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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证号:0025292。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会员。新浪房产在线答疑律师、乐居-房博士特邀法律顾问、中国法律信息网法律博客和融资网特邀作家、及时雨房产培训特邀法律课讲师,中央广播电台都市之声节目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成功办理了北京各区、县各类房产案件,类型涉及高档别墅、普通商品房、四合院、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未取得产权证房产及特殊房产的买卖;改底单房产操做;大宗房产、公司房产、商用房产过户税务筹划;法院裁决、拍卖等特殊房产过户代理;对疑难复杂、涉及业主多的房产纠纷,提供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发律师函;代理涉及房产的诉讼。 现执业于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德胜置业5号楼8层 电话:010-80618729 13718900782 邮箱: haijunyang116@163.com MSN:haijunyang116@MSN.com 网站:www.jzfclaw.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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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告起诉称:2010年5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求购委托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购买居间服务,被告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代理费;若被告一方与原告介绍的卖方在看房后的六个月内未通过原告完成该房屋买卖交易的,视为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全额代理费并承担违约金。2010年6月,被告未通过原告,私自与前述房产的产权人签订《杭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原告认为:被告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请求法院判令:
1、支付委托看房代理费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8000元,共计16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根据《房屋求购委托协议》第4条第一款内容显示:甲方或者其代理人、亲属与乙方介绍的卖方在看房后的六个月内未通过乙方完成该房屋买卖交易的,视为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并承担该代理费一倍的违约金。
以上条款明显属于格式条款,乙方免除了其责任、加重了甲方责任、排除了甲方主要权利的,也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故而该条款无效。如果按照原告的意思,假如说被告看了10套房子,就应该买下这10套房子,否则就应该支付全部委托购房代理费与违约金,这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更无公平性可言的。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 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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