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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许海波
单位: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职位:合伙人
访问人数:22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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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许海波 (Kevin Xu,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八届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研究会委员、基金专业研究会委员,九届律协信托业务研究会委员。邮箱 xuhaibo@jtn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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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通过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向房地产企业提供信托融资,再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让该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权,通过两步走的策略,实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房地产企业的信托融资,这样的路径目前应用的比较多。有的还会引入TOT信托模式。
法律保护什么呢?简要地说,诚实信用、合同自由、公平、公序良俗。我想,洋品牌还是土品牌的的消费倾向问题,不是法律要考虑的问题。经济学上的效用与消费偏好,与质量的等级差也不会有线性函数关系。如果没有欺诈、重大误解,真实的合同意思常常是要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要保护的是秩序。好的秩序才是市场经济的坚实基础。
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到特许经营商中途倒闭或人间蒸发的或有风险。比如,以过高的价格购买设备,缴纳了过高的保证金,在加盟初期即在装修方面投入了过高的成本,以及为折扣而向特许人提供借款融资等。一当出现中途不继的情形,损失就比较大。一个正规的特许经营商,加盟保证金一般根据双方一到两个月的结算金额而定;对于一次性的特许经营费,一般根据该特许品牌的知名度、溢价能力而定。对于普通的特许经营而言,一般不宜支付过高的特许经营费。如需要购买设备的,设备价格应当与市场同类产品设备的价格相当,并符合相关的质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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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TM机跨行取款的问题,媒体最早报道了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的看法:合法合规,属于市场调节,消费者可以选择交易。
 
接着,媒体提及了银监会有关人员的观点和发改委的答记者问。心情不适。对于很多人来说,心疼的不是那几块跨行的手续费,而是我们国家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道德和逻辑问题。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银行跨行取款收费标准上调,是市场调节下的结果。该人士同时指出,这与之前农行收取“零钱费”性质并不一样,后者属于违法收费。
 
发改委称,高度关注部分商业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依据2003年银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但应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发改委已经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新的《办法》,将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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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gina Brett, 90岁, 来自美国俄亥俄州, 克里夫兰, Plain Dealer城。
"为了庆祝变得更老了, 我曾经写下人生教我的45个功课. 这是我写过最叫座的专栏."
我这把老骨头8月就要90岁了, 所以, 再一次, 我在这里呈现这一个专栏。
1. 人生是不公平, 但还是好得很.
2. 怀疑的时候, 朝着未来踏出一小步.
3. 人生太短, 短到来不及浪费时间去恨任何一个人.
4. 生病的时候, 你的工作不会照顾你. 你的朋友和父母会. 保持联络.
5. 每一个月付清你的信用卡.
6. 你不需要每一次都吵赢. 同意你不同意的.
7. 找人一起哭. 它比独自啜泣更加疗愈.
8. 对上帝生气没有关系. 他受得了.
9. 退休存款从你的第一张薪水条开始.
10. 讲到巧克力, 抗拒只是徒劳无功.
11. 和你的过去和解, 它不会搞砸你的当下.
12. 让你的孩子看到你哭没有关系.
13. 别拿自己的人生和他人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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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公告称,在利率调整方式到期时将根据与客户合同中的约定,提高存量首套、二套、三套及以上的房贷利率浮动比例分别至基准利率的0.85倍、1.1倍和1.2倍。"
 
以上内容摘自媒体报道,本人未做进一步核实.如上述信息确实,则本人认为,中行的做法有悖于合同法规定,应当立即终止.如借款人因中行单方面变更贷款利率导致还款金额增加的,可以诉诸于法律.
 
银行的货币价格是和央行的基准利率挂钩,这是各大银行的通行做法,借款中一般也有相关的条款,即同意银行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的变化定期调整贷款利率水平.当然,不同的银行,可能在合同条款的表述上有所不同.宗旨都是一样的,最大化地保护银行的利益.
 
但是,在央行没有调整基准利率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否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单方面调整贷款利率呢?我认为,无论借款合同是怎样表述的,商业银行都不应当享有单方面变更贷款利率水平的权利.简单说两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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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借款人相比,银行的优势地位很明显。银行的惯例,在放贷之前,借款合同全部存放在银行,个人手上是没有的。但最近一个朋友苦恼了,在进交易中心申请过户登记之后,产证还没出来,银行电话告知利率八五折优惠,而不是之前所说的七折。问题:第一,如果发生在交易之前,只要其他银行还有七折优惠,我可以选择换银行;但交易已经进交易中心,买方不能单方撤消交易;第二,即便能撤销合同,重新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但必然对房屋买卖的付款进度产生影响,有可能导致违约责任。何况,卖方也未必会同意。所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贷款条款的,要慎重;和银行签订合同,要注意防止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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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购买二手房后才发现存在上上家户口,与上家的房产合同里写的是“甲方应在房产过户15日内,将房屋内的所有户口迁出,否则每天赔偿乙方100元”,那么我作为乙方该怎么办?上上家是不肯迁出户口的,我该怎么约束我的上家?如果上上家还是没有迁出,对我有什么隐患?请赐教,谢谢!
 
我的观点:
 
唯一能约束上家的,就是向其索赔违约金。对于上上家的户口,在房屋已经交易过户之后,除非上上家自愿将自己将户口迁出,否则只能是陷入“户口僵局”了。当然,上家必须想法设法敦促上上家将户口迁出,否则,其将面临巨额的赔偿,按照每个月3000块,累计下去是不少的。法院一般会判决不超过房屋买卖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上上家户口不能迁出,麻烦是显而易见的,而不仅是隐患。第一,可能对你迁入户口产生阻碍(在部分区县可以变通解决,但存在不确定);第二,当你准备出售的时候,将导致致命的影响;第三,如果你采取隐瞒的方式将该房屋出售,将同样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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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利分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东西.随着上个世纪末,房改的深入,福利分房逐渐被取消.虽然,在一些极少的企业或人才岗位,还会有,但住房市场化的大潮已经无法阻挡。
 
现今,还有能力进行福利分房的,都是些什么企业呢?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如果有,只会是出资人在治理结构中缺位的企业,或者是世界性的稀缺人才。无须考证,绝大多数是财大气粗的非私有企业。禁止福利分房,对房地产市场应该是一个中性的政策,主要是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唯一的问题,就是操作性和执行力的问题。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真要分,变种的措施总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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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总能看到一些关于"姚之队"收购上海东方男蓝俱乐部的零星报道。报道中涉及到了“股权转让”、“托管协议”“经营权”等问题,总让人感觉不那么明了,闲话一篇。

有媒体报道,准备收购或以托管协议的方式运做东方男蓝的,是一家叫上海泰戈鲨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否属实,没有核实。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这不是问题,尤其还有姚明这样的巨星站在身后。

上海东方男蓝俱乐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媒体报道,其主要股东系上海文广集团和上海体育运动学院,股权比例分别为59%和40%。对此笔者有耳闻,未经核实。文广控股上海东方男蓝应该是事实。

对于东方男蓝来说,其股权转让,除了公司内部股东会层面的审批以外,要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问题,联赛参赛权及相关权利的申请审批问题,以及城市主管领导的请示问题,后者虽然不是法定的程序,但毕竟涉及到一个城市的颜面啊,领导不过问肯定不行,尤其像上海这样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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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倒楼事件的发生,毫无疑问是房地产行业标志性的事件,是涉及群体利益的恶性事件。当然,由于涉及到社会的和谐安定,有较高的政治压力,在政府部门的强力协调之下,根据下面的报道,我们似乎可以认为,问题和纠纷已经进入了良性的解决通道。有关部门占据了解决这一群体纠纷的制高点,通过斡旋著名开发商的介入,提供了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某种意义上,这样的结果已经超越了单纯依靠法律来解释和解决的范畴,但却很好地体现了法的价值和社会公平。而在以往的个体与开发商的诉讼博弈中,法院常常会显得教条,而对弱者的利益和法的价值有所忽视。房价还在上涨,希望闵行倒楼事件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彰显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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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倒塌,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因合同标的毁损或灭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第二,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相关的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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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资产化为教训,就相当于参加了一个国际MBA课程,只是学费有点高了。不要抱怨投行坑了你,不要抱怨没有懂行的律师,只能怪自己没有了解一个赌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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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写这个东东由来已久。
我对网络游戏基本上是绝缘的。但我们家的领导相反,热衷于各种网络游戏,最近则每日必上开心网。耳濡目染,我对这些网络游戏略有所知。
她回家第一件事,不管有多忙,首先是打开电脑偷菜。呵呵,就是偷东西。研究生班的同学也说,他老公早上五点钟起来偷菜,我厥倒!!
开心网,强的。虽然这个产品现在未必赢利,但可以看到,这就象一头猪,越养越大,估计有不少风投已经在考察这头猪了,或者正在猪圈里和他们的经理人谈着呢,或者已经成为饲养者之一,直到到证券市场找到新的饲养者。那个巨人大厦的史先生,从令人倒味的脑白金到一个叫《征途》的网络游戏,不就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么,不过,今天我们不讨论这个!
 
早上和老同学在MSN上聊天,说起我们现在所生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说有一天你坐公交车上班,突然就死了,不明不白,算怎么回事啊...教授们在课堂上说,现在的年轻一代,“去中国化”很严重...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如火如荼,上天入地,市场的参与者们,谁还管“道德不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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