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是否受理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撤销或者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民事诉讼
公证是对事实的证明。对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受理民事纠纷,针对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争议涉及的某个证据进行裁判。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其实是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不当影响。如果公证书所影响的基础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仅就公证书的撤销与否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在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中,将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作为一项请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认定,但不应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或宣告公证书无效的判决。
二、当事人 ...
|
|
涉外房产纠纷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房产权属\房产交易等所生纠纷。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和内容涉外。主体涉外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组织。内容涉外指引起房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国外。对于涉外房产诉讼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特殊规定:
涉外房产纠纷诉讼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用我国法律原则(即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审理、判决、送达、执行)。
2、国家主权原则。在房产在我国内时,属不动产纠纷,当事人只能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使用中国的语言、文字。
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3、司法豁免原则(只针对在我国具有司豁免权主体)。
4、适用我国缔结或参 ...
|
|
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惟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
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XX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
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然后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 ...
|
为加强审判实践中的执法统一力度,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由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小组牵头组织召开“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市法学会的专家学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一中院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小组民商专业组的法官以及各相关业务庭负责人共计3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该院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小组组长游伟副院长主持,周赞华副院长出席研讨会并作了讲话。与会人士围绕现行民商事立法尚未明确且在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难题,从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级法院执法意见以及审判实务操作等多个视角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取得了若干共识。
关于...
|
|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承出租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即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即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合同的效力除了不违反合同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实务还参考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为部门规章)第六条的规定,近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 ...
|
|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
|
|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我国大部分城镇在改、扩建致城市动拆迁中新生拆迁律师,拆迁律师主要代理与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为当事人提供拆迁法律咨询、调查取证、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代理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同住人、使用人参与拆迁评估、听证及谈判、参与行政裁决、强制拆迁活动、参与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活动等法律服务,本文中只就房屋拆迁过程中所致诉讼法律关系及证据问题略作析。
为依法维护拆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等规定,拆迁诉讼可以分为拆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类。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
|
|
传真件是借助电信传输工具所形成的原始文件的复制件。原始文件和复制件均属于书证,都是证据的有效形式,但在证明效力上,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苦是孤证,不能作为依据。故复制件的证明效力不及原始文件。
但是,上述第六十九条规定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并不必然排除复制件的证据作用,即当复制件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在当事人以传真件不是原件为由拒绝质证时,审判人员应向质证方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对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同时应注意审查传真件与其他相关证据之间的关系。
|
|
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
拆迁拟由政府主导
王利明表示,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城市拆迁条例》。
“目前,草稿已经出来,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的意见。草案有很多重大的改进,最重要的一个是理念上的变化: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王利明说,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 ...
|
|
户口簿是由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证明居民身份,并据以管理居民迁移等事务的凭证。因此,户口簿应由谁持有而产生的纷争,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当受理。
户口簿在物理属性上属不可分物,被记载于户口簿上的居民均有权占有或持有户口簿。由于户口簿不能象其它财产一样进行物理分割,也不能采取由其中的一人或数人通过竞价等方式取得相应的持有权。因此,被记载于户口簿上的居民对户口簿由谁持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由法院判决由其中某居民持有,实质上剥夺了其他相关居民持有该户口簿的权利,这样的处理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如相关居民确因使用需要,应当向颁发证件机关寻求救济,由颁发证件机关以出具书面证明等形式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
如果争议的户口簿被其他非同户人占有或掌控,该户口簿记载的同户居民起诉要求返还的,则可以受理。
...
|
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也有些房产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徒劳往返。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它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
|
|
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1] 22号),自2001年7月1日和8月1日起,本市已分别实行土地供应的并轨和商品住房交易的并轨。根据该通知精神,无论是并轨前还是并轨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商品住房,均取消租售对象的限制,境内外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购买或者租赁。为规范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后相关案件的审理,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上海各法院参照。
一、境外(包括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下同)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001年8月1日后在本市购买、租赁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存量商品房、二手房),因纠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应在租售对象、交易示范合同和手续、交易收费、交易信息及土地使用年限上对当事人实行同一待遇,不因买受人、租赁人的身份而区别对待。
二、对境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2001年8月1日前以各种形式购买本市原内销商品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尚未审结 ...
|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 ...
|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 ...
|
|
在一起涉及遗赠房屋案件中,接受遗赠的一方在主张占有房屋的被告迁让时,被告对系争房屋主张产权,认为自己本来也属于该公房的同住人之一,死者作出的遗赠本来就是侵害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行为,因此拒绝迁让。由于被告主张的财产份额问题,即使在法律上都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此权属争议问题是应当在遗赠纠纷案件中予以确认,还是由被告对房屋权属的确定问题另行诉讼,存在争议。另外,若需另案诉讼,而法院在向当事人释明并给予其提起诉讼的一定时间后,当事人仍不就权属问题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对于此类问题,目前还是应当考虑房屋属于私有或是属于公有的区别,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就私有房屋来说,涉及到交易的第三人时,由于房屋的权属登记具有物权性质,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一般来说,直接依据登记确定的事项来判断权属问题即可。只要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或者登记记录,就可以判断其主张是否成立。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第三人知道登记的权利主体与实际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因此,如果是私有房屋,只要审查其房产证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