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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永刚
单位: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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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不循规蹈矩的家伙!一个想颠覆世界的家伙!充满梦想!野心!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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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产》《中国住房》上 把法律专栏开起来
王者归来 (2011-7-25 22:30:52)[发送到微博]
还有理想在吗? 期待王者归来!

自由!自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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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增选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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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改革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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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法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改革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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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刚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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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载于2008年5月6日《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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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的转让,鉴于债权转让在我国是比较新的制度,没有形成完整的操作体系,实践中仅依据法律的简单规定,难免会有一些模糊的地方,不仅普通人,就是职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也难免有无法准确把握的地方,本文仅从债权转让协议可否改变原债权的管辖这一点对债权转让这一制度进行探讨,为债权转移的实施提供一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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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出现,是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给土地管理行政法律关系注入了新的内容;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变化,同时标志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一新型法律行为的产生。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呢?只有明确界定土地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后,我们才能准确把握其内容、履行、法律责任的种类、承担及其调整手段,从而实现保护资源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1]从以上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热点分析及现行的制度分析中,我们可以在理论上界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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