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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下午两点左右,那场地震席卷中国的西部时,我正在办公室和一个当事人谈事,并不知道死神之手光临了那个小县城。当我谈完事时,我接到了湘潭和长沙朋友的短信,告诉我有地震发生,长沙还有房屋倒塌,我开始有点变得担心,因为我的家人在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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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看《南方都市报》,上面北京的开发商开始猛降房价了,最高的降幅高达四十万,某别墅区“买一套联排别墅赠送一套价值63万元的精装公寓”,更有某大户型楼盘的开发商打出广告:“你买房,送宝马。”很高兴,在去年六、七月份看过买房人疯狂后,现在终于看到开发商的疯狂了,疯狂得有点让人像是在看戏剧。
相比一二个月前,开发商都还在疯狂的赚取暴利,都认为房价还会猛涨,更有讽刺意味的是,国家发改委和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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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留神我的博客点击快到十万了,与其同时的是,沪市股指曾经跌破过三千;深圳关内房价曾有跌至低于10000元/平米;珠三角有高达八千家的企业关闭或转移;很多人要求抵制家乐福;距2008年奥运会的开幕也低于100天了……
很多事情,都在发生着,在变化着,也有的却停止了。
从零到十万,我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我觉得值得,这一年的时间中,让博客中的朋友认识了我,我也认识到了博客中的很多朋友,这十万的点击都是朋友们对我的支持。也许我应该感谢,但是我也不想感谢,如同李连杰在得至香港金像奖最佳男主角时的感谢词一样,大家当初在这里支持也不是为了要得到我的感谢,不是吗?当《投名状》让我们明白兄弟靠不住;当《集结号》让我们明白组织靠不住;当《色戒》让我们明白女人靠不住;当《苹果》让我们明白男人靠不住时,但我知道朋友是靠得住的,十万就是证明。
我最近把我的手机铃声换成了一首很特别的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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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将其名下商铺出租给乙,每月租金为X万元,租赁期为二年,乙承下商铺后,为了更好的经营,花数万元,对商铺进行了整体装修。因乙经营得利,所租商铺生意很好,甲见乙生意较好,遂要求提高租金,乙不同意,甲见乙不同意,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乙三日内搬走。三日内乙并未搬走,甲遂强行拆除乙方装修。乙要求甲方赔偿装修款项,甲不同意,乙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与乙签订的租赁的合同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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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我想大家对于股票的关注会超过以往,包括我的一些做零售业的顾问单位的老总,他说虽然他自身不去玩股票,所以也不太关注,但是他发现股票的涨跌,已经关系到了他零售店面的零售额,所以他也比较关心起上证指数的涨跌。我虽然,前段时间有买一点点股票,但我不太关心每日指数的涨跌,我连什么叫阴线,阳线,什么叫配股,什么叫委比,甚至于连每天到底都多少人买进卖多,我都不太明白,我只是觉得每日还股指涨跌的还是停留在买卖股票的原始阶段,我只是把股票当作一种投资,钱反正丢在银行里也是丢,还不如丢在股票上,选择一支潜力点的股票,一拿就是个二三年,又何必去过多的关心每日股指的涨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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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楼市的冷清,我比较关注楼市会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去破冰,怎么样才能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一直在我的心中,我认为楼市一但涨过头,也会跌过头,而现在只是回归到一个较理性的位置,但远远还没有达到大众的心理预期,所以肯定还会有一个跌的过程。然后对于二手业主的话,可以用等待去度过这一时期,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因为很多开发商是用贷款进行开发的,现金的回流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所以如果让民众买房,这是一个问题。 然而我关注最近的《南方都市报》,我发现开发商永远是开发商,这也是他们能赚大钱,而我辈只能赚点劳动钱的原因了。为什么我会如此说,因为我发现了最近的四种促销的方法: 1、在广州某楼盘的广告中,明确打出来比限价房的房产价格还低2000元/平米发售,而广州的限价房的房价限制是6800元/平米,这样算下来,广州该楼盘才卖4800元/平米,而该价位才达到长沙这种二线城市的楼价,很是让人惊讶,我同时想得更多的是,现在才卖4800元/平米,那07年七月时,不知道卖多少。 2、降价的差价由开发商补齐,对于没有入伙的房客,开发商竟用如此奇招,市场规律的损失开发商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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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了一定的时间,虽然我不是很想对这部法律的进行过多的评判,仅仅就自己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提出一些个人的疑问以及所碰到的相关情况。
很多的企业主把《劳动合同法》妖魔化,而很多劳动者把这部法律却引为圣经,就我个人来说没有必要妖魔化,但是有一个事实,那就是企业主的营运成本增加了20%。根据温州的相关报道,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有高达数百家的企业注销。而就本人接触的劳动仲裁部门来说,劳动仲裁数量在数倍的增加。
我不否认当初这部法律的出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的保障,也是为了使得劳动者的收入有所增加。然而我们所看到的现实状况是什么?中小企业不停的关门走人,使得原本的就业机会失去;很多并不关门的企业却也在缩减生产单位,同样压缩的也是就业机会;原本有想法扩张的企业,却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不再想扩张,原本可以增加的就业机会就减少了。别的不说,就说我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就是如此,原本可以还勉强扩充个一两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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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开发商返还差价于法无据! 因为最近楼市的冷遇,很多开发商开始用降价的方式来争取业主,更有某开发商突出奇招,直接补偿以前高价买房的业主,或被装修,或直接还钱。然而这只是某一开发商的行为,针对更多的没有采取行动的开发商,他们的业主开始在想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了,有的拒付银行按揭款,以试图给开发商压力,或更有甚者,直接用诉讼方式解除。 那么,对于高价买房者,针对开发商的降价行为,是不是可以要求返还差价呢?有幸在《南方都市报》上看到四月九日第二版的一篇推荐文字《购房者要求“差价补偿”有法可依》,认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追回差价,本人认为该文字有不妥地方。 从房地产的买卖来看,其经过了众多环节,是完全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比较后,再和开发商签定相关的合同,签定合同各方均为行为能力者,所以其合同无法从某一个角度上面进行否认。 然而最重要的就是价格问题了,房产的价格,是开发商根据市场原则进行制定的,有其市场性,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得到了业主的认何,不可否认,在一定的阶段中,房产的价格是暴利,《南方都市报》上文字的着眼点就是价格行政部门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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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新楼盘开发成熟到一定的程度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始进行预售,预售所签定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这个版本合同因为是国家版本,所以对于买房者的权益都会有相关的保证,然后往往开发商,会在预售合同之后,还有一个补充合同,然而这个补充合同会对买房者的权益会有损害,笔者就目前自身所接触到的部份补充合同条款进行说明: 1、 按揭责任。 因为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确定按揭责任是在哪方,一但无法放贷,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所以往往被充合同中会明确,卖方不负责按揭,一但无法放贷,那买方要不就补齐首期款或一次性付清所有楼款。 2、 对于车位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约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但没有对车位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归所有的业 主所有。开发商往往会在补充合同中约定,车位等其他相关权益归开发商所有。以保障开发商的权益,按深圳现有状况,一个车位的价格不下于一T住房。 3、 交楼。 交楼如何交,如果确认?同时对于配套设置的交付等等。在补充合同都会更加明确,往往买方不得拒绝收楼,同时对于配套设置在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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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现在已经无农村户口,然后就是在这种城市化的过程中,有众多的遗留问题,包括很多集资房的问题。 因为中国国家体制的问题,当初很多国有土地都被转化为单位土地进行修建房屋,而分配给单位职工或员工进行居住,而很多国有单位就直接将建好的房屋买卖给个人。因为土地的性质,所以很多单位都无法将房屋办理分户产权。同时因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以前土地管理尚不严格的情况下,也拿下了一部份土地,修建集资房,但因为土地规定用途,而无法办理分户产权。这两种情况使得市场上出现了数目众多的集资房。然而随着住户对于权力的要求,集资房的分户办证变得比较紧迫。 分户办证,就牵涉到一个土地使用费的补偿问题,只有补交了相关的土地费用,分户才能变成可能。然而就土地使用费谁来进行补偿?开发商?还是住户自身? 就目前我所接触到的进行说明: 1、 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相关的补费办法。 有种情况是,开发商当初在买卖房产的时候,虽然是集资房,却以并不明显低于市场商品房的价格买卖给所有的住户,但这种情况下,因为当时无法办理产权,那么在合同中就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在时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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