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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主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专业律师、仲裁员、房地产估价师、中山大学法律学士,厦门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在深圳执业24年。著有《律师代理案件的思路及实务》《三资企业法律与实践》《境外投资法律与实践》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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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出租屋房东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2007-2-14 16:40:03) [发送到微博]
出租屋内发生安全事故 房东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梁 赤 蔡万里
     博主按:日前,博友王伟雄发贴咨询:房东出租房产给他人,出租房屋内发生火灾,房东是否承担责任的相关问题。本律师在2005年曾经代理一宗类似的案件,现整理成案例,供参考。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17日5时许,位于深圳市上梅林新村的一家 “兰州拉面馆”,25岁的厨师马某辉炸制辣椒油。马某辉使用煤气炉点燃油锅后,就离开厨房到店门口洗地板。约十分钟后,厨房内的油锅起火,随即引发火灾,致使当时正在店中阁楼熟睡的员工马某、万某某被当场烧死。事故发生后,拉面馆的老板马某与厨师马某辉,被法院以重大事故罪判刑。死者万某某的父母另案向法院以人身伤害侵权为由起诉,将拉面馆老板马某、厨师马某辉列为被告,将房东黄某、上梅林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四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共计96万元。(《深圳法制报》2004年12月8日曾作过报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作为雇主及兰州拉面馆承租人的被告马某三,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厨师马某辉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马某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当预见到其出租给被告马某三作拉面馆使用的房屋中所搭建的阁楼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并应采取管理措施,而其没有对该房屋尽管理职责,故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告马某辉、马某三应赔偿款中的3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梅林公司不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一、房东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是看房东有没有过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本案房东黄某,作为出租人,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虽然房屋已交由承租人实际占有和使用,仍有义务对出租房屋实施必要的安全管理。本案出租房屋违章搭建了楼阁,死者就睡在该楼阁中。房东已移民澳洲,只派人收租,房屋违章搭建了楼阁也不管,故法院认定房主因未对自己出租的房屋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民事责任。
 
     三、目前,有房产出租的市民很多,而其中有相当多的房东在出租后,只收取租金,对房产管理不尽责。这些出租的房屋有可能因为设计原因、承租人的改造或房屋本身的老化等等原因,在使用中出现安全隐患。一旦像上述案件一样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就一定要证明自己已尽到对房屋安全足够的管理义务,否则就要在疏于管理的责任范围内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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