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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忠发 资深律师 合伙人:男,汉族,1971年4月出生,河北大学法学学士,97年取得律师资格,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具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东方恒信律所资深律师、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资格证号:139871040199,律师执业证号:W0119981107815;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法、法律顾问、职务犯罪、知识产权。
    


    
    联系方式:

    电话:13366910075 15803365167

    E-mail:hanlawyer11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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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拟订挂牌出让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部门共同拟订拟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地产市场承办)
 2、报批  报市政府批准挂牌出让方案;
 3、编制挂牌出让文件  包括: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4、发布挂牌出让公告  挂牌开始前至少20日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①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③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④索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⑤挂牌出让时间、地点、竞买方式;
 ⑥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式;
 ⑦履约保证金;
 ⑧其他事项。
 5、申请竞买人索取挂牌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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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发[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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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常常受到土地资源或者开发资金的限制,影响房地产项目的正常进行;为解决该情况,一些房地产项目采取联建开发的方式,即:在不成立项目公司前提下,一方提供土地,由另外一方或合作双方提供资金等,并各自以自己名义参与开发。联建开发中,联建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合作各方最为关注的焦点。   
    首先,合作主体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对合同效力有什么影响?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主体依法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很显然,合作双方如果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其联建合同肯定无效。但是,是否所有参与合作的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联建合同才有效呢?本人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联建开发中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一方只是提供资金而并不实际实施开发建设,具体的开发建设皆由具有资质的出地一方组织实施,此种合作并不违背资质管理制度的立法本意,而且实际上也无损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那么,其联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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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是合同当事人适当履行合同后可以取得的预期利益。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缔结合同旨在通过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获取工程价款,实行营利之目的。然而,当发包人拒绝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删减工程量时,承包人本来可以实现的可得利益将减少或化为乌有,故可向发包人索赔可得利益。现就可得利益之事宜在建设工程领域进行索赔,进行探讨如下:
    一、 索赔可得利益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以完成施工任务为途经,实行营利之目的。当发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终止或变更时,承包人本来应当完成的施工任务将取消或减少,从而导致可得利益减少或丧失,不能完全实现营利之目的。承包人无任何违约行为和其他可谴责行为而无辜丧失利益,故应对其利益进行保护,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无辜丧失的可得利益。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坚持全部赔偿原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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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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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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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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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设备技术说明书;
    4 、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具体项目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筑和其它
    具体验收程序是: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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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名房地产专业律师,无论是为哪一方提供服务,选择对自己的委托人最为有利的项目转让方式,保证转让协议的合法和转让行为的有效,切实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风险,是其主要职责。实践中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项目转让
    在这种方式下,转让双方直接以合同方式约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开发权买断性转移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所有权是合同的标的,转移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设权。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项目直接转让应当具备下列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
    1,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受让方受让后并非为经营开发的,受让人可不受经营资格的限制。
    2,转让人已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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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越来越普遍。作为为市场服务的专业律师,介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是市场的需要,也是房地产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当前我国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加强这方面的律师实务研究,颇有现实意义。
    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转让的概念和特征,是律师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提供服务的前提和基础。我们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在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和经营的一系列行政许可。开发项目中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经营权是房地产开发的核心内容,权利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的项目权利可以总称为项目所有权。项目所有权是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设权的结合。其中土地使用权是基础,是主权利;建设开发权利附着于土地权利之上,是从权利。换言之,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开发商为经营之目的获取政府的行政许可之后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活动。在这里,项目本身除了有部分义务内容外,主要具有权利内容,是土地使用权与建设权利的结合,权利的行使可以带来经济效益,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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