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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如浪律师
单位: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职位:房地产律师
访问人数:43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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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律师|房产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133 9139 6112 或 133 9119 2772 邮箱:crllyg@yahoo.com.cn 上海律师QQ:20241407 陈如浪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注册执业律师,2002年从事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专业从事房地产、公司常年顾问、金融投资、经济合同纠纷、债务追讨等法律事务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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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律师代理

购买商品房纠纷法律问题;期房购买法律问题;聘请律师陪同购房问题;商品房认购书签订问题;商品房定金、订金违约赔偿返回问题;商品房买卖定金、订金、意向金与预付款法律性质;商品房面积误差处理问题;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条款签订问题;商品房违约金约定比例;商品房交付条件、交房标志和交付日期确定问题;小区、房型建筑规划设计、配套设施变更法律问题;商品房售后包租法律问题;商品房开发商违约欺诈赔偿责任问题;商品房大产证取得问题;因质量问题的赔偿及如何解除合同问题;逾期交房、迟延交房法律问题;商品房产权证面积误差纠纷法律问题;商品交房入住、验房法律问题;房屋期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商品房交付时应具体条件及须提供文件;延期办理产权证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二、二手房产买卖合同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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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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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体审查的内容不应用来作为否定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理由,行政诉讼中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至于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实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抑或原告主张的权力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是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即使原告的实体主张不成立,也应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应以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特别是原告要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只要原告起诉要求履行的事项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范围,法院就应对原告的诉请作实体审查。如:某区规划局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张贴公告,公示小区南面将要建设的工程项目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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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实务中对于被诉行政行为与起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从认识上仍有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怎样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司法实践中仍存有偏差。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理解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上的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与起诉人所主张的权利相结合,而不是法院自主判断起诉人的哪种权利未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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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居间委托、签约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大多购房者通过委托中介来操作,委托房产中介居间过程中一般签署有所谓购房意向书、房屋预订单等形式的书面文书,该购房意向书、房屋预订单预订协议属于预约,具有合同法律性质。预定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及其它违约条款的,当事人一方不履约的,应适用定金罚则和其它违约条款。若协议中没有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数额(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相对方主张其它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但损失不应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或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因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一般可予准许,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签署合同到正式过户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如果房价的上涨幅度远远超过卖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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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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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4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4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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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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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纪元财务造假丑闻源于失败的公司治理和失灵的外部审计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视为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毒瘤”,而这个毒瘤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注定将再一次让投资者在泡沫中挣扎出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在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这一场利益博弈中,投资者明显处于劣势。马克思曾说:“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有1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教育企业东方纪元有限公司财务造假案再次印证了马克思的经典。

 

  曝光始于审计师事务所的质疑

 

  2009年3月9日,东方纪元CFO接到审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通知,说他们无法确认该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并对银行发出的确认函表示怀疑。公司董事长兼CEO、现年52岁的王越安让CFO推迟确认过程,直至3月10日紧急董事会之后。同一天稍晚,CFO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他“严重怀疑公司在银行的实际存款数”;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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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4日起施行。《补充规定》共十条,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解决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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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上海5月6日消息(记者 杨静)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陈启伟今天(6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国务院已于近日批复上海市《关于撤消南汇区建制将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的请示》,同意撤消上海市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

陈启伟说,国务院批复要求,此次上海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戡定,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原浦东新区面积为532,7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94.29万。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3150.99亿元。原南汇区面积677.66平方公里,户籍人口74.31万。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548.03亿元。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浦东新区,面积为1210.41平方公里,户籍人口268.60万。

2004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沪府发[2004]34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非居住房屋拆迁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世博会场址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世博会场址(包括场馆及配套设施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拆迁主体)

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是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的拆迁人。

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或委托实施拆迁。

第四条(拆迁评估和补偿原则)

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按照国家、本市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和《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21号)执行。对在国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评估和补偿依据《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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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经过:  原告陈X怡、罗X将被告王X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2007年5月 15日,两原告共同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弄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作价共计人民币101万元转让于原告。双方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第7条中对被告迁出在该房产内户口的时问及逾期不迁出承担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被告王X的户口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迁出,逾期迁出的,每逾期 1天按总房款的0.5%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未迁出的,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等内容。由于被告长期不迁出该房屋内的户口,为此,双方又于2008年1月8日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被告)共计补偿甲方(原告)违约金18,000元整,其中购买上述物业的尾款,可相应抵扣乙方向甲方赔偿的违约金。另外乙方应该补足人民币捌仟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当场付清。甲方在乙方付清所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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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亦不统一解答如下。

   一.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二.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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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旧区改造是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改善城区居住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上海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旧区改造工作。上世纪90年代“365”危棚简屋改造,本世纪初新一轮旧区改造,以及“十一五”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全市共拆除危旧房7000多万平方米,约120万户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上海旧区改造任务仍然非常艰巨。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旧区改造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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