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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对于离婚案件证据的收集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离婚案件,如何收集离婚证据是个关键问题,证据越充分,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法院是不会主动的收集此类证据。为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都必须收集到对自己有利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根据证据的证明对象可以把证据分为: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家庭暴力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重婚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即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散落的阴毛、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物品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
...公有住房是指国家和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的住房。从管理方式看,分为直管公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自管公房(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两种类型。由单位分配给城镇居民居住的住房一般属于公有住房。一般来讲,凡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合法承租人均可按规定向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在的公有住宅楼房。目前上海市关于公房的纠纷还不少,一般是因动迁引发纠纷,很多业主为了多拿
上海房价已现“回光返照”现象。据各大媒体、报纸竞相报道上海房价又“涨”了,人们又恢复了往日的信心,又“万事大吉了”,且从本律师最近所接的案件中也能看出这种征兆,很多卖房人在居间协议甚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又想出千奇百怪的理由来违约,抑或要想过户也行,但必须再交钱,仿佛回到了两三年前的状态,那管什么诚实信用,只要能多赚点钱就“OK”!难道真像人们表面所看到的那样吗?难道金融危机反而繁荣了房地产市场?笔者认为金融危机可能使某些行业得了利,但绝非房地产业,对于中国来说,本律师认为只是严寒之前的秋后热而已,不会长久的,而想得到更大利益的人们也不会关心跟自己似乎还很“遥远”的事情,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人们只关心眼前的,哪
“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指的是房地产公司将出售后的商品房再次出售、将出售后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或将抵押后的商品房再出售的行为。实践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出售后又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卖出之房进行抵押: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遇到房价上涨,又以同一套房屋再与第三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购房人的权益,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
在“一房二卖”纠纷中,房屋的所有权按下列原则处理:
首先,如果在几个购房人中,有办理完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的,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就由该购房人取得。我国对房地产权属的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形成、转让、变更、终止、灭失等,都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只有进行登记、办理产权证后,该房屋才是真正属于你的。这就提醒广大购房
江苏省324省道被拆迁户吉春林、吉春山于2008年10月12日在灌云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主持下(具体负责人是于洪雁,该县副县长)与该县图河乡政府依法签订了拆迁协议,但至今为止仍有部分款项(吉春林:15.8万,吉春山:18.8万)没有给付上述两户被拆迁人,我所在接受委托后考虑到政府部门的声誉,于2009年6月1日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灌云县人民政府、图河乡人民政府发出律师函件,要求根据协议所规定内容履行给付拆迁款的义务,遗憾的是上述三级政府,除了乡政府说:“你们打官司吧!”,市、县两级政府没有任何反映,难道是:“官官相护”,难道信访等相关制度只是摆设,笔者认为人家都大叫叫你起诉了,难道怕你起诉,也不想想当地法院是听谁的!写到这里笔者不敢想太多了,笔者不是在抨击时政,那是政客们的事,笔者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相同的价款、支付方式、期限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人有:
(1)、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共有人在出卖自己共有房屋份额时,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当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最好是书面的方式)不愿购买或不愿按同等条件购买时,共有人可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新《物权法》规定,此种情况下还有一种特例就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
随着我国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商品房质量纠纷也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十大投诉之一。由于商品房住宅是使用年限很长的消费品,其质量是否合格就显得尤为重要。
房屋主体结构,指的是房屋作为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既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具体地说,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
房屋的主体机构不合格,开发商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的方式代替合同履行。购房人请求实际履行的,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修
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商变更原规划、设计,导致变更后商品房的套型、朝向、有关尺寸等不符合购房者当初决定购房时的意愿时,实际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害。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