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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出现了质疑按揭律师费收取的合理性的呼声,2009年
【前言】
“后悔权”活用法律现有的自愿原则,眷顾了置业者合理甚至感性的要求,是对房地产交易市场“明规则”的颠覆,值得称道。
【“后悔权”是合同一方权益的自我让渡,为法律所允许】
“后悔权”, 其实质就是开发商在置业者交付定金到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这一期间的“冷静期”自动放弃解除认购协议的协商权,而赋予合同另一方即置业者单方合同解除权。《民法通则》第四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后悔权”就是自愿原则的具体表现,与所谓破坏合同的严肃性、激化社会矛盾的说法根本不搭界。
据媒体报道,百事达此次赋予置业者的“后悔权”仅限于交付定金到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的一个月时间内,并不涉及正式买卖合同的解除。“后悔权”要解决的仅仅是“冷静期”置业者解除认购协议的问题,而不涉及正式合同签订之后的一系列问题,所以,产生的法律后果无非就是解除认购协议、开发商退还置业者的已付定金,操作简单、方便。
【案情摘要】
买家赖某于07年房价高峰期炒房失败,09年4月份状告卖家杨某,要求按照现售合同约定的70余万元退还双方按照居间合同约定的130余万两者的差价60余万元,法庭审理后,本律师作为卖家的代理律师成功逼其撤诉。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8日,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地产买卖预约(居间)合同》。签约双方交易涉案房产的成交价为1340800元,首期款190800元(含定金13万元),余款1150000元通过按揭方式付款。
2007年5月28日,双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明确约定由买家将首期款6万元委托高新支行监管,在房地产由卖家过户到买家名下后,由高新支行放款给卖家。
同日,双方又与深圳市聚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定《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担保,由买家作为贷款人向高新支行按揭贷款855000元,用于使卖家还清此前尚欠其他银行的按揭贷款并赎出房地产证,促使
第四条(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