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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订年内审议
宅基地仍只能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流转小产权房仍无生存空间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在年内审议。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总计49个新增法条赫然在列。
在此之前,这份文件已经经过了国土资源部各司局的讨论。
然而,这却是一份充满了“谨慎”与“保守”的“征求意见稿”。49条新规当中,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而被视作小产权房生存空间的宅基地转让范围,也被严格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向城镇居民转让仍无可能。
“新军规”:49条仍“保守”
尽管拥有49条新增“军规”,但相比于2008年夏天国土资源部内部讨论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有限回收”。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形成《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框架,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审核该法。
“现在,国土资源部正在就‘征求意见稿’征求地方国土系统的意见。”3月18日晚,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一位消息人士向记者证实。
他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新增 49条“新规”,涵盖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督察、土地使用权到期处置、宅基地权利、土地交易、征地及其补偿、土地调查登记、耕地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
在此之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在十届人大期间就已经被列入“一类立法”范畴,本应在十届人大任期之内完成,但由于牵涉土地财产权等一系列核心敏感问题,一直拖延至十一届人大,《土地管理法》仍在修改。
记者了解到,2008年夏天,国土资源部内部曾起草了《土地管理法》的“草案”,供内部讨论,在那份“草案”当中,“已经具体到了‘法条’,是一个比较详细、全面的方案”,前述消息人士称。
在这份“草案”中,对现行《土地管理法》多有突破,如宅基地可以抵押、明确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无偿续期,这份草案甚至还为符合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预留法律空间等,其激进程度,可见一斑。
然而,当下谨慎代替了“草案”中的“激进”,在“征求意见稿”的文本中,上述内容都已经“删除”或“调整”。
70年后“续期”:替换“无偿”条款
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之后如何续期,便是被“调整”的内容。
“我现在了解的情况是,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03条,单独列了一段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消息人士明确告诉记者,这是为了对接此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
不过,相比于2008年夏天的那一版“草案”,该法条就显然经过了调整。在 “草案”中,该法条的表述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无偿”的表述不再明确,也将不会再进入法律。
“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现在还说不准。”一位长期从事土地制度研究的专家表示,他认为,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明确了“无偿”,那么,政府将肯定不能在续期中收取费用,而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表述,“就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这样就有了回旋的空间,按照届时的情况管理,实际上把这个权力交给了政府。”他强调。
他还告诉记者,即便政府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也会由各地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因为全国的地价不同。而在北京,已经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但仅限于房地产业内,官方始终未予证实。
另外,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非住宅用地将采用有偿方式续期,并且要求提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以外,应当予以批准。不过,对于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收回的土地,将采用无偿的方式,至于地上物以及设施则按照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
宅基地:“消失”的“财产权”
记者了解到,2008年夏天国土资源部内部讨论的“草案”中,在“土地使用权”一章中,特别规定“经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转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当时我们看到有经批准可以抵押的表述,觉得这是很大的突破。”一年前参与该项工作的专家回忆,但现在,这一令他兴奋的条款,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框架即将形成之时,被悄然修改。
前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在“征求意见稿”土地权利一章中,第21条只是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无“草案”中的“可以抵押”。
“因为草案是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前起草的,是有很多突破现有土地制度想法和设计。”他向记者解释如是修改调整的原因,“但三中全会对土地只是放开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并没有像外界猜测的那样赋予农村土地更多的财产属性,宅基地的抵押权也没有放开的精神,所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还是遵循了三中全会的精神。”他说。
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稿”“建设用地”一章第90条中,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组织同意,在保障基本居住的地前提下,可以将其宅基地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转让、赠与或出租。
“但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个‘符合申请条件的人’的表述,实际上是设置了前提,而同样是这个‘征求意见稿’的第90条规定,宅基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前述消息人士称。
显然,在如是前提下,宅基地虽然可以出租、转让,但卖给城镇居民却仍属法律禁止行为,变向“预留”小产权房的法律空间,已无可能。
能源产业能否进入振兴规划?
能源产业进入振兴规划的理由:
1。电力、煤炭、石油均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我国电力、煤炭消费世界第一,煤炭更是我国第一大能源,近年来,能源产业迅速发展,产业结构亟须调整,如何建立石油储备、建设电网、开采利用煤炭,成为全国性的重大问题。
2。电力供需形势近五年来首次从过紧转为过松,煤炭价格和电价成为一对越来越对立的矛盾,亟须从产业规划的高度重新理顺、重新布局。
3。新能源如核能、风能、太阳能已经成为全世界新能源应用的主流,我国从去年开始高度重视新能源开发利用,投入巨资建设新能源项目,关注新能源理所当然。
能源产业不进入振兴规划的理由:
1。三大产业盘子太大,所涉及的行业众多,一个能源振兴规划能否全部包含进去还不得而知。
2。石油已有相关的石化振兴规划,而电力和煤炭行业集中度高,利益主体明确,可以出台相关的行业规划进行直接扶持,而不一定需要全产业的振兴规划。 (徐海星)
声音
成思危称房地产业已确定入选
本报讯 据《证券日报》报道,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科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院长成思危2月21日在中科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主办的“国际金融危机与我国的应对措施”报告会上透露,第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确定为房地产,但规划具体措施尚需等待。
成思危分析称,根据他以前的测算,100元的房地产投资可以拉动170~220元的其他投资,一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建设,可以提供100个就业岗位。如果房地产继续偏冷的话,对拉动经济不利。
成思危透露,原来十大振兴规划没有房地产,是能源。“能源其实很重要,但能源行业的振兴规划最终改成了房地产,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不过,他坦陈,“至于具体有什么措施,我也不知道!”
房地产业能否进入振兴规划?
房地产业进入振兴规划的理由:
1。房地产行业链条长。星河湾地产副总裁梁上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实际涉及的行业可能有上百个。
2。其他部分行业振兴规划效果有赖于房地产市场的复苏。有统计显示,房地产所消耗的钢材超过钢材总消费量的50%。同时,家电等内需行业也同房地产关系密切。
房地产业不进入振兴规划的理由:
1。房地产行业本身并没有出现衰退。第一太平戴维斯中国南区董事长林木雄表示,一些开发商拿地过多或决策不够谨慎导致资金问题,“自己的问题为什么要政府援助”。
2。过多干预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美联物业董事总经理王书权表示,目前市场相对健康,政策也比较适当,更有利于市场的生长,扶持可能会打乱市场正常的淘汰。
3。总体房价仍远超普通民众的承受能力,此时推出行业振兴规划,可能会为开发商继续提价打气
支持方:政策集中在四方面
乐观派认为,房地产进入国家振兴规划应该没有多大问题。星河湾地产副总裁梁上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牵涉的行业太多,如果没有房地产这个大产业带动,其他行业的振兴根本不需要,“如果没有新房子,怎么可能去大量购买家电产品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负责人指出,如果房地产纳入振兴行列,规划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首先是房屋税费问题,要对普通住房也实行同样的税收优惠,进一步降低购房者的负担,激活买方市场,这个应该成为政策调整的重头戏;其次,制定行业发展规范,以促进其稳定发展;三是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二套房贷等政策及时调整;最后就是解决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
反对方:政策空间非常有限
不过,深圳社科院城市运营中心主任高海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有消息称建设部已向上交了报告,但不一定能获得批准,“进入‘十大’也不意味着能对行业起即时性作用。行内要对长远发展有清晰的思路。况且,目前关于房地产业的政策空间已经非常有限,政策的有效性也较为有限,马上改变房地产市场格局的可能性很小。政府要考虑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反而对于能源业来说,向来较少出台有动态性的政策,政策可能对其能起较大的即时作用。对于这些行业来说,政策能带来新的机会。
中山大学教授魏清泉认为,对于行业来说,重点是开拓市场促进产业发展,而不是推敲政策方向。开发商要降低成本,要靠自己解决困境,而不要总希望新政策、好政策、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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