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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周庆源
单位: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职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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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源律师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浪网法治频道驻站律师,阿里巴巴商业社区法律专家。1993年始从事律师工作。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公司欺诈、员工犯罪、人力资源风险调查和咨询、专利侵权、商标保护、经济及劳动合同纠纷、质量纠纷、企业合伙经营等领域,积累了一定的实战经验。现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业务研究。

擅长业务:主要业务范围: ◆提供整体或单项法律风险等级评估与风险防范规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信用、合同、商帐全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营销法务等◆企业并购、资产重组、重大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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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由成都成华区主办的中国房地产高峰论坛在蓉盛大开讲,董藩与会时提出:“现在离婚率比以前高了很多,理论上离婚就需要两套房子住人。我们还发现同居的人现在大量增加,同居也是需要房子的。过去很多大龄青年和父母住在一起,现在大龄青年都搬到外面住了,也需要房子。我们还发现有的人有两个三个家庭,也都需要房子!”
爱国,咱买房去! (2009-1-17 17:45:01)
房子是要买的,但买不买房这一切还得百姓和市场说了算。百姓的钱包鼓了,市场也表达出足够的诚意了,老百姓自然就买了。房市也是要支持的,但如果价格上没有共克时艰的诚意,市场上缺乏尊重消费的氛围,数完钞票就翻脸,你就是再煽情,消费者的银子也不会一激动就撒出去的。祖国更是要热爱的,但买房与否,与是否爱国,难道可以等同的吗?那卖房岂不成了卖国?成了大汉奸了?
我前几天到到房屋中介公司租房,看中一套一居室的房屋,与中介签订一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000元,当即交付了2000元的定金。第二天,再次前往该房屋所在小区,发现该房屋后面临近的菜市场,非常吵闹。因此我就不想租了,找到中介公司表示想退房,但中介公司表示退房后2000元定金不能退。请问,中介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0月30日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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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广东东莞,有出租一部份房屋给周某开小型加工厂用,可是前天晚上,周某半夜却把值钱的机器偷偷运走,人间蒸发了,尚欠我两个月的租金和三个月的水电费约合7000元。并有十余个工人两个月的工资未付。现在政府通知,在工人的薪资问题未彻底解决之前,由我承担工人们的食宿问题。劳动局的人明天才过来再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有人说,可能将周某搬剩余的东西卖出去,支付工人的工资,可是由于剩下的东西不多,也不值钱,是远远不够支付工人们的工资的。也有人说,按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工人,而此费用,将由我来承担。请问这有什么法律吗?如果劳动局真如此要求我,我是否有权利拒绝?首先,我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周某跑路,也非我造成,我也造受了重大的损失,在他逃跑当天,不断有陌生人闯入我租屋,强行抢搬东西,声称周某欠他们钱,还有假冒员工欲混水摸鱼的,我住处与租给周某的房屋相连,由于此事,我与家人这几天一直处于恐慌当中,人身和财产遭到威胁。甚至夜不能寐。而且,前几年,我丈夫的母亲查出有癌症,这几年以来,为了她的病我们早已债台高筑,根本无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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