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如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人民法院就各种证据的证明认定如下: 同一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