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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杨海军
单位: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职位:律师
访问人数:3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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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证号:0025292。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会员。新浪房产在线答疑律师、乐居-房博士特邀法律顾问、中国法律信息网法律博客和融资网特邀作家、及时雨房产培训特邀法律课讲师,中央广播电台都市之声节目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成功办理了北京各区、县各类房产案件,类型涉及高档别墅、普通商品房、四合院、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未取得产权证房产及特殊房产的买卖;改底单房产操做;大宗房产、公司房产、商用房产过户税务筹划;法院裁决、拍卖等特殊房产过户代理;对疑难复杂、涉及业主多的房产纠纷,提供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发律师函;代理涉及房产的诉讼。
    
     现执业于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5号楼8层
    
     电话:010-80618729 13718900782  邮箱: haijunyang116@163.com  MSN:haijunyang116@MSN.com
    
    网站:www.jzf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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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出借人反悔 法院判决支付增值金 (2012-1-6 10:33:06) [发送到微博]
 孙先生借用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李先生后悔要求将房屋收回。孙先生起诉要求赔偿。日前,昌平区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100余万元的补偿。

    原告孙先生称:原告与被告李先生是朋友关系,2000年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的房屋,待能过户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购买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09年与2010年,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从涉诉房屋内搬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现行市场价格向原告支付房款损失14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称:原告依照市场价向被告索要房屋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2000年,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出资购房,原告在居住满3年到5年后,原告将房屋交与被告,被告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2003年,被告的父母年迈多病,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交房,履行之前二人的约定,原告一直推脱。直到2006年9月,原告提出连同室内家具、装修全交给被告,被告向其支付35万元。后在双方约好时间准备交接房屋、房款时,原告却以房本已抵押给他人为由,拒绝交付房屋。2009年,被告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原告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与原告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被告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被告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酌情予以确定。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给付原告孙先生人民币100余万元的补偿。

 

作者:谢婧 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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