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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燕赵都市报》以“梁慧星:我国物权法在世界上是先进的”为题,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组长、《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在河北艺术中心作《物权法》报告情况进行了报道。
在报告中,有人提出:“中国的《物权法》比西方的物权法晚了20多年,颁布如此曲折,实施真的会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吗,会不会一颁布就已经落后了呢?”
梁慧星教授充满信心地说,我们的《物权法》敢说在世界上是先进的。和西方的《物权法》相比决不落后,不仅《物权法》不落后,我们当年的《合同法》也不落后,直到现在,我们的《合同法》被称为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之一,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的《合同法》都不需要修改,完全符合国际公约。《物权法》也是这样,我们《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是非常先进的,采纳了国际上的共同规则,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决不会一颁布就落后,就过时。
一部法律是不是世界上最先进的,这应当由别人来评论,由实践来检验。《物权法》现还没有施行,起草人就说出了“世界上最先进”的话,有“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之嫌。呵呵,这就不多说了,还是言归正传。
梁教授称我国物权法、合同法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我想,他肯定是拿这两部法律与国外的进行了比较后,才得出的结论。我对国外的物权法、合同法不了解,而梁教授是法学专家,他所说的话应具有可信性。不过,我有点不明白的是,我国《物权法》、《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是那么不具体详细,在审判实践中还得靠司法解释才能操作。如《合同法》,内容共428条,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超过了《合同法》条文(包括现行有效的与合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并不仅指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内容)。之所以制定这么多相关司法解释,原因是《合同法》有些条文规定不明确具体。
一部离不开司法解释的法律,竟然也成了世界上最先进的,令人费解。
暂且不论这些吧。我以为,既使我国的法律已步入了世界上最先进的行列,由于我们没有世界上最先进司法体制,没有世界上最先进的审判制度,没有世界上最先进的执法者,与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相“配套”,又如何来发挥它们的“先进性”呢?
由此,我想到那些判例法国家,他们虽然没有世界上最先进的成文法,但是由于有世界上最先进的司法体制,有世界上最先进的审判制度,有世界上最先进的执法者,才使法律真正起到了最后一道防线作用。
我国法制要赶超世界最先进水平,仅仅靠几部世界上最先进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我们现在最缺少的不只是最先进的法律。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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