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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发放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7-6-27 14:23:48) [发送到微博]

(2000年9月21日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2000]60号批转执行)


       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做好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范围内(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矿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集资住房和商品房,都必须办理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保持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未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暂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住宅楼用地面积按该楼实际占地面积计算,不含规划部门确定的道路用地、绿地和公建设施用地面积;单套住宅用地面积按该套住宅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占整栋住宅楼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平房用地面积按宅院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三、办理个人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需向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缴纳土地登记费: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4、原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5、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区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住宅占地面积后,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的个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个人集资住房个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原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变更后没有单位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直接申请办理;已上市交易的个人住宅,在缴纳有关税费、办结房产过户手续后,由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到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五、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材料齐全的,三十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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