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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记者郭建玲
@成都
soufang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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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仅仅是农民,为了更全面地的认识这个事实,我再说一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并概括如下:
1.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一个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术语,但宅基地的权利人不仅仅是农民,还存在部分居民和其他当事人,这是历史形成的,例如在宅基地私有制时代居民购置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居民所有,并不属于农民所有。
2.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七十年代中期,随着大量的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的返乡,在农村直接按照当时的规定设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上建造的房屋,其所有权当然属于城镇居民,并不属于农民。
3.根据历来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回乡落户的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可以申请宅基地建造住宅,这一法律规定在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重申规定,并为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认可,为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肯定。
4.回乡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也根据上述原则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享有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权利。
5.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城市居民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征收(征用)后,需要安置农民的,对农民进行了农转居的户籍转化,农转居后的农民,已经成为居民,虽然其宅基地没有被征收或者征用,但其身份已经成为居民。
7.农民的子女,或者上述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建造房屋的人,其死亡后,其遗产由非农民身份的继承人继承的,或者受遗赠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当然就成为非农民的身份,甚至可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8.单位也可以是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1991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因此当农民以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合伙条件或者办理私营企业 出资或者投资时,宅基地上的房屋就成为单位的财产。
此外单位还可以以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形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是中国的公民,其可能是农民,也可能是居民。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中国人,还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还可以是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人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居民,还可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甚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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