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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张翔
单位: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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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张翔,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笔名老鬼,在甘肃平梁读完小学、中学后求学于法大、北大。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律事务的研究、咨询与代理工作,著有法学专著《房屋拆迁法律理论与实务》。
    咨询电话:010-6608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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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建安置房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标准 (2008-6-19 17:02:15) [发送到微博]
   公开的媒体报道,由浙江援建四川灾区的安置房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被责令拆除,随后,广元市政府公开否认被消防部门责令拆除的说法。
有媒体报道,浙江援建单位说:援建单位与消防部门对安置房的材料的理解存在偏差。
     无论怎么说,援建单位提供的安置房的建筑材料存在火灾隐患及不符合建筑材料的防火要求这一点没有被否认。
那么,援建的安置房应当最低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
远的不说,刚刚颁布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临时住所应当满足防火要求。
      1998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机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援建安置房,是人们爱心的表现,也是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民族精神之昭示,我们,援建房满足消防要求是一项最低的技术要求。
我们不能让灾区人民在遭受了地震的痛苦后再遭受火灾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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