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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和解。和解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以后有五条渠道维权,和解、找消费者协会投诉,找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五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和解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五条渠道对消费者来说是平衡的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条渠道都不得拒绝消费者的要求,也不得故意推诿,不给消费者解决问题。第二,和解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到其他渠道,都必须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或者时间延长或者费用更高。比如到人民法院起诉,时间就可能长。仲裁就会费用更高。对经营者、消费者、社会来说,和解费用最低、效率最高。和解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和解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在为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消费者买东西之后,无外乎就是两条,第一条,永远不坏,第二条,一旦坏了,好修、好换,迅速解决问题。第一条,要求经营者实现生产的零缺陷。第二条要求生产者实现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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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关于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议案、提案、建议有30个左右,如:公开质疑铁路春运涨价涉嫌违反两个法律;还有代表说一定扭转“一听就涨”的局面,听证会成了涨价会;还有电话初装费是怎么回事?座机费又是怎么回事?手机为什么不能单向收费?提的都非常精彩。


  其实,我们身边的憋屈事就很多。如,餐馆对消费者收取的开瓶费,规定消费者不能自带酒水,而消费餐馆的酒水,又要收取15%的开瓶费,这明显是强制消费。


  再如,买的是空调火车票,一路也没享受到空调;电影院不许自带食品和水,逼着消费者买它的高价食品和高价水;还有一些餐饮业开始收筷子费等等,但消费者都告不赢。
国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很多。以美国为例,美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尤其加重不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并建立了严格的利益机制,以调动消费者监督市场秩序的积极性。这个利益机制包括最低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许多州,消费者一旦受到了损害,哪怕只造成一分钱的损失,经营者最少也要赔偿200美元。这样就调动了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市场的积极性。再如,美国一消费者买了一辆4000美元的车,使用中发现车是被重新喷过漆的,消费者要求法院判赔100万美元,法院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赔付50万美元,是购车款的整整120倍!


  而我国目前最多判在消费者购买价格上再增加一倍赔偿。和这种“国际惯例”比起来我们的差距就太大了。
 其实远远不够,这些年打假维权的现实就足以说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执法 措施还远远不足以遏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


  在全世界,民事赔偿都是最有效措施:首先是补偿,让受害的消费者得到充分的补偿,包括他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甚至精神成本;第二是让做坏事的人得到报应,搞假冒伪劣就应该受到报应;第三是警戒威慑作用,像前 面提到的例子,欺骗消费者.被判赔120倍的巨款。


  民事赔偿制度必须要符合或达到这三个目的,才能有效地保护市场秩序。我国现在的立法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还都是“‘填平补齐”,最多是加赔一倍。在这点上,与国外的保护消费者立法理论差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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