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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增加“预告登记条款”,防止“一女二嫁”
--律师建议修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
为了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相统一,上海市日前修改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下文称原《登记条例》),“登记日”以记载日为准,不再溯及至受理日;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要查验当事人关于申请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物权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发现错误应申请“更正登记”。而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认为,买二手房应增加“预告登记条款”,建议修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
(一)“登记日”以记载日为准,不再溯及至受理日
[案例]:买方张三与卖方李四于2007年11月23日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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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寿山诉谈鼎宝、王彬彬及上海延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86号
(当事人身份信息略)
上诉人王寿山因与被上诉人谈鼎宝、王彬彬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延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公司)、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置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5)静民一(民)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寿山的委托代理人夏承志、杨向荣,被上诉人谈鼎宝、王彬彬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学梁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延中公司、静安置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寿山与王彬彬系兄妹,王彬彬与谈鼎宝系夫妻。系争房屋上海市铜仁路314弄3号110室原为公房,其中北间、南西间由王馨吾(王寿山之父)和王寿山联名承租,南东间由谈鼎宝承租。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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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办结了一起动拆款分配纠纷的案子。原告夫妻及儿子系将户口空挂在外公的房屋发生动迁,在未拿到动拆迁款的情况下突然诉至法院,要求按动迁款总额的十四份之三主张50多万元,依据是被安置人口为14人。其实,外公的想法很简单,“该给的给。”
那么,在动拆迁中作为被安置人口哪些属于“该给”的呢?我认为,动拆迁首先是对房屋按照面积进行安置,该部分安置款项(包括按面积计算的购房补贴)应该属于承租人和对房屋享有使用权的其他同住人;其次,动拆安置时还考虑人口因素,那么属于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款,每个人都有权分配;再次,从政策角度,为奖励搬迁,拆款人还会按户给予奖励费和搬迁费,该部分费用也与人口没有关系,也应属于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最后,特困补贴,它们是给与特定对象,只能归属于特定对象,他人无权分割。
法官听了我的陈述之后,马上休庭,跟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交换意见,认为其平均计算分配款缺乏依据,认可了我们的意见,并以此为基础主持了双方调解。
这样的案子,其实完全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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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碰到一个案子,原告拿着一份没有署名的借条去起诉,该份借条是这么写的“欠条 今借到张某某人民币十万元整。2005年10月1日之前还清。”借条最后没有署名和书写日期。对于这份借条的效力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认为该借条系被告写的,所以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则认为这个借条是草稿,没有署名,不能证明发生过借款关系。我是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出庭的,我认为,落款署名是借条必须具备的格式要件,因此仅凭该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关系。
另外,借条和欠条还是有区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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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从外地来沪的瞿先生在一家知名中介公司门店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付了定金、签了居间合同后,最终却未能买到心仪的房子。与那家门店多次交涉,无果。为此,瞿先生找到那家知名中介公司总部,得到的答复是,那家门店仅是他们公司的加盟店,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下瞿先生搞不明白了,明明挂了该中介公司的名,怎么可以不负责任呢? 遇到这种情况的置业者并非个别,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上有不少品牌中介公司利用特有的经营技术和品牌,除了自己开直营店外,还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吸收加盟店拓展业务,占领市场。但这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方式。直营店是品牌中介公司的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吸收的加盟店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显然,瞿先生碰到的是特许经营方式吸收的加盟店,故总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007年5月1日最新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地界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如《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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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随着本市房产中介市场的成熟,中介组织形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通过加盟获得品牌中介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成为一种普遍形式。对加盟者来说,无论选择哪种形式,下面五个方面都是值得注意的。 (一)确定特许经营权。这里既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如品牌使用许可、商标、商业特许经营技术使用许可等事项,也包括特许者本身的资质确定,即特许者应具备授予特许经营的条件,并有权将商业特许经营技术、商标、知识产权等授予他人使用。如果特许者本身也是主体加盟者(获得一定区域特许经营权的加盟商,可把特许经营权转授予单体加盟店或自己开加盟店),那么单体加盟者(仅是一家门店加盟)可以要求查阅总部与主体加盟者之间的合约,以明确其中是否有条款保障单体加盟者在总部终止其跟主体加盟者的合约时仍享有特许经营权。为保险起见,单体加盟者可要求主体加盟者就其已获准特许经营权并有权转授给单体加盟者的事宜出具书面保证。 (二)明确特许加盟费用。加盟者向特许者缴纳的加盟费用一般包括加盟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其他费用。加盟费又称为首期特许费,是加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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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实务中接触大量《房地产居间协议》后发现,不少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发生除了与房地产居间协议本身不规范有关外,与《房地产居间协议》签署过程的不规范也有很大牵连。不少二手房买卖当事人往往只注重房屋买卖中的房价、交房等房屋买卖主要条款,而常常忽视签约中的诸多细节问题。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签约时不审核对方身份。签约一方在签约时一般情况下要搞清楚到底谁在跟自己签合同,至少要能保留一份对方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签约时不看合同条款。签约是一件很严肃的法律行为,一旦在合同上签了字就要受该合同约束,违反了就得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二手房交易双方在签约时应当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该要求中介公司作出解释。只有自身能够履行的条款方能签署。而对于自己难以履行的条款要注意其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看自己能否承受再决定是否签署。此外,合同是一式三份,签约人一定要查看三份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第三、签约时留有空白条款。现在几乎所有的中介公司都提供格式性的房地产居间协议,其中有许多条款是要求签署方在签约时填充或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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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是律师,但是我的写作不好,自认为从来不会写什么东西,但是我却经常有表达文字的冲动。我现在法院,有个案子即将再次开庭。此时此刻,我又有了这种冲动,我不得不必须立即把我现在的心情表达出来。这个案子中我们费尽心思找到的关键证人,突然来电哭着对我说其不能出庭了,原因是其父亲病故,必须立即赶回安徽老家!
女儿出资买房登记在老母名下
八年后起诉确认房子归己所有
2007年5月份初,外籍于小姐通过朋友介绍让我帮他办件特殊的房产官司。之所以说它是一件“特殊官司”,因为这个案子的被告是她的父母。两位老人都已经80多岁了,膝下生有两子两女,于小姐是他的大女儿。二老现在住的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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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决定,也就是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表明上看,该修改并没有多大意义,毕竟在此之前动拆迁也有好多年了。可作为法律工作者还是有一点欣慰,那就是咱们立法机构本身开始重视《立法法》啦!我国早于2000年7月1日实施了《立法法》,将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等几个等级。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通过;部委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通过。《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而动拆迁显然是对被拆迁人房屋财产权利的剥夺,当然应该由全国大人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
但在此之后《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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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代表一家装潢公司参加了一个仲裁庭开庭。该案案情大致是这样的:台湾人李某在上海某公司工作,应该公司要求以自己名义与上海某装潢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总价32万元,经双方签字的合同附件为32万元详细构成的预算报价单。结果工程过半,应该支付3期工程时,李某拒绝支付,造成停工1个月。后经过对方律师与我联系,由装潢公司与李某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停工原因和付款时间。但是,补充协议签署后,李某还是未能付款。反而委托律师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我们在3天内前往办理工程量确认手续,我们本着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同意解除合同并前往办理手续,但是李某却又拒绝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确定,装潢公司不得已立即将该案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支付已完成尚拖欠的剩余工程款。可是,李某仅私自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进行评估,出具了《鉴证报告》,总造价远远低于合同约定。不久,仲裁庭向李某送达仲裁文书遭到拒收,经向出入境管理局查询,确认其国内地址就是装修合同确定的地址后,再次送达。
今天总算开庭了。对于这样一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私自委托咨询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是否能作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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