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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如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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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QQ:20241407 陈如浪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执业律师,2002年从事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专业从事房地产、公司常年顾问、金融投资、经济合同纠纷、债务追讨等法律事务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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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解读如下:

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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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针对限制高消费范围的问题,意见稿规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九种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

近年来,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大执行威慑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了上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限制高消费的法律依据、程序、范围、对象、监督措施、处罚等问题。其中,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是此次征求社会意见的重点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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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积极服务保障2010年世博会若干意见
(自2009年7月7日起施行)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继北京奥运会后在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举世瞩目的全球盛会。办成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是中国和上海对全世界的郑重承诺。平安世博,司法相随;和谐世博,公正相伴。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世博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1、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世博会举办的重大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不断增强服务和保障世博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能动司法,当好平安世博、和谐世博的保障者、建设者和推动者,倾力为世博会的顺利筹办、成功举办、有序撤展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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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房地产纠纷同比上升10% 最高法院出台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案件审判

新华网北京7月19日电(记者杨维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日益深化,对我国房地产业产生较大影响。为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11条的审判指导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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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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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09〕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和扩散的影响,涉农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是今后一段时期特别是今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深刻认识开展好当前形势下,特别是国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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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受理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或者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民事诉讼

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对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如果公证书所影响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在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将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作为一项请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认定,但不应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的判决。

二、当事人要求公证机构赔偿的纠纷性质是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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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律师代理

购买商品房纠纷法律问题;期房购买法律问题;聘请律师陪同购房问题;商品房认购书签订问题;商品房定金、订金违约赔偿返回问题;商品房买卖定金、订金、意向金与预付款法律性质;商品房面积误差处理问题;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条款签订问题;商品房违约金约定比例;商品房交付条件、交房标志和交付日期确定问题;小区、房型建筑规划设计、配套设施变更法律问题;商品房售后包租法律问题;商品房开发商违约欺诈赔偿责任问题;商品房大产证取得问题;因质量问题的赔偿及如何解除合同问题;逾期交房、迟延交房法律问题;商品房产权证面积误差纠纷法律问题;商品交房入住、验房法律问题;房屋期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商品房交付时应具体条件及须提供文件;延期办理产权证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二、二手房产买卖合同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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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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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体审查的内容不应用来作为否定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理由,行政诉讼中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至于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实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抑或原告主张的权力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是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即使原告的实体主张不成立,也应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以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特别是原告要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只要原告起诉要求履行的事项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范围,法院就应对原告的诉请作实体审查。如:某区规划局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张贴公告,公示小区南面将要建设的工程项目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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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实务中对于被诉行政行为与起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从认识上仍有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怎样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司法实践中仍存有偏差。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理解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上的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与起诉人所主张的权利相结合,而不是法院自主判断起诉人的哪种权利未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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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居间委托、签约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大多购房者通过委托中介来操作,委托房产中介居间过程中一般签署有所谓购房意向书、房屋预订单等形式的书面文书,该购房意向书、房屋预订单预订协议属于预约,具有合同法律性质。预定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及其它违约条款的,当事人一方不履约的,应适用定金罚则和其它违约条款。若协议中没有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数额(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相对方主张其它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但损失不应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或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因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一般可予准许,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签署合同到正式过户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如果房价的上涨幅度远远超过卖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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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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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4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4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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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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