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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出台购房优惠细则未备案不享受优惠 | |
(2008-11-07 02:29: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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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利锋 为促进石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上个月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的时间期限内,凡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的,可分情况给予补贴。 《意见》的出台受到广大购房者的热烈欢迎,但时间起止以何为准?50%的契税如何返还?针对上述问题,石家庄市财政局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落实个人购买住房优惠政策的通告》,就新政中购房者最为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是以签订购房合同为依据。凡在2008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内签订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均可享受文件中第十六条优惠政策,即凡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的,可享受以下财政补贴: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并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区改造中被拆迁人购买住房,购房价格不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但对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及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间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凡未按要求备案的一律不享受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并及时全额缴纳契税的,凭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实缴契税50%的购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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