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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执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处置闲置土地应贯彻“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坚持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思路,努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以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应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资源观,有效促进土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
二、法律依据
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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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楼交易中,由于签署合同到正式过户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在这期间,房价的上涨幅度有时远远超过卖方收取的定金。有的卖方在利益的驱动下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其他买主。这种现象时常出现,在于卖方对违约责任的片面理解,错误地认为只需双倍返还定金即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因此,当卖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金钱形式的违约责任,即买方可选择要求卖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包括“房屋上涨的损失”。房屋上涨的损失,一般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成交价。因此,卖方不是简单地只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还包括了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更严重的违约责任,卖家将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将房价上涨的收益赔进去,还要赔偿买方其他损失。在实际操作中,而买方也可以通过提高定金额度或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等加大违约成本的措施,来保护二手楼交易的正常进行,消除卖方主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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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催缴和宣传力度,提高普及率
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1992实施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中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的规定,与国务院法规明显有冲突,应当废止或修改。深圳应当加大公积金的催缴和宣传力度,要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及率和缴交率,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2、推行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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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在审议两部法律《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物权法作为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与每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引了广泛的关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直关心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在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也通过电子邮件反映了自己的意见。
从媒体报道的物权法最新的草案中有一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自动续期”即土地使用权70年后届满自动延期,由于该规定存在违宪,建议修改或取消。
1、违宪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而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自动续期” 的规定,土地的使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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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6年3月26日,购房者李某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与业主王某商定,以96万元的总价成交。2006年4月2日,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李某在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5万元,如李某反悔不予购买房屋,则定金不予退还;若王某不同意出售房屋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并约定将在王某办理赎楼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迟于2006年5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后,李某如约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但签订合同后,王某一直以未办完赎楼,直到2006年6月,李某才从某中介那得知,王某已将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李某遂起诉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原告李某已履行了支付定金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当初协议的规定履行过户义务。被告王某在房产升值后,为牟取更高利润,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1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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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
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很常见如相邻土地通行关系、相邻用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关系、相邻采光关系等等。具体包括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取水、排水、通行、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建造建筑物,以及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等相当广泛的法律关系。
2、 基本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 法律特征
(1)相邻权属于所有权的范畴,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相邻关系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相互毗邻为条件;
(3)相邻关系是法律为保障不动产的有效利用而进行的最低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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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于明天(3月5日)上午开幕。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有《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众所周知,物权法起草工作至今已有13年之久。自2002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了七次审议。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创记录的。 物权法之所以经过多13年7次审议,仍无法出台,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各方面、各阶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特别是涉及基本经济制度等重大问题。同时,由于其创新性,很多概念都是新的。物权法又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提前学习,掌握基本概念对保护我们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概括为主体方面的对世性、内容方面的支配性、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实现方式方面绝对性、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个方面。 3、“物权”一词的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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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业主(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租户(承租人)时,往往约定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但有时承租人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这时,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缴物管费?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出租人)为物业管理费的缴费义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出租人)缴纳物管费,但对于承租人,由于并不存在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无权要求租户(承租人)缴纳物管费。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出租人)追讨拖欠的物管费。
如果业主(出租人)和租户(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约定由租户(承租人)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而且得到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再向出租人追讨拖欠的物管费了,只能要求租户(承租人)追讨拖欠的物管费。但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由租户(承租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发生效力,物业管理公司仍有权要求业主(出租人)缴纳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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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得知被评为2006年深圳十大地产博客
第一次以“博客”的身份获奖,相当地惊喜。
首先感谢搜房网,感谢搜房网从2003年上搜房网的4年,让我从一个“业外人士”迅速转正为“业内人士”。开设博客后,有了自己的“家”,有了新的交流平台。就向有了一双翅膀,让我就能在网络中更自由自在地翱翔。谈自己的想法、说自己的感受、写自己的生活。一些文章也得到了推荐,同时也通过阅读其他博客,学习到了不少行业专业知识。也认识了不少的业内朋友。
其次感到惭愧,一是本身文笔比好,内容也很平淡。二是自己多少以工作太忙为推辞的懒惰,没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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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于近期评出“2006年度影响深圳房地产的十大法律事件”:
1、《〈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启用;
2、深圳市制定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具体办法;
3、深圳市制定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方式新规定;
4、深圳市制定住宅用地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比重的新规定;
5、深圳市制定有关土地管理的“1+7”文件;
6、国家制定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新规定;
7、深圳首例房地产公司破产;
8、深圳市调整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房”执行标准;
9、深圳合作建房竞拍模式取得成功;
10、深圳首创没收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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