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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1:非阳光交易
陷阱揭秘:某些中介公司为谋取暴利,利用房东不懂行情或急于套现的弱点,以种种理由刻意压低房价,采用哄骗、欺瞒的手法骗取房东的信任,将二证等相关证件、资料交给他们委托他们全权处理该房产。买卖双方不见面,从而赚取差价。
防范措施:买卖双方面对面交易。通过有资质、品牌好的诚信中介公司实现房产买卖。
陷阱2:假冒个人收购房屋
陷阱揭秘:中介公司以个人买房名义现金收购业主房屋,利用低价收购赚取不正当差价。业主名义上虽已出售了房屋,获得房款,但实际上如果中介公司在销售中利用仍为业主名下的房产(尚未过户)从事不法活动,业主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防范措施:莫忽视房产过户。有关人士表示,房产过户才是出售房屋的关键步骤,提醒业主不要做一手交钱一手交房的交易,避免个人风险的同时不给不法中介创造收取不正当差价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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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是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存量房出售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无锡市区范围内存量房出售经纪业务时应当采用本合同文本。出售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阅读并了解本合同内容,对本合同中固定内容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咨询。
二、存量房出售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实行自愿委托,出售方应当慎重选择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专指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四、本合同中的固定内容不得修改,下划线处和附件空白处的文字输入、【】的内容选择,应当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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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出售经纪合同条文说明
为保障存量房出售当事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整顿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决定正式启用《存量房出售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存量房出售当事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为帮助双方当事人正确合理地签订《存量房出售经纪合同》并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就《存量房出售经纪合同》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是无锡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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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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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规则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良好执业的指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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