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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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吴 宇 律师
单位: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职位:电 话:159 2121 9899
访问人数:374584
博客等级:
博主公告
    吴宇律师:
    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
    
    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
    
    平水斋律师工作室(http://www.legalsky.cn);、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http://www.fagunet.com)上海劳动合同法律师网(http://www.ldf365.com)创始人/ 首席律师;
    
    现为数家特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及焦点房地产网和搜房网、安家网等网站特约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法务、投融资;
    
    
    
    法律咨询热线:159 2121 9899;
    
    
    
    
    部分成功案例:
    
    诉讼案件
    1、上海宝城建材总厂诉上海松江苗圃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纠纷案;
    2、上海华迪机械公司诉上海张泽建筑水利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松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松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4、朱根夫诉上海寓士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5、代理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处理中国银行借贷纠纷案数十起(涉及房贷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6、上海宏士铝门窗有限公司诉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7、上海海虹热管锅炉厂诉上海加加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8、溧阳正昌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科望饲料有限公司成套机器设备承揽合同纠纷;
    9、朱泽成诉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案;
    10、沈季南等16人诉上海松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1、武德成、李小华与张达龙二手房买卖纠纷。
    
    
    非诉讼案件
    1、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购项目;
    2、香港唯医有限公司设立项目;
    3、上海(南京)康林仁和有限公司股权并购项目;
    4、 琪达服装(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
    5、上海豪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
    6、 苏州佳士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7、滕兴才等22户居民与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拆迁纠纷;
    8、泰兴市延林村与泰兴市交通局、泰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新闵律师事务所简介:
    
     新闵所成立于1985年,位于闵行区莘庄北广场(闵行区人民法院旁)。在上海8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其规模已位居前十位,并多次荣获“上海市先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等称号。新闵所拥有公司投资、建筑房地产等十四个法律事务部和一个调解事务所,专职律师70位,律师助理18位,多位律师曾担任上海市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律师,个别律师还是上海市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和闵行区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
    
     新闵所是一家非诉与诉讼并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领域涵盖公司、外商投资、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劳动人事、银行金融、资产重组、国内外贸易等。新闵所目前拥有30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主要客户有:闵行区政府、闵行区土地储备中心、闵行区浦江镇政府、闵行区莘庄镇政府、莘庄工业园、绿地集团春申房地产公司、上海莘庄工业园建筑安装公司、上海吴泾工化有限公司、上海三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
博文
     梅老伯和金阿婆夫妇没有想到自己与儿子共同居住的老房子拆迁后,老两口不但没了容身之处、只得住进敬老院,自己还得与儿子一家对簿公堂。儿子一家在获得近百万元动迁补偿款后,仅仅给了父母4万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位老人将儿子一家告上法院,讨要拆迁补偿款34万余元。梅老伯夫妇能否要到动迁款?日前,松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家庭财产纠纷案。

    年近90岁的梅老伯与88岁的金阿婆夫妇在松江区某村生活了大半辈子。他们育有一子两女,现在儿女都已成家,且经济条件不错。梅老伯夫妇随儿子一家居住在老房子中。 1984年,梅老伯和儿子梅先生在拆除老屋的基础上建造了一幢新房子。一家5口居住于此尽享天伦之乐,和和睦睦。 2008年7月,因建设需要,梅老伯所居住的房屋需动迁,无房可住的老两口在儿子一家的张罗下住进了镇里的敬老院。

    但不久梅老伯就从乡亲口中得知,自己的老房子获得了拆迁房屋的各项补偿款总计95万余元&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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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庭审|
  本报讯 (记者 高国垒)位于双阳支路上的国威大厦房屋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3805平方米,而大产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变成了2600平方米(本报1月11日曾作报道)。20余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昨天,杨浦区法院将这批案件合并开庭审理。
  业主徐先生说,由于开发商迟迟没有办出大产证,导致业主们的小产证也迟迟未办。去年9月,他去开发商处催问时看到了一份大产证,上面记载的土地总面积是2600平方米,而售房合同里的土地面积是3805平方米。
  据了解,国威大厦于2003年由开发商销售,目前共有大约160户业主入住。房屋预售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4年10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大产证,但实际上一直到2005年8月才取得大产证,业主们办理小产证的时间也被迫推迟。
  在昨天的法庭上,开发商代理人解释,没有写进大产证中的1205平方米土地成了一条规划道路。他提供的一张盖有交警部门印章的图纸显示,开发商在这条道路上设立了警卫室、门栏,建造了车库供业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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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庭审|
出租房面积“缩水”?
大学城商业街两公司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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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庭审|
房地产公司购电梯擅自“打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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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0      A04版: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见习记者 谢东旭实习生 金玮

    本报讯 两个青年人恋爱多年,为筹备婚事共同出资购买了婚房。可天不遂人愿,他们最终选择了分手。那么,共同拥有的房屋该如何分割?杨先生认为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许小姐则认为应该对半分。日前,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杨先生和许小姐原来是一个单位的同事,经过近6年的爱情长跑,决定于2007年7月结婚。通过中介,他们花138万元购买了仙霞地区一套二手房。房屋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表明双方共同拥有这套房屋。为购买这套房屋,杨先生拿出现金29万元,许小姐拿出现金28万元。另外,杨先生作为借款人,借了商业性贷款61万元、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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