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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发展论坛·高层写字楼物业管理研讨会
高层写字楼物业管理研讨会 报名通知 ………………………………………………………………………………………… 主办单位:现代物业杂志社 世邦魏理仕房地产顾问服务公司(中国) 专业协办:美国F&T集团物业管理公司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公司 时 间:2007年8月18日-19日,17日全天报到 地 点:中国·昆明 锦江大酒店(昆明北京路98号)
一、会议背景及目的 商务型物业是继住宅型物业之后最为广泛的物业类型,在房地产物业开发建设和管理领域具有显赫的地位,尤其在现代办公系统、智能通讯系统、自动化设备运行和监控系统、自动报警消防灭火系统、电子安防和自动巡更系统、以及全面周到的商务服务方面,无不展示出物业管理的现代科技智慧和高端服务水平。在中国,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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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发展论坛·物权法研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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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发展论坛·物权法研讨会 《物权法》实施后的物业管理 报名通知 ……………………………………………………………………………… 主办单位:现代物业杂志社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 时 间:2007年5月21-22日,20日全天报到 地 点:昆明市西园北路1号东陆饭店
一、会议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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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止一个“禁”字了得
胡卫华/文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第3期总第57期
如今在中国所有的城市,“民宅经商”几乎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在深圳,“民宅经商”,有人叫好,有人诉苦,有人存疑,一直是个有争议的热点话题。
2005年5月1日,广州市率先推出了“住宅禁商令”,在其出台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禁令”一出,迅速引起了许多城市的“共鸣”。一个月后,厦门市也下了“封杀令”:新设立的商业经营场所、办公场所不得设在住宅内;依然把商业经营办公场所设在住宅内的企业或公司,将取缔其经营资格,收回经营许可证。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地的房地产市场也迅速跟进,相继将“住宅禁商”提上议事日程。
2005年深圳“清无行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行动)中,擅将住宅作为经营场地开“公司”经商,就在重点清理取缔之列,一大批藏匿在民宅之内的无牌无证“公司”被依法清理。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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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业委会工作必须解决的四个问题
王嘉吾/文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第3期总第57期
我们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业主大会已经备案成立两年了,小区当选业主委员的7名同志,利用业余时间,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通过对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两年来工作实践的总结,笔者深深感到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们不可能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却具有颇深的专业性,要做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必须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要领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和为小区业主维权的领导班子,作为这个班子成员的业主委员,应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政治素养,这样可以减少班子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中的无知和偏执,个人具有的专业特长如能形成一定的互补,更能促进业委会的工作效力,班子成员年龄梯度最好是老、中、青结合,这样可以增加业委会处理问题的稳健程度,业委会的委员为人要正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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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翁国强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2007年第2期总第56期
校企合作开发人才资源是学院和企业利用双方资源和环境,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为重点,通过课堂教学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培养适应企业不同岗位需要的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学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也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提升双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共赢,满足人才供需双方客观要求的一种有效途径。
我公司从2002年起,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先后与同济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第二轻工业学校、上海服装职业技术学校、光启学院、东辉职校、西安高等技术学院、安徽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等形成了校企合作关系,利用双方资源,培养和引进了200多名各类应用型人才。校企合作实践使公司的人力资源结构得到了改善,实现了企业人才的有效储存和长期输入。
一、以企业需求和市场发展为导向,寻求校企合作伙伴
物业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作为一种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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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启明 范晓州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2007年第2期总第56期
2006年4月至10月,笔者与六位同学一起,就《业主维权与城市社区治理》进行了一次课题调研工作。此次课题调研通过对南京五个典型社区个案的实地调查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以深度访谈为主,同时发放有关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典型调查的五个社区,分别是雨花台区的阅城国际,江宁区的海明珠花园,鼓楼区的长阳花园,鼓楼区的世纪花园,下关区的清江花苑。下面就是我们对于业主维权事件中涉及利益各方的分析与思考。
我们认为,城市社区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究其根本是由于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所引起的,所以要把各种关于社区中的纠纷梳理清楚,探求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首先就必须将矛盾各方的利益诉求分析清楚。就一般的意义来看,社区中的利益主体有这样几个方面:业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
一、相对弱势的业主群体
从单个来看,城市社区的业主各自有着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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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魏耀荣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2007年第1期总第55期
一个时期以来,住宅房问题已成为城市居民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也是许多家庭的一本难念之经。无房少房的人们,几乎无时无刻不在精打细算,以聚沙成堆、集腋成裘的精神,为获得一套差强人意的住房积攒资金。有幸获得住房的人,也往往还要承受理不清也解不开的困惑、烦恼和无奈。人们闻听到我国将出台一部物权法,将赋予小区业主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然倍感陌生和深奥难解,仍然多方求教,探问究竟,想从这里得到问题的答案和维权的武器。其心情之急迫,期盼之殷切,有如大旱之望云霓。但是,人们也感到目前物权法(草案)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尚未达到十分完善的地步,还难以在诸多方面成为人们解疑释惑的判别基准和定纷止争的裁判规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共有权的一个类型,而且是不动产共有权,属于法制史上的新生代,本性乖戾,桀骜不驯。本来在各国的历史发展中,共有财产制是人们不愿意采用和难以长时间存续的一种财产制度,往往因维护管理不善、责任不清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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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嘉吾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2007年第1期总第55期
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就是指一个住宅区域内,属于该区域全体所有权人即业主共有共用的不动产。对我国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所有权的界定和怎样经营管理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是铲除房地产业腐败源头、维护广大购房百姓利益的关键,更是共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加快和深入,以小区为单位的城市住宅一栋栋拔地而起,在这些居住区域内,除了独栋别墅的专有部分是独立的外,几乎所有业主的私人房产如:墙、柱、梁、地板、顶板、室内的各种管道都是连接在一起的。 他们共用楼宇大堂、楼梯、电梯、走廊、过道、设备间;共享小区甬道、绿地、花园、广场、地下室、自行车房和楼宇的地基、外立面、房顶等;共同维护支撑住宅运行基础的管线组网和设施、设备,小区中还有连同住宅建设一起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小区的管理用房、地下车库、锅炉房、配电室、会所等。 业主们的购房款中还包含了小区周围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如:道路管线、配电室、居委会用房、人防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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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可心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2007年第1期总第55期
关于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在招投标之后仍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获得超过2/3以上投票权同意,一直是很多人困惑的问题。因此,本人觉得有必要对业主、业主大会如何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问题和方法问题,在此发表一下我自己的看法。 选择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好比挑选一个既长相漂亮又愿意以恰当的标准孝敬公婆、相夫教子的妻子一样,是非常困难的(尽管这种类比有封建、夫权之嫌疑,未必恰当)。而从市场上众多的物业管理企业中,挑选出一个既有良好的企业资质、足够多的注册资金、优秀的企业文化、绝佳的商业业绩,又愿意用书面形式(合同)向全体业主承诺在满足适当(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用房等)条件下,愿意为业主所属的财产或建筑物使用人生活等方面提供足够的服务和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比选择一个妻子要复杂百倍。因为这种选择的一方,不是一个人,也不是家长决策,而是所有业主共同表决。被选择的一方,其数量之大,差别之大,更使得选择者无从下手。市场上被选择者数量的众多和选择者内部有权利决策者众多,是市场经济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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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野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2007年第1期总第55期
现在,很多新小区都有各种矛盾、冲突,而且有日益激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发挥传统居委会的作用,使它们在新小区顺利开展工作,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 居委会是一个传统体制下的不错的产物,这个产物的功能主要是完成各级政府分派的任务,多年来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就是说,不管什么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不管是计划生育还是低保,甚至劳教人员的管理最后都落在居委会几个人的身上。当然,他们的工资是政府发的,听从政府的指令,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就是他们工作的首要的目标。无形中,他们就成了政府的“腿”,也就自然带上了“官气”,上行下效,从听政府的,到感觉“我就是政府”以及为居民服务之间产生了矛盾。这个矛盾在新建小区比较突出,可能是它不能发挥应有职能的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新建商品房小区、别墅区自身没有居委会,所以,居委会要么没有,要么是外面派进来的,本小区的业主、居民对居委会的工作不感兴趣,认同度低。而派进来的工作人员在经济上与服务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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