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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十大法制人物,时事评论员,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首席律师。1995年成为专职律师,先后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起。
    业务专长: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装修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动迁款分割纠纷;离婚夫妻共有房产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纠纷;房产继承纠纷;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房屋买卖全程指导;房地产抵押登记、拍卖全程指导;房屋产权过户全程指导。
    服务范围:诉讼代理、律师见证、调查取证
    
    姚建国律师撰写的文章及经办的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新民晚报》、《新闻晚报》《第一财经日报》、《财经杂志》、《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南风窗》、凤凰卫视等国内外上百家媒体刊载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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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傻子和一个骗子的房产大战 (2008-3-29 8:37:47) [发送到微博]
 
一个傻子和一个骗子的房产大战
 
    所有的欺骗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骗人的处心积虑,被骗的“心甘情愿”。而当一个傻子遇到一个骗子的时候,欺骗就变得非常简单,而维权则相当艰难。下面要讲的故事来自于一个真实的案例,也许能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推杯换盏  偷梁换柱。
    王某与黄某同属嘉定居民,在动迁之前原本是邻居。因王某智力上有障碍,早在八十年代就与妻子离异,婚生女儿判给了前妻,退休后一个人住在50多平米的房子里独自生活。椐居委会的阿姨讲,王某每月领着1000多元的退休金,倒也衣食无忧,只有一个嗜好,就是喜欢喝酒。黄某则投其所好,隔三差五地来到王某住处,与其一道喝酒行令,推杯换盏。黄某的做法,在当时还博得了周围邻居的好感,大家都说黄某这个人“够朋友”。想想也是,愿意和一个傻子做朋友的,难道不是热心肠吗?谁又会想到黄某在打房子的主意呢。
   说话间到了2005年的春天,王某的女儿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虽说也在嘉定找到了一份工作,但还没有买房子的能力。很自然地,王某的前妻记起了曾经的傻子老公,不得不放下身架,前来和王某商议女儿的终身大事。当然,房子是主要的议题。
    意想不到的是,王某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房产证,最终找出一张黄某的名片,而王某也无法说清楚房子到底怎么了。感觉不妙的王某前妻找到黄某,黄某先是支支吾吾,后来干脆承认房产证在他手里,不过要想归还得等20年后!随后就把王某前妻赶出了家门。
   又惊又怒的王某前妻急忙赶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这才发现,早在2003年9月,该房产已经过户到黄某名下!
    再给黄某打电话,黄某声称,房子是他花15万元买来的,现在房子姓黄不姓王,以后不要再找他了,有什么问题到法院再说。
那么,房子怎么就过户到了黄某名下呢?15万元的房款又是否拿到手了?无论怎么盘问、诱导,王某始终说不清楚,不过他好象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一会儿号啕大哭,一会儿又大骂黄某,最终同意由前妻和女儿帮他讨回房子。
    至于房子如何到了黄某的手里,直到现在还是个迷。在变更了产权人之后,黄某仍然让王某继续居住,这是黄某的心机所在。不过在仲裁庭上,黄某大喊冤枉,说他照顾王某这么多年,又是喝酒又是吃肉。“我就象养了个傻瓜儿子”,黄某这样说。
    一波三折  艰难胜诉
    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方案:一是以王某是智障人士,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回房子的所有权。这是确认之诉。如果这个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也可以顺便弄清房款的支付情况。二是在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能够证明房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下,索要15万元的房款。这是给付之诉。
    接下来的问题首先是要证明王某的行为能力了。从其言谈举止来看,王某无疑是个傻子,也就是上海人说的“刚度”。但从法律上讲,傻不傻却是一个需要证明的问题。即便所有的人都认为王某是个傻子,也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而这个程序是比较特别的。
    所以,从2005年的5月份开始,我们便着手这项“证傻”的工作。先是以王某女儿的名义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判定王某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请求,然后由法院委托上海市安康医院对王某的智力水平做出一个鉴定,结论当然在意料之中,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认可了王某女儿为其监护人的请求。
    但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因为“证傻”的目的不是要诋毁王某,而是要证明,他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考虑到法院虽然认定王某为无行为能力人,但这也只能说明他目前的智力状况,尚不能说明在签订合同时,他是否有这个能力。于是我们找到了他小学时的同学,工作时的同事,以及居委会的阿姨,从而证明,王某的傻,实在是有历史渊源的。
    2005年10月,以王某为申请人,其女儿为法定代理人的名义正式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确认王某与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并责令黄某返还。
遗憾的是,虽然有法院的判决在先,虽然有足够的人证来说明王某的目前以及以前的智力状况,仲裁庭最后还是做出了合同有效的裁决。这样裁决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并没有确实充分的的证据证明王某在签订合同时的行为能力如何。看的出,仲裁庭在这个问题上是相当保守的。好在我们对这个结果早有思想准备,更为重要的是,黄某虽然辩解说15万元的房款(现金)当时就交给了王某,却拿不出任何的凭证,也没有任何第三者能够证明。
    2006年3月,第二个仲裁又开始了。这次的请求是要求黄某支付15万元的房款并支付利息。
由于黄某不能提供支付房款的任何证据,仲裁庭全部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就这样,经过一次特别程序的民事诉讼和两次仲裁的繁杂程序,终于确认了15万元的房款支付问题。接下来就是如何执行了。
让人更意想不到的是,直到目前,王某仍然没有拿到一分钱。
先是在执行过程中,黄某又施一计,谎称他目前没有能力拿出这么多的现金,但该地段很快就要拆迁,可以置换两套50多平米的房子,这样一来,两家的问题都解决了。看来这个方案对王某一家很有诱惑力,虽然我再三表示对这个方案的强烈怀疑,但王某女儿还是与黄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然后就眼巴巴地等着拆迁的馅饼从天而降。
   谁知道,这一等就一年多,拆迁没等到,却等到了黄某突然死亡的“噩耗”。
    那么,黄某是怎么死的呢?呵呵,很简单,饮酒过量,不治而亡。这种死法,也许让某些相信因果报应的人们再次坚定自己的信念。但不管怎么说,贪杯之人死于醉酒,也算死得其所了。
   需要交代的是,王某后来还是被黄某赶出了本来属于自己的房子。幸亏居委会帮忙,住进了养老院。王某同样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不过,黄某这一死,又让一波三折的房产大战增加了许多悬念:很显然,黄某已死,必须变更被执行人,这就必须寻找黄某唯一的女儿,但我们除了知道其户籍地址外,再无其他信息。如果要拍卖房子,会拍得一个什么样的价格?流拍了怎么办?房子还有10万元的银行抵押,肯定是有优先权的,如何处理与银行的关系?
   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答案。
   房子无小事  买卖须谨慎     
   这个案例,确实有点离奇,也颇有故事性。但让人感慨的也许不是欺骗本身,因为骗与被骗的活报剧每天都在上演。
    升斗小民,如同草芥,很多事情可以不去博取,但没有房子却是万万不能的。人类不同贝类,生下来就带着一个遮风挡雨的壳。那些还没有自己房子的人和一不小心丢了房子的人,内心的惶恐和凄凉岂是他人能够体会的?
    所以说,你可以不做骗子,但一定不要做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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