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高汉的博客:
第一,和解。和解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以后有五条渠道维权,
和解、找消费者协会投诉,找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五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和解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五条渠道对消费者来说是平衡的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条渠道都不得拒绝消费者的要求,也不得故意推诿,不给消费者解决问题。第二,和解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到其他渠道,都必须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或者时间延长或者费用更高。比如到人民法院起诉,时间就可能长。仲裁就会费用更高。对经营者、消费者、社会来说,和解费用最低、效率最高。和解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和解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在为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消费者买东西之后,无外乎就是两条,第一条,永远不坏,第二条,一旦坏了,好修、好换,迅速解决问题。第一条,要求经营者实现生产的零缺陷。第二条要求生产者实现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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