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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宏诚,北京经济学院毕业,中国开放改革后在北京最早购买商品房的人之一,由于其对金融和法律的兴趣,利用业余时间对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在去美日、欧等三十多个国家时,也特别留意过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刘宏诚在1995年就提出了北京商品房小区应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张,1998年和自己小区的业主一起成立的得到政府认可、由业主自己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北京最早一批业主委员会中的一个。刘宏诚和自己小区业主一起经过努力,率先突破了北京业主委员会改选和修改业主公约要经过小区办批准的限制,成功地将业主委员会改选和公约修改在政府进行了备案,并率先在北京实现了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维修基金的掌控,没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签字,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动用小区在银行中的维修基金的帐户,在大修工程中,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为业主节约了数百万维修基金。
刘宏诚对北京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率先提出过很多积极建议,禁止发展商和物业公司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和将发展商在小区中的投票权限制在20%以内等建议已在北京市主管部门文件中体现。刘宏诚在北京率先提出了“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合一”进行物业管理的新模式。刘宏诚率先提出的物业管理不应是单一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通过决议不一定都要50%业主投赞成票才能决议等多项建议已被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所采纳。
刘宏诚对房地产市场发展也有自己独特的看法,1999年初就写信提醒政府,如果不及时改变对房地产商保护政策的倾斜,随着买房人人群构成的改变,房地产商和业主的经济纠纷一定会演变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会演变成老百姓对政府的不满。在北京房地产价格一片喊涨声中,批评一些媒体不负责任地误导百姓,指出北京的总体房价并没有上涨,在北京申奥成功当天,发文给媒体指出北京商品房除了降价别无选择,并预测了政府将采用控制土地价格、减低税收的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刘宏诚率先公开指出契税收取的时间应从产权过户时计算,而不应从签订购房合同时计算,对政府主管部门一些做法进行公开质疑在北京房地产媒体报道中也可以说是最早的。
刘宏诚虽然是业余研究,但由于其发表的观点独特,文章几乎被北京所有有房地产报道的报纸采用过,并被数十家网站和外地报纸转载,多次接受《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新浪网》及十几家报社记者采访,多家房地产专业杂志曾邀请其开辟专栏。并从媒介得到了“物业管理专家”、“房地产评论专家”、“置业专家”等各种头衔,并被《北京青年报》称为2001年地产“新闻人物”,对于新闻媒介的各种册封,刘宏诚一笑了之,他说:“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买房人,我的目的是希望新闻媒介能反映买房人的呼声,至于媒介称呼我什么或其他人议论我什么,我都无所谓,只要我的文章能被发表,让多一个买房人少受骗,就是我的最大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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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违反上位法,鼓励滥用公权力,必须推到重来

物业管理是一个比较新的事务,而搞法律的对其了解多不深入,可能主要觉得没什么值得研究的,所以经常被相关部门以维护社会和谐而达到某些利益集团的私立而忽悠。这次公布的《草案》如果被糊里糊涂的提过,必将成为北京立法史上的一个天大笑话,恐怕将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地方立法最基本的常识是不能违反上位法,不能和国家的法律相冲突,即是有一万条理由说是为老百姓好,为解决实际困难,也不能侵犯老百姓的最基本的法定权力。拿拆迁为例,有没有钉子户是“混不讲理”的“刁民”,有!拔掉钉子户对全社会利益有利吗?有!但是,我国为什么要搞出一个物权法来,让这些钉子户拿来用呢?这是因为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权受宪法保护,我们不能以所谓的全社会利益剥夺个人的私有权利。这一点我相信你们搞法的比我懂得更多,比我解释的更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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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草案》急需搞清的问题!

 

由于几年没回北京,已基本不看北京房地产方面的消息了,近日,无意中看到《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征求民意,引发了我的兴趣,一是自己北京还有房,不能说和自己无关,二是毕竟8年前曾为当时北京市准备搞这个办法花费自己不少精力提过意见。坦率讲开始看时很高兴,觉得政府在与时俱进,连过去只敢想想的业主大会注册法人也写进了草案,只是觉得有些东西需要细化,不细化业主大会成立不起来,别的讲的再好,还是空中楼阁。

可刚看到一篇报道却引起了我的思考,报道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说:为了“督促”开发企业积极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提出,新建小区业主及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由开发企业,也就是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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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 VS 黑社会 (2004-12-6 10:54:44)


物业公司 VS 黑社会

如果有人问“你听说过黑社会收保护费的事情吗?”很多人会说“听说过!”即使没听过现实社会中的,也看过港台片中演的。但如果有人问“你听过黑社会因没收到保护费把拒绝缴纳保护费的人告上法庭的吗?”大概摇头的人会多一些,为什么?因为大家对此问题的是非比较清楚,黑社会不会笨到去自投罗网。

可是现今社会里,却有这样的组织可以没有依据强迫别人接受它的“服务”,对于拒绝的人,武的,把你打得头破血流,甚至打瞎你的眼睛;文的,把你告上法庭。如果要问谁有这么大胆,那就是物业公司。为什么物业公司可以这样无法无天,原因就是大家对此缺少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这样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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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居委会的建设与业主息息相关,因此每个业主都应关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近期民政部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但在社会上引起的重视不够,因此笔者强烈呼吁媒体对此应多加报道,业主应多加关注。

笔者认为修订稿对原法做了很多有意义的修改,但笔者认为仍有应该认真推敲的地方,具体如下:

1.新增的第三条看不到出现在此法中的任何必要。该条是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要求,写在这里有点不伦不类。

2.建议更改第五条(一)和第七条关于居委会教育居民的提法,用“引导”、“带领”等用语比较合适。

3.第六条建议改为“组织社区居民和支持民间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机构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民间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机构等其他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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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寻根问底”网友的来信,我不能不为金华园小区业主敢于向违法行政说不并取得成功叫好!

下面是“寻根问底”的来信内容和我的回复:

刘先生:
您好!
大兴区小区办撤销2002年9月3日、16日的暂停管委会的公告,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全安居的介入我小区房屋质量问题的谈判,在与区委、区政府、区建委、开发商的谈判过程中,提出小区房屋公共部位维修、改造,公共设施的完善等授权的主体应为小区管委会,这一观点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认可。同时提及小区管委会被区小区办暂停工作的现状,因而恢复小区管委会的工作,成为解决小区房屋质量问题的前提.二是金华园小区管委会已在2004年2月12日对大兴区房地局小区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撤销2002年9月3日、16日的暂停管委会的公告,纠正其违法行政的行为。虽然该诉讼胜诉的结果不容置疑,但判决被区法院延审,最大限度可在2005年2月判决。在这种局面下,由于区委对金华园小区房屋质量问题十分重视,采纳了全安居的建议,由区委副书记亲自批示,要求区房地局在行政诉讼判决下达之前,公告撤销暂停管委会的公告。以达到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金华园...
物业管理的十大误区 (2004-7-15 15:36:11)
随着房屋建成和买房人入住的增加,物业管理的纠纷将逐渐代替交房纠纷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要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问题,首先要澄清思想认识上的十大误区。
  误区一: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管理。
  这种误解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名字有关,忽略了法律赋予物业主人的物权中所包涵的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混淆了物业管理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对私人财产的权力,物业管理的正确定义应该是: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该活动可通过委托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
  换句话说:物业管理是业主们为维护共同利益所发生的一种行为,物业公司是为完成这种行为应运而生的衍生物,通过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进行管理活动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我们只有首先对物业管理做出明确定义,清楚认识物业管理权是业主对其房屋物业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力,物业公司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业主才能正确认识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真正意义和目的,目前物业管理的各种纠纷才能找到彻底解决的出口。
  误区二,业主不是“上帝”,物业公司和业主不存在...
小心未出陷阱又进火坑 (2004-7-15 15:33:47)
很多购房人都感叹自己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掉进了房地产商设立的合同陷阱,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购房人自己不重视造成的,也有的是购房人为了急于买房,在房地产商不肯让步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的。
  笔者在本文所要说的掉进火坑是指什么呢?那就是业主忽视自己的权利,误签损害自己权利的《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公约》可以看成是业主多方的合约,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政府对民事的干预肯定会越来越少,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的情况下,业主间的社会关系主要靠《业主公约》进行调整,业主千万不要把《业主公约》看成是《首都人民文明公约》之类不需当事人签字、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宣言。《业主公约》早晚会成为没有相应法律调整情况下法院判案的依据。
  同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也是一个业主多方的合约,它确定了业主大会的游戏规则,当对业主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出现争议时,同样会成为法院的判案依据,业主也绝不能掉以轻心。
  业主们一定要看到:像深圳住宅主管部门用行政红头文件罢免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的类似做法在北京、在全国并非仅此一列,像北京中海雅园通过合法招标、原...
房价看跌
  自从商品房在北京面市,新买的商品房即使一天未住,只要转手不赔钱的能有1%就不错,“定金”不退的普遍现象早把房价会上涨的谎言戳破,笔者对2004年北京市的整体房价继续看跌(笔者的看法绝非简单的基于每年公布的评价房价,而是指同地区同质素的房屋相比)。
  笔者下此结论基于如下理由:
  1.被房地产商看成是“人祸”的央行121号文的作用将在2004年真正发挥效力,而被房地产商看成“强心针”的国务院18号令在2004年会失去“强心”作用。理由很简单,所谓央行121号文和国务院18号令的矛盾根本不存在,全是人为炒出来的。18号令所说的房地产做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的政策已事实存在了好几年,但支柱产业并不等于不需要调整,笔者没有看到121号文任何地方否定了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更没有看到18号令对121号文要求的整顿有一点点的否定。银行面对中国进入WTO将面临的竞争和一些银行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垃圾”等级的残酷现实,已不具备对媒体舆论进行妥协的太多余地。
  2.所谓政府集中卖地会提高地价的说法仅仅对个别房地产商是对的,而对大部分房地产商,特...
物业管理企业经常抱怨自己亏损经营,但北京目前很少有物业管理公司自愿放弃这项工作,而且很多投资者和公司都想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这就使人不禁要问,物业管理公司既然是企业,为什么赔本的买卖反而有那么多人想做呢?业主在几个方面多加留意。就不难看出奥秘所在: 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旱涝保收的企业,它即不用为开发新产品而苦恼,也不用为寻找客户而犯愁,它从发展商派生出来的第一天,就有了固定的客源、固定的收入。 物业收费黑箱作业!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缺乏透明度,在北京市目前大部分小区没有成立管委会或没有真正代表小业主小租户的管委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基本上是黑箱作业。 出租房屋是物业公司的摇钱树! 物业管理企业利用自己对小区管理的便利,将小区内很多配套设施用房租给了与小区配套无关的企业,楼宇内外的广告,楼顶上的传呼机天线都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摇钱树,这些收入有没有按照政府规定主要用于补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目前,小区的住户是无权过问的。 发展商未售出的房不交物业管理费! 发展商利用自己是管理公司的上级,长期不缴纳空置单位的管理费,加重了已入住的住户的...
物业管理收费要透明 (2002-8-9 17:58:00)
随着3.15 消费者权益宣传的普及,消费者和厂家或商家的关系没有人不清楚,但是小区住户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肯定的答案。新闻媒介讨论这个问题时也常常摆出中立的立场,将一些本应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只是报道出来让人们思考而不敢做结论。 例如:近期报纸刊登了一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不交管理费而停业主水电的纠纷,我认为答案应该是明确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里只是代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收取水电费而赚取劳务费,是否向业主提供水电服务,是由业主与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买卖关系确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绝对没有权利决定是否向业主提供这些服务。管理公司与住户是买卖关系,管理公司出卖的是劳务,业主购买的是服务,这种买卖关系同其他买卖一样,应该以合同或合约的形式确立,发生纠纷只能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任何人都无权执行“家法”,也无权强制对方执行自己单方面的要求。 又如: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经常会遇到向发展商缴纳了全额房款而不能拿到钥匙的情况,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依赖自己与发展商的上下级关系先将钥匙拿在手里,作为要求业主接受自己单方面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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