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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而不倚,和而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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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波 (Kevin Xu,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职业理念:极高明而道中庸

专业领域:房产、地产与房地产金融;公司治理与合规审查;公司改制与产权并购;公司治理与劳动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商务;外商投资业务。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已被编入上海市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系上海世博会推荐法律服务商。地址:天山路600弄1号同达创业大厦22层(芙蓉江路口)。

电话:61132952;

邮箱 xuhaibo230@vip.sin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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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总能看到一些关于"姚之队"收购上海东方男蓝俱乐部的零星报道。报道中涉及到了“股权转让”、“托管协议”“经营权”等问题,总让人感觉不那么明了,闲话一篇。

有媒体报道,准备收购或以托管协议的方式运做东方男蓝的,是一家叫上海泰戈鲨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否属实,没有核实。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这不是问题,尤其还有姚明这样的巨星站在身后。

上海东方男蓝俱乐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媒体报道,其主要股东系上海文广集团和上海体育运动学院,股权比例分别为59%和40%。对此笔者有耳闻,未经核实。文广控股上海东方男蓝应该是事实。

对于东方男蓝来说,其股权转让,除了公司内部股东会层面的审批以外,要受到三个方面的约束: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问题,联赛参赛权及相关权利的申请审批问题,以及城市主管领导的请示问题,后者虽然不是法定的程序,但毕竟涉及到一个城市的颜面啊,领导不过问肯定不行,尤其像上海这样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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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钱学森 (2009-11-6 16: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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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倒楼事件的跟踪 (2009-10-29 17:57:52)
闵行倒楼事件的发生,毫无疑问是房地产行业标志性的事件,是涉及群体利益的恶性事件。当然,由于涉及到社会的和谐安定,有较高的政治压力,在政府部门的强力协调之下,根据下面的报道,我们似乎可以认为,问题和纠纷已经进入了良性的解决通道。有关部门占据了解决这一群体纠纷的制高点,通过斡旋著名开发商的介入,提供了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某种意义上,这样的结果已经超越了单纯依靠法律来解释和解决的范畴,但却很好地体现了法的价值和社会公平。而在以往的个体与开发商的诉讼博弈中,法院常常会显得教条,而对弱者的利益和法的价值有所忽视。房价还在上涨,希望闵行倒楼事件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以彰显法的价值......
在建工程倒塌,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因合同标的毁损或灭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第二,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相关的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问题...
千万资产化为教训,就相当于参加了一个国际MBA课程,只是学费有点高了。不要抱怨投行坑了你,不要抱怨没有懂行的律师,只能怪自己没有了解一个赌博例...
开心网:道德不正确 (2009-6-8 13:33:51)
想写这个东东由来已久。
我对网络游戏基本上是绝缘的。但我们家的领导相反,热衷于各种网络游戏,最近则每日必上开心网。耳濡目染,我对这些网络游戏略有所知。
她回家第一件事,不管有多忙,首先是打开电脑偷菜。呵呵,就是偷东西。研究生班的同学也说,他老公早上五点钟起来偷菜,我厥倒!!
开心网,强的。虽然这个产品现在未必赢利,但可以看到,这就象一头猪,越养越大,估计有不少风投已经在考察这头猪了,或者正在猪圈里和他们的经理人谈着呢,或者已经成为饲养者之一,直到到证券市场找到新的饲养者。那个巨人大厦的史先生,从令人倒味的脑白金到一个叫《征途》的网络游戏,不就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么,不过,今天我们不讨论这个!
 
早上和老同学在MSN上聊天,说起我们现在所生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说有一天你坐公交车上班,突然就死了,不明不白,算怎么回事啊...教授们在课堂上说,现在的年轻一代,“去中国化”很严重...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如火如荼,上天入地,市场的参与者们,谁还管“道德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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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罗京辞世 (2009-6-5 17:09:53)
   小时侯,我并不喜欢罗京的那张脸,因为听不懂新闻,且总是挡在电视连续剧前面,讨厌的很;
   长大了,虽然可以理解一些新闻了,但是并不喜欢看《新闻联播》;只是对于罗京,已经不再讨厌,说不上来为什么,似乎那就是生活的一部分,最多换个频道么;
   等参加工作了,过了而立之年了,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喜欢看新闻了,甚至开始认真地听罗京的播音了,觉得他还真的不错,虽然那张脸几十年如一日,但声音非常有特质,喜欢;
   最近两年,常常能看到罗京的一些才艺表演,包括那首《千里之外》,很新鲜,也很惊讶,工作之外的罗京是这样啊!突然一下子觉得,罗京,多么俊朗、飘逸的一个人...;
   突然听到罗京辞世的消息,一阵突然的难受;虽然,我只是无数普通观众中的一员,但又似乎,他已经成为时代的一部分。。。
   生命无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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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时隔一年的更新 (2009-6-2 18:03:54)
时间过的很快,有一年多的时光没有在搜房博客上写东西了。原因么,一是繁忙的工作和不太规律的时间安排;二是懒惰,越来越不愿意静下心来写点东西;三是对房地产的审美疲劳,越来越少去谈论和房地产相关问题,上搜房网也就少了,四是又回校园了,过了而立再去读书,辛苦啊,也乐在其中,只是老师头疼。
 
可,每次浮上来,总忍不住想写点什么。至少也对得起经常来光顾的朋友。思来想去,我觉得,把这个博客作为一个公益咨询的交流平台吧,至少更合适一些,既不需要太多的时间,又能简洁的讨论一些法律问题,如果能为过往的网友提供一些建议或见解,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呢。我尝试一下!...
 
希望这次我能坚持下去,这顶顶重要。
 
拿着钱找项目,这在市场中很普遍,但要找到一个香饽饽,风险控制不容忽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参与其二期工程的开发,有其特殊性...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私募纠纷,包括三个特征:一是基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按照规定,这类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二是和传统的城市房屋合建行为不同,原告方只是提供自有资金而不提供土地所有权,而包括土地所有权在内的项目原本就属于对方所有;三是原告方的资金属于民间的闲置资本,为自然人所有,带有“私募”的性质。正是这样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给这样的投资合作行为带来隐含的风险...
灾难面前,ZF应该这么做! 我们建议ZF尽快启动以下方案...
和不动产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主要包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保护,旅游区项目开发建设的生态保护以及大中城市区域生态保护。因此,无论是工业地产、商业地产、住宅或旅游地产项目,作为开发商和建筑商,我们在项目规划上对生态环境保护必然要有专业、准确的法律评价和市场分析,这对竞标、立项、融资、开发和销售竞争,都会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如果中天置业倒闭和深圳房价骤降还只是局部现象的话,那么,货币政策的转身和近期房地产股的暴跌,似乎预示着在即将到来的奥运大年,中国楼市又将面临一场新的大考...
新的《物权法》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确立了物权保护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对于物权保护和诉讼时效规定的关系问题,在本次物权法修订中最终没有涉及。有资料显示,在物权法的讨论稿中,曾出现过物权请求权和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最终被删除。将来民法典的修订,将可能重新讨论这个问题...
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部被业界称为“劳动法革命”的法律,将会给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类企业和中介类企业)带来哪些新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根据近期的劳动法专项服务的实践,笔者作一点总结,供企业参考。 新的劳动合同法,有五大特点:第一,强化劳动合同的缔约责任;第二,强化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三,强化劳资双方的平等性;第四,强化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民主化;第五,强化劳动管理的行政干预。基于以上特点,房地产企业将会面临以下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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