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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杨海军
单位: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职位:律师
访问人数:300940
博客等级:
搜房币:
博主公告
    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证号:0025292。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会员。新浪房产在线答疑律师、乐居-房博士特邀法律顾问、中国法律信息网法律博客和融资网特邀作家、及时雨房产培训特邀法律课讲师,中央广播电台都市之声节目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成功办理了北京各区、县各类房产案件,类型涉及高档别墅、普通商品房、四合院、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未取得产权证房产及特殊房产的买卖;改底单房产操做;大宗房产、公司房产、商用房产过户税务筹划;法院裁决、拍卖等特殊房产过户代理;对疑难复杂、涉及业主多的房产纠纷,提供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发律师函;代理涉及房产的诉讼。
    
     现执业于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5号楼8层
    
     电话:010-80618729 13718900782  邮箱: haijunyang116@163.com  MSN:haijunyang116@MSN.com
    
    网站:www.jzf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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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费不能超过政府指导价 (2011-11-24 16:23:05) [发送到微博]
 

 中介收费不能超过政府指导价

     购房人陈某起诉房地产中介某公司要求退还多收取的中介费用。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认为,中介公司按2.5%收费超过了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被告某中介公司辩称,过户费和贷款费因为没有做我们可以退,其它费用不同意退还。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中介公司收取的居间费金额违反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房屋买卖代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房屋成交金额的2%收费。中介公司收取的所有居间费用都属于房屋买卖代理费范畴,中介公司不应在此之外另立名目收费。因此按照该通知中介费用计算方法规定,中介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中介费计14000余元。因为中介公司实际上并未提供协助过户和贷款服务,故该两项费用亦应退还,数额由法院酌定为中介公司应收中介费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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