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大恒基两次吃差价,两次双倍赔偿案点评
案例1 中大恒基骗取差价被判赔偿2.5万元
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一购房人起诉:隐瞒房屋真实成交价,擅自转委托,并把房价一再加价,使购房人受到经济损失。购房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差价款2.5万元,并赔偿2.5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新近认定,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未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韩某4.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马先生与北京兴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将马先生的一处房屋以48万元出售。之后,兴天置地又找到中大恒基寻找买主,中大恒基把原房屋价格提高到50.5万元介绍给原告韩某。双方在合同签字时,原告看到卖房人是郑某代马先生,便询问被告,被告说郑某是业主的亲戚代替他签合同,实际上郑某是兴天置地公司的工作人员。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居间服务的过程中,隐瞒事实,把不是业主的代理人说成是业主的代理人,把自己定下的房屋价格说成是业主出售的房屋价格,应认定被告在居间服务的过程存在欺诈行为。同时,被告在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和兴天置地公司一起确有“吃差价”行为,所以其应当按照允诺的内容,对原告进行赔偿。
案例2 中大恒基“赚差价”被判双倍返还 要赔买房人12万
2008年5月7日 来源:新京报
在中大恒基购房的周先生认为中大恒基违背“不赚差价”的承诺,在其购房时赚取6万元差价,据此,将中大恒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差价及其他损失12万余元。(本报4月25日曾报道)昨日上午,丰台法院一审支持了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7年8月8日,李先生委托时任中大恒基虎坊桥店经理的张某代办其房屋的买卖交易手续。次日,张某与周先生及中大恒基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售的价格为88万元。购房后,周先生从李先生处得知中大恒基吃了6万元的差价,并因此导致周先生多支付中介费等6000余元。
为此,周先生要求中大恒基双倍返还购房差价12万元,并支付多收的中介费等,以上共计12.6万余元。
庭审中,中大恒基公司的代理人对周先生所述事实表示认可,但他认为赚取差价的行为属张某个人行为。
法院认定,张某作为中大恒基公司下属经营店的店长,其代理李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依其承诺应双倍返还周先生房屋差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周先生造成的相关损失。
宣判后,周先生表示同意法院判决。中大恒基的代理人则称需要回去请示才能决定是否同意判决结果。(记者吕佳瑜 通讯员王悦)
广州房产律师王美舟(13710862950 )评点:中介吃差价是一个比较普遍而难以处理的问题。北京丰台法院之所以判决中大恒基双倍返还差价款,是基于其违反了2006年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出了《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赚差价”的倡议书》(中大恒基在该倡议书上签字了)。由于中大恒基公司违反其允诺,应当按照其允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广州和广东,没有类似倡议书。解决这种情况,可以:
1 买家在房屋买卖协议(三方协议)注明:“经纪方参与或协助吃差价,双倍返还差价给买方(或卖方)”。
2 买家联系卖家可以知道经纪方是否吃差价,卖家不要办理公证委托,中介就无法吃差价,如办理委托,在委托书上注明买家的姓名,或在房屋买卖协议(三方协议)注明:“经纪方参与或吃差价,双倍返还差价给卖方。卖方可以上门查看买方是谁,或者去广州市华就路房地产交易所二楼46号台查册,可以知道真正的买家是谁,如果买家不是协议上的买家,可以判断其吃差价或协助吃差价。
3 发生可能吃差价的情况,向位于广州市豪贤路广州市房管局3楼的中介管理所投诉,中介管理所容易查清其是否吃差价及其具体金额,如果管理所办理不理,就向房管局长、房管局纪检和广州市纪检投诉。
4 希望广州市房管局学习北京市房管局,要求中介公司签署不吃差价,如吃差价,双倍赔偿的倡议书。(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 13710862950 13416383722 34114999 y7888@126.com QQ: 51568314913416383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