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集美区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张女士解除《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有效,李女士无权要求张女士返还定金2万元。这是我市第一起因营业税调整而引发的购房纠纷诉讼。
原来,2006年4月李女士与张女士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李女士以45万元向张女士购买房屋一套,双方约定所需缴纳的交易税费均由李女士承担,并约定李女士于2006年6月1日支付首期购房款。李女士当时考虑到这套房子在2006年5月26日即已购满2年,届时交易可免缴营业税,故双方约定于2006年6月1日前办理相关房屋交易登记手续。
但让双方始料未及的是,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意味着买这套房可能要多缴约2万元的营业税。
该《意见》见报的当天,李女士即要求张女士立即去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但当时张女士在外地没有赶回。同年6月1日双方按约定碰面后,李女士要求张女士负担部分新增的营业税被拒,于是双方当天均未去房产部门办理相关交易手续。李女士也拒不支付首期房款。同年6月2日,中介机构打电话约李女士磋商,李女士却因故未到。
本案究竟是谁违约?庭审中,李女士认为,其选中这套房一个重要因素是免缴营业税,而当时张女士也一再对此做出保证,并承诺如果要交营业税可由其承担。国务院《意见》出台后,李女士立即要求张女士马上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但张女士却有意推托,此后又出尔反尔不同意分担营业税,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可见是张女士有意悔约,不愿履行协议。
张女士则辩称,按当时政策规定该房交易免收营业税是不争的事实,协议上明确约定交易税费均由李女士承担,她从未对买方承诺过如有营业税就由其来负担,且也已按协议约定时间准备去办理交易手续,并不存在违约情形。李女士不愿承担营业税又拒付首付款,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张女士要求按约定解除该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讼争房产交易要增收营业税,这属于正常的交易风险范畴,并不导致协议显失公平或协议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双方仍应按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但李女士在要求张女士分担部分营业税被拒绝后,就拒不去办理交易手续又拒不支付首期房款,故可认定李女士存在根本性违约。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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