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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李健律师,男,2004年加盟湖南省厅级优秀律师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
     李健执业期间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
     先后曾代理湖南卫视著名女主持杨某某与浙江建国医院肖像权纠纷案、湘渝黔边界最大市场——城关集贸大市场商品房买卖合同集团诉讼案、诉湖南省电信长沙市分公司短信欺诈案、诉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城管、环保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等多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特聘为湖南三立集团、花垣县、泸溪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云南三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吉龙缘大酒店、长沙湘楚旅游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贻登康乐礼品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农业大学社团联合会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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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退房律师告示! (2008-11-21 0:55:56)
 如果你有下列12种情况之一:可以考虑来找我们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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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对于绝大部分居民来说,买房的花销是其一生中的最大一笔支出项目。签订购房合同后,买房人和卖房的开发商都要受有效的购房合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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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律师维权 (2008-11-21 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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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律师服务网是湖南律师服务门户网站,房产纠纷板块涵盖:退房索赔、装修侵权、逾期交房,办证迟延、银行按揭、业主维权、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本站免费值班咨询电话:1350849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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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按揭取得房属个人财产!!!

    长沙市赵先生10月17日询问:
    2003年4月,我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长沙市河西一楼盘商品房的购房合同,交了20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我从银行按揭贷款,每月还贷2000余元,10年还清。我于2004年9月结婚。婚后,银行还款由我们夫妻共同承担。现在,我和妻子面临离婚,双方关于“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婚前我以个人名义买的房,难道也属夫妻共有?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你们结婚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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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先生于2006年9月1日在长沙一家楼盘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他按对方要求如实、及时提供了相关购买住房资料,并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

合同上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签订购房合同365天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第二款也明确,如卖方违约应赔偿买受方违约金2%。至2007年12月底,卖方通知方先生去拿《房屋产权证》时,方先生发现已超过合同期3个月。当时方先生去找开发商谈违约金时,卖方以种种理由拒绝承诺合同上所签订的赔偿条款。方先生想请问开发商办房产证过期,有责任赔偿吗?
  
  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李律师认为,合同违约赔偿是以“无过错”为原则的,卖方任何拒赔理由都无法律支持。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方先生完全可以依照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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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私家车愈渐增多,长沙不少小区内的物业公司已开始对所停车辆收取停车费。近段时间,本报热线2205000多次接到市民来电,称他们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遭遇损坏时,物业公司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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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徐先生来电:我于2007年1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套两室两厅的购房合同,定于2007年10月底交房,随后我付清了全部的费用。现在开发商未经我同意,擅自变更了合同上房屋的户型、面积、方位和房屋主结构,导致房屋不能备案和交付使用。开发商提出另换房屋履行合同,但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原合同的约定面积。我所签定的合同中,有“交房时,产权登记面积如大于合同面积,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这一条款,请问如果我接受换房,该条款还有效吗?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适用的司法解释,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如与合同约定不符,便已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索赔。开发商如果向购房者提出换房,可视为开发商就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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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辰在线4月22日讯(记者 王彦峰)4月21日下午,网友“尼罗河”再次来到了金色比华利楼盘准备收房。然而,宁他没有想到的是,因房间暖气开通费的原因,又不得不第4次空手而归。

  网友“尼罗河”告诉记者,2006年10月他与公司共6个同事都在金色比华利团购了房屋,按购房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收房。

  2007年12月31日,“尼罗河”和同事们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一起去收房,忽然看到收房通知书上有2000块暖气开通费。金色比华利的财务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必须要交2000元钱才能交房。6人感到很不解,因为购房合同上并没注明要收取暖气开通费,而在收房之前,销售人员也没有口头说明。

  无奈之下,同事6个一起到售楼部理论。售楼部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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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小姐来电询问:我的男朋友买了一套房,产权证上写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现在由于种种原因要分手了,他想收回我那50%的产权,请问他这种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如果你没承担任何经济给付义务,而你男朋友无偿地在产权证上写上你们两个人的名字,从而让你们共同拥有该套房产,可以视为你们之间已经构成了一个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权益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现在你男朋友主张收回50%的产权,其实是在行使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你不存在以上情形,你们已履行完毕的赠予合同是不能被撤销的,他也难以收回那50%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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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我是韶山南路附近一处小区的居民,最近我准备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却被小区物管告知不能安装,并说此行为会破坏楼顶的防水层,还影响整个小区的美观。目前,不少地方都在提倡安装节能的太阳能热水器,请问小区物业的阻拦行为合理吗?徐女士

    附记:近日,记者来到徐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大多数业主对物管阻止他们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不理解。他们认为,国家提倡节约能源,而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既环保又节能,所以他们买新房时就已计划安装。购房和交房时,业主没有接到不能装太阳能热水器的通知,但到搞装修时,物管就对安装行为进行阻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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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晨报记者 丁阳亮 赵尚渝)昨日,家住公交金盆小区的朱女士向本报反映,由于长沙书院路修路,限单向行驶,她要开车尽快上芙蓉路,只能走惟一的出路——白沙花园小区内穿过,而负责白沙花园小区物业的长沙市天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沙花园物业管理处对由此通过的车辆,收取50元/月作为过路费,并发临时通行证,否则不能通行。长沙市物价局举报中心称此举属于乱收费,物价部门将进行调查。
  
  开车穿过小区得交钱
  
  朱女士介绍,她的小孩在侯家塘一小学读书,由于书院路正在拓改施工,机动车只能由北往南单向行驶,她开车得绕道新开铺、浦沅上芙蓉路,在路上经常堵车,有几次小孩险些迟到。不久前,朱女士发现一条捷径,从她家旁边的白沙花园小区穿过,可直接上赤岭路,这比原来绕道省了近40分钟。可当她开车到白沙花园门口的时候,被保安拦下。保安告诉她,如果要从小区过,必须交50元/月的过路费,领取通行证,不然就不让通行。50元虽然是个小数目,但朱女士觉得这钱收得很不合理。
  
  物业:收费是维护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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