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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全国十大法制人物,时事评论员,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首席律师。1995年成为专职律师,先后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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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法制史上,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绝对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个重大事件。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精神,从制度上尊重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可以预见,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仍会面临各方阻力和巨大挑战,但我们至少从立法技术上无法否定它的进步。在笔者看来,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七大亮点:
一、立法程序公开透明,新条例征求民意
行政法规的制定,往往被国务院各部委所垄断,因而不可避免地被部门利益绑架,在“依法治国”的概念之下,利益集团和行政机关更喜欢通过立法的方式实现“自我授权、自我强化”。但这一次的立法有所不同,意见稿本身就是在民意的推动才得以出台,在制定过程中又多次邀请“北大五教授”参与讨论,形成意见稿后,又以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当然,目前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未必就是完善的,但“良法”总是好过“恶法”。
二、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防止“公权私用”
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边界在哪里?自《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这一直是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概念。实践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经常把各种带有明显商业目的的商业开发说成是为了公共利益,新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对此用列举的方式做了明确规定,这在立法技术上是一重大突破,也必将有利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
三、注重程序公正: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意见
在原来的拆迁管理条例中,要不要拆迁和怎样拆迁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即使是纯粹的商业开发,被拆迁人也只能"服从命令听指挥",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一次把听取群众的意志纳入到征收程序中,赋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参与权和表决权,是一个很明显的进步。
四、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应坚持自愿公平原则
在宪法和物权法赋予人民享受财产权的前提下,开发商却可以“想买就买,想拆就拆”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讽刺。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借助政府的力量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迁”,从而在中国大地上上演了一幕幕的拆迁闹剧和拆迁悲剧。
五、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问题是很多城市面临的难题,政府改造危房本来是有利于那些居住在危房里的下层民众的,但在执行的 过程中,由于缺乏透明和公正的操作,反而很容易被拆迁公司所利用,成为盘剥被拆迁人的“商机”。
六、政府征收房屋补偿金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强制拆迁之所以大量存在,就是因为“补偿安置”不合理、不公平,这也是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热衷于“强制拆迁”的真正原因,在“经营城市,功能升级”的幌子下,通过不等价的征收,地方政府获得了“级差地租”,地方财政获得了充盈的财源,倒霉的只是那些被拆迁人。
七、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
这一条并无新意,因为国务院早就三令五申,但能够写进新法总是使它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但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如果在新法实施后,还有人惯技重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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