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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博士,律师,曾任律协理事的刘学灵最新发表独家观点~http://www.shcourt.org/case_show.asp?id=19论社区法官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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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列举的再审事由,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请再审权利。1日开始施行的旨在破解“申诉难”“再审难”的司法解释中,对再审事由的表述中仍然不尽明确的地方,用9个条文给予了规定。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容轻易加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说,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不加以纠正,则有违正义之举。

    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的这类“重大错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话,应当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经审查认为没有存在列举的再审事由的,则不能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在民诉法立法修改时,对再审事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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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回答了记者有关民诉法修改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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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规则(民事)
一、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支付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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