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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仁 资深城市运营专家,著名房地产全程策划营销实战专家,北京姜仁地产机构、姜仁地产研究院、姜仁工作室董事长,服务过的大型地产集团百余家,专业致力于房地产全程实操、城市运营和小城镇建设项目:市场调研及定位、项目建设与开发、品牌规划及管理、全程策划及营销、战略及运营等。主要著作有:《量价分离后的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浅析》;《房地产全程策划》、独创了复合地产“四维模式”、《品牌中国,商标先行》、《感动生活》、《地产策划流程与技巧》、《城市运营》等。 姜仁工作室:http://www.jiangren.org 姜仁地产机构:http://www.jiangren.net.cn 姜仁地产研究院:http://www.jiangren.org.cn E-mail:khsj@vip.sina.com; Q Q: 693793588。 |
张帅(匿名)在某一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高级住宅。因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将住宅作抵押向某银行进行了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回收,将该套房进行了诉讼保全措施。张先生由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业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张先生的房子在,暂时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没什么大的关系,只要房子在,不怕业主不交费。
1、物业管理公司该向谁追讨该房的物业管理费?
2、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答:
1、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向原业主张先生追讨物业管理费。
2、在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混淆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3、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张先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时,首先应当直接要求张先生履行其义务,而不是去消极等待。因为房产是不会也不可能承担应当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承担的义务的;其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其与张先生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去诉诸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采取上述两个措施,物业管理公司就会坐失良机。因为当张先生的房产随着主体的变更而易主,新的主体尚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所以在法律上新业主不会也不可能继续履行张先生(原业主)的义务,虽然房产还是原来的房产,但房产的主人已经变更,即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已变更,而房产本身已变成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新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可能为老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承担任何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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