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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一到3号楼现场,重大变化是原来的广告围档没有了,成为开放式底商。外墙、橱窗、地面都在做。

这是西楼头,在加紧涂刷外墙涂料。
...

昨天去二期2、3号楼工地看了看。见闻如下:

1、工地有一批做消防施工的工人在进行一些收尾。一位在下边指挥的工长说,消防验收是最后的步骤,验收后就可以交房了,他说听说施工的南通二建已经向泰丰交房了。

2、两座楼底商都没有装修外立面,但楼道内装修比较“考究”,地采用斜铺面砖,并用过门石进行拼接装饰。2号楼楼门朝北,可以随意进出,3号楼楼门朝南,二单元锁闭,一单元可以进入,3号楼与2号楼对比起来似乎有一个大堂,就是进入楼内后不立即是电梯间,而是有一处比较宽大的厅堂,不知将来此处是设置为物业的办公室还是啥用途。

3、3号楼的消防梯及大堂、电梯间都打扫过了。明显的比二号楼对应的位置要干净的多,如此看来似乎3号楼比2号楼交房的准备更充分。

4、到3号楼一单元里边看了,沿消防梯上到六楼,四、五、六楼都锁着外门,无法进去看。但楼梯各层的电灯开关都功能齐备,是轻压式开关,按说不容易损坏。无奈向下走,进入负一层,惊喜的看到一部电梯门敞开着悬停在负一层,轿厢里用细木板保护,看不出什么牌子的,但空间不小,应当不用担心有病人须急救情况下担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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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很重要的东东,标记下有时间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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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提问:

你好,有人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出示收入证明的单位我也没有在那儿上过班,银行现在说挂失的费用跟挂失之前的费用由我来承担,这种事情我该怎么办

回复:看来是你向银行提出这两张信用卡不是你亲自或授权办理的,因此银行也同意销户。
但销户按银行的规定应当提供原信用卡及密码,挂失后办理销户。
银行的这个规定是在规避其自身责任。办理信用卡也应当遵守储蓄实名制的规定,银行应当审核办理人的身份信息。
由于银行审查不严,导致产生的费用是冒用你名义的行为人对银行的侵权行为,银行应当向侵权人追偿,不应由你承担。

当然证据的问题也很关键,银行主张是你的名义所办信用卡,现在银行能够完成举证责任,而你所做的应当是提出物证(如笔迹)鉴定来推翻银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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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了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1月30日发表在中国律师网论坛上的一篇文章—— 律师眼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感觉确实在网络社会中的新生事物必须认真研究,应对。与群友讨论了一下我的感觉是:网络以其传播速度快的特性使得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迅速扩散并影响了更多受众,不加引导的自由评论容易一边倒,脱离正常可控范围,一些激进网民甚至将“网络暴力”发展为现实暴力,从而引发气象学类似的“蝴蝶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网友余若愚意见是:人类对不可控力量往往保持恐惧,这是对秩序的需求的一种直接表现。所以秩序必须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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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律师从管理学角度解读《劳动合同法》,做个书签,有空了细读学习。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802&pag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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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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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交强险总赔偿限额确定为12.2万元

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保费从1050元/年调低至950元/年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月1日零时起实行。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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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一直是困扰广大劳动者的难题。尤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最近查阅文件时发现河北省实践中认可的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工作证”、“派工证”、“上岗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职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在仲裁阶段也加强了,因此是否能够充分举证将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希望以上内容能给大家以帮助。 

来源:冀劳社办[2005]25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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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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