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ss version="2.0" ><channel><title>陈同顺的博客</title><description></description><link>http://blog.soufun.com/blog_8268154.htm</link><lastBuildDate>2008-7-6 17:15:49</lastBuildDate><generator>SOUFUNBLOG</generator><language>zh-cn</language><copyright>Copyright 1996 - 2007 SOUFU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pubData>2006-7-17 17:18:11</pubData><item><title>陈同顺:如何真正杜绝中介吃差价？</title><link>http://blog.soufun.com/8268154/217688/articledetail.htm</link><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提问：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吃差价，不允许这个行为存在。我们预告发出来以后，网友跟帖说吃差价还有哪些弊端？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陈同顺】：现在之所以在国家职业协会职业规则里面规定，北京市行政部门建委和工商专项整治活动的里面也设定了这样的条款，就是禁止。首先在中介行业有这样的现象；第二就是这种现象应该说是不允许的，所以才出了禁止的条款。 </FONT></P><FONT face=Verdana>
<P><BR>　　【陈同顺】：差价本身首先一个中介行业从业的机构，它本身的市场定位就是居间代理，通过自己的穿针引线，提供劳务服务，提供信息，包括代办相关的手续获取他应得的佣金，他不是经营实体，他不是搞经营的。 </P>
<P><BR>　　【陈同顺】：你隐瞒了买卖双方实际信息情况，低进高出，换取中间的差价，这是这个行业职业道德不允许，应该诚信，所以两个方面都应该诚信。 </P>
<P><BR>　　【陈同顺】：第三，标的物毕竟是当事人的，应该维护人家百分之百的权益，你作为服务者首先应该做到这一点，而不是因为你懂这个专长，从而自己获利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所以不论是现金收房还是吃差价，首先是社会上有这种现象；第二这种现象不合理，不合法，所以加以制止。 </P>
<P><BR>提问：刚才你提到这个弊端，我还想问一下刚才赵秘书长说的第二种方式，就是双方都知道，弊端在哪里？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愿意接受的，是不是就没有弊端？ </P>
<P><BR>　　【陈同顺】：应该有几个要点。第一无论是现金收房，还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找一个买家隐瞒真实的价格，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他没有完成这个标的物的权属手续，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出售人的，在他获得现金之后，在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之前这一段时间里，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当事人是难逃干系的，你是当事人，尽管你把产权证给了他，有了事情还是找你。所以从法律上来讲所有权人的责任是没有回避的。 </P>
<P><BR>　　【陈同顺】：第二对于从事这样行为的经纪机构来说，你收购房子给了人家现金，你没有办理产权过户，首先你规避了国家税费，你逃税了。第二房屋的所有权不是你，你获得顶多是委托书，你没有获得所有权处分这个标的物，在法律上起码是不保护的。 </P>
<P><BR>　　【陈同顺】：第三这种运作方式本身背后，应该说容易产生的就是这种购房资金的来源，一个中介公司有多大的实力，你哪来这么多的巨款去买一套、两套甚至多套的房屋，这笔资金出处是什么地方？从现在反映出来的问题看，有几家公司出了一些事情，归根到底都是占用和挪用了客户的资金。当自己的资金链一旦发生断裂，这笔资金无法追讨。 </P>
<P><BR>　　【陈同顺】：反过来他成了责任人，进一步殃及了这些客户。从一个房屋的买卖经济行为酿成了社会问题，对于社会安定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作用。所以这种现金收房，吃差价，吞吐，应该在我们国家现实情况下不应该泛滥下去，应该加以制止。 <BR></FONT></P>]]></description><author>陈同顺</author><comments>http://blog.soufun.com/8268154/217688/articledetail.htm#comment</comments><pubDate>2007-1-11 17:45:02</pubDate><guid>http://blog.soufun.com/blog_8268154.htm</guid></item><item><title>陈同顺:北京房展可改不可无</title><link>http://blog.soufun.com/8268154/217687/articledetail.htm</link><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　　展会的冷热主要和几方面问题有关：1、符合手续的参展商多寡，合法进入的流通项目多少；2、旺季更容易举办；3、符合条件的薄底子的开发商(本身的销售已经很好的开发商，不一定来参展，他们认为没有必要通过展会来宣传自身)；4、展会提出项目价位有关(展位的租金、参展的入场费)。</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　　过去的展会简单，参观的人却很多，办得也相当红火，如今的展会内容五花八门，参展商使尽浑身解数来展现自己的商品和形象，但是如今参观者却寥寥无几，归结起来，原因可能有几方面造成。</FONT></P>
<P><FONT face=Verdana>　　首先，过去处在市场发育期，人们的认知肤浅，获得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展会作为一个信息的集聚地，有着专一的宗旨，很自然能吸引大众。到了后来，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信息传播渠道的拓宽，有些信息完全可以足不出户获得，削弱了展会现场的人流量。</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形式和以前相比，分流了；如今的展会商业色彩太浓，房展会上除了摆放沙盘，把样板间也搬出来，有的甚至还放一辆轿车，还有车模；太多附属的元素，已经和房展的主题相背离，都是为了吸引大众眼球的包装。而这些琳琅满目的“花样”都作为成本附加在参展商的参展费用中。这些成本最终还是要通过其他渠道来消化，比如说提升房价。现在的展会，参展的项目大同小异，使得供应和供应品种变相减少，看房人欲望度也随之减少，往往走了一家就不需要再去其他场馆了。</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展会的确是越办越难。北京需要什么样的展览会？数量不宜太多，浪费人力物力，周期不要太短，造成无人参加的窘境。但也不能完全取缔，这么多年形成的习惯，突然没有了，老百姓也会不习惯。</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BR></FONT>&nbsp;</P>]]></description><author>陈同顺</author><comments>http://blog.soufun.com/8268154/217687/articledetail.htm#comment</comments><pubDate>2007-1-11 17:40:58</pubDate><guid>http://blog.soufun.com/blog_8268154.htm</guid></item><item><title>陈同顺解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title><link>http://blog.soufun.com/8268154/147194/articledetail.htm</link><description><![CDATA[<P>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而不是法规，在力度上不够强，有些规定<BR>不带强制性<BR>　　记者：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应下发了实施细则，从6月1日开始实施<BR>《办法》。这给很多北京的买房人带来了福音。请问，《办法》和《规定》是不是<BR>可以作为今后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法院判案的依据？<BR>　　陈同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不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而是建设部颁发的<BR>部门规章，在力度上还是不够强，有些规定不带强制性，因此，它可以作为法院判<BR>案的参照。<BR><BR>　　■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前提下，没有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仍可内部认购；<BR>期房的预售许可证可以电话或上网查询<BR>　　记者：北京的有些媒体也对此发表了“商品房销售六不许”的文章，其中提到<BR>不许内部认购。有读者打电话问，双方自愿的内部认购也不可以吗？<BR>　　陈同顺：不许内部认购不是绝对的。按《办法》的第6条、第22条规定，商品房<BR>预售实行许可制度，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应当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开发商擅<BR>自预售要按相应规定处罚。这指的是开发商不据实相告、隐瞒事实的违规预售。<BR>从另一面看，交易行为是买卖双方的纯民事行为，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双方本着<BR>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即便是有的商品房没有达到预售条件，<BR>但只要开发商诚实守信，如实告知而不是隐瞒欺诈，购房人在已知的情况下，自愿<BR>交付订金也是平等交易，但出了问题，自己承担责任。<BR>　　记者：按《办法》规定，现房销售得备案，期房销售得有许可证。请问，普通<BR>购房人从哪儿可以查询现房的备案情况以及期房的预售许可证？<BR>　　陈同顺：无论是现房还是期房，看它是否符合销售条件，首先要查看，其次才<BR>是查询。对现房，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了第8条中规定的7个条件，只要开发商能出<BR>具这7个方面的资料，就证明房子已经具备合法身份。目前，由于各方面原因，现<BR>房的备案还不具备查询条件。但期房的预售许可证，购房人可记下发证部门以及<BR>证号、项目名称等，然后打电话到发证部门核实。<BR>　　记者：《办法》对擅自预售的开发商做了处罚规定，但没有对买房人应该获得<BR>什么样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买房人遇到实际问题应该怎样处理？<BR>　　陈同顺：不具备预售条件的，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擅自预售，开发商要依据消费<BR>者权益保护法对购房人予以赔偿。<BR><BR>　　■开发商应在房子交付之日起60天内递交办理产权证资料<BR>　　记者：有媒体报道“不许在办房产证的时间上写1000天”，对吗？<BR>　　陈同顺：这个提法不妥当，《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BR>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到房屋所在地房<BR>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里只是规定了开发商提交办理产权登记资料的时间期限是60<BR>天，而不是产权证的办理时间期限。这个规定是结合“产权证难见踪影”的主要原<BR>因之一——开发商不能及时将应由其提供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而提出的</P>
<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10 align=left border=0>
<TBODY>
<TR>
<TD><FONT size=2><!--插入广告JS代码--></FONT></TD></TR></TBODY></TABLE><SPAN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0px; LETTER-SPACING: 0px"><FONT size=2>从交易过程看，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是产权证的当事人，但开发商应当协助<BR>购房人办理产权证，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送<BR>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BR><BR>　　■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谁也不能强制谁，开发商给购房者填好的合同<BR>或不和购房人签订补充协议时，购房人不能迁就开发商<BR>　　记者：“不许给购房者填好的格式合同”的说法对吗？<BR>　　陈同顺：按《办法的》第23条规定，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之前，开发商有义务<BR>按照规定向买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BR>《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第4条也规定，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开<BR>发商应当向买房人明示合同文本。<BR>　　北京市自去年年底开始使用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示范合同，开发商可以使<BR>用，可以参照。签订的前提是双方自愿的条件，开发商不能强制购房人，购房人也<BR>不能强制开发商。开发商给购房者填好的格式合同或不和购房人签补充协议时，购<BR>房人不能也不应该迁就开发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与开发商协商，在双方达成一<BR>致意见的情况下签订；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买别处的房。<BR></FONT></SPAN></P>]]></description><author>陈同顺</author><comments>http://blog.soufun.com/8268154/147194/articledetail.htm#comment</comments><pubDate>2006-8-21 14:18:27</pubDate><guid>http://blog.soufun.com/blog_8268154.htm</guid></item><item><title>房产中介面临整肃风暴</title><link>http://blog.soufun.com/8268154/73657/articledetail.htm</link><description><![CDATA[昨天，记者从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获悉，从今年5月1日开始，该协会将直接负责北京市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注册工作。“今后，获得资格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资格注册、注销信息都将对外公开，公众可以查询。”协会会长陈同顺这样形容变化。 
<P>　　这个变化源于北京市建委4月19日发布的《关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管理有<!--NEWSZW_HZH_BEGIN--> 才可能为其备案或变更备案手续。通知规范的对象，既包括主营二手房和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屋中介公司的从业者，也包括从事新盘代理销售的代理行员工。</P>
<P>　　对房产经纪公司来说，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是一道重要门槛。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市场总监金育松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成立房地产经纪公司，需要该公司中4个以上的成员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公司若开设分支机构(分店)，每个分店需要2个以上的成员持证；而上述资格证不能重复使用。</P>
<P>　　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保守估计北京有房产经纪从业人员5万人，持证上岗的仅有2万人。“从高标准来说，房产买卖签约环节至少应该由持证经纪人来操作。”陈同顺的言外之意道出了该行业的现状。此外，“租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也是行内的公开秘密。</P>
<P>　　据陈同顺介绍，“五一”之后，协会将出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链家等房屋中介公司也呼吁，今后相应资格信息的公开应包括经纪人的信用记录，以便更有利于行业规范。</P>]]></description><author>陈同顺</author><comments>http://blog.soufun.com/8268154/73657/articledetail.htm#comment</comments><pubDate>2006-7-18 16:13:31</pubDate><guid>http://blog.soufun.com/blog_8268154.htm</guid></item><item><title>陈同顺：北京市商品住宅价格评判及对策</title><link>http://blog.soufun.com/8268154/73627/articledetail.htm</link><description><![CDATA[编者按：自1998年以来，北京市的商品住宅价格出现了平稳下降的趋势，但目前的房价水平与普通市场的购买能力相比，仍是可望不可及的。特别是在国家出台停止福利性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后，市民解决住房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市场，商品住宅价格偏高的问题便更加明显地凸现出来。科学评判商品住宅价格，弄清商品住宅价格偏高的主、客观因素，探讨解决的途径，对于建立合理的住房供需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的发展是十分有益的。<BR><BR><BR>一、北京市商品住宅价格偏高的主要因素<BR><BR><BR>北京市商品住宅价格偏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BR><BR><BR>（一）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价格上升。<BR><BR><BR>1、土地供应制度不完善，行为不规范。在征地环节上，用地单位急于把土地弄到手便私自同乡村洽商，任意提高土地补偿标准，致使全市农地转用成本和征地费用的上扬。也有个别单位则利用征地机会倒买倒卖土地，从中牟利，使土地征用环节就形成泡沫。在土地出让环节上，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区可建设的大量用地散落在各个单位手中，他们大多采取联建的方式向开发企业进行房屋分成或由开发商一次买断单位用地，使开发商既要满足原土地使用人的经济要求，还必须向国家依法交纳地价，这就无形中加大了项目开发的成本。同时，北京一些项目公司获得了用地的手续后便进行炒买炒卖，投机取利，造成土地开发成本上升。<BR><BR><BR>2、开发建设环节上的招、投标机制尚未全面形成。涉及开发建设中的拆迁安置，公共福利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目前尚未建立起一整套的招、投标制度，缺乏公开竞争，导致开发成本上升。<BR><BR><BR>3、开发企业不具备应有的经营规模。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约有上千家，其中资金雄厚、开发规模大、信誉度高、业绩突出的大企业屈指可数，大量的开发企业尤其是项目公司只有开发权但无开发能力，这些公司依靠项目炒作为生，不仅干扰了市场秩序，同时也加大了正常的开发成本。<BR><BR><BR>4、开发企业追求的利润率偏高。据有关资料显示，北京市商品住宅的项目利润率大约在10％以上，企业自有资金回报率也在30％左右，甚至更高。这与国外项目利润率在3％左右、企业自有资金回报率在6－9％相比，呈现出利润率和回报率过高的不正常现象。<BR><BR><BR>5、住宅二级市场房源供应不足，难以发挥平抑商品住宅价格的作用。北京的住房二级市场已于去年底放开，但由于时间尚短，上市的低价位住房并不多，还远不能起到平抑商品住宅价格的作用。<BR><BR><BR>（二）强劲的集团购买抬升了商品住宅价格。<BR><BR><BR>北京市商品住宅价格较高，但销售却一直较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北京作为首都，在京的中央各部委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金融、商业机构、外埠驻京办事机构较多，这些单位不仅购房数量大、价格承受力强，而且还注重好区位，成为抬升北京市商品住宅的价格上扬的主要力量。<BR><BR><BR>（三）开发建设中的特殊因素推动了成本加大。<BR><BR><BR>1、北京市新的拆迁政策调整，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降低开发成本的作用，但涉及特殊用房的拆迁费用依然没有很好解决，导致成本居高不下。<BR><BR><BR>2、由用地单位代征市政公共用地并进行拆迁建设的做法尚未改变，也造成了开发成本的加大。<BR><BR><BR>3、建筑安装造价偏高。主要表现在建安的施工定额不能做到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进行调整，长期固定在一个基点上，加大了开发建设费用。<BR><BR><BR>4、摊入商品住宅的公共设施费用偏高。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改革尚未到位，诸如电信、供电等经营性设施的费用仍由开发企业承担，致使这部分费用也进入了开发建设成本，进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BR><BR><BR>5、北京是历史悠久的古都，保护古都风貌任务重，旧城区的改造难度大，不仅人口居住密度大、拆迁成本高，而且开发项目容积率偏底，也是构成了商品住宅成本偏高的因素之一。以上情况表明，北京市的商品住宅价格偏高是由于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有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问题，<BR><BR>还有需求拉动的问题，但归根结底是房地产市场发育不成熟的表现。<BR><BR><BR>二、解决北京市商品住宅价格偏高的对策<BR><BR><BR>（一）加大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力度。<BR><BR><BR>1、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地的制度，改由征地单位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做法；变相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有关费用，再由主管部门向农村集体组织支付，克服变相提高补偿标准的弊端。<BR><BR><BR>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结合乡村经济发展状况及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我市各类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使土地补偿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做好土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保护农民应得的利益，研究制定用于个人养老、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减少和避免诱发社会问题。<BR><BR><BR>2、设立北京市土地开发基金，由政府组建的土地一级开发机构，运用土地开发基金代政府收购、接收、储备土地，进行熟地开发后有计划地投向市场，并在每年初向社会公布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在土地供应方式上，改变现行以协议为主的土地出让方式，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商品住宅土地供应新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占地单位自行招商、联建等不规范的土地转让行为，降低土地开发成本。<BR><BR><BR>3、做好“三清”工作。清理开发公司，重新核定资质，取缔以炒买炒卖为生的开发公司。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并创造条件，有步骤的推动开发企业向规模化经营的方向发展，使商品住宅开发走集约式的道路，进一步降低开发经营成本；清理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制定项目转让管理办法和禁止炒买炒卖项目的规定；清理闲置土地，闲置的新征用地无偿或补偿收回，或重新安排项目或退耕还田，闲置的出让土地依法收回使用权，由政府统一组织招标、拍卖。<BR><BR><BR>4、调整商品住宅立项的审批方式。不仅要审主体资格、投资者的资金，同时要审是否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解决有了立项、规划之后就发生项目炒作的问题。<BR><BR><BR>5、加强对城市拆迁的管理。严格审核拆迁公司的资质，规范拆迁公司在拆迁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最大限度的降低城市建设中不合理的拆迁成本。<BR><BR><BR>6、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放开住房三级市场。最大限度的开放和盘活存量住房，利用存量住房的低价位优势，平抑商品住宅价格。<BR><BR><BR>（二）修改现行的建安定额管理办法，降低建筑施工成本。<BR><BR><BR>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修编人工、材料建安定额，定期发布和调整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BR><BR><BR>（三）进一步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BR><BR><BR>理顺和界定住宅小区公共设施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使用、处分的关系；明晰产权，取消为电信、供电等经营设施无偿提供基础性投资，把这部分费用从开发建设成本中分离出来。<BR><BR><BR>（四）调整结构，完善住房供应机制。<BR><BR><BR>结合住房供应体制的改变，政府应适时调整政策、扩大住房供给渠道。如鼓励和组织集资合作建房，按不低于建安造价标准向职工售房，免收这种住房的土地出让金，个人可以获取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再如，按以销定产的原则，由政府有计划的组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对于一些开发单位原用于拆迁安置的现房，也可经申报审批后变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即可使其减少空置，又增加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渠道。政府投入一定资金，修建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改善本市住房困难、收入低下职工的住房条件。<BR><BR><BR>（五）提高个人购房的消费能力，培育新的购房主体。<BR><BR><BR>商品住宅的价格偏高问题，除要采取措施剔除不合理的因素外，还应努力提高职工个人消费商品住房的能力。当前一方面需要抓紧落实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到位，各单位应将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和存量公房出售收入全部转化为个人购房补贴，允许有条件的单位提高补贴标准；尤其是对职工配偶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可担负该家庭应得的全部补贴。同时需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解决住房即期支付与终生消费的矛盾，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首付款的额度和贷款利率，提高政策性贷款。尽快成立置业担保公司，减少贷款购房的风险，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困扰个人贷款的担保问题。<BR><BR><BR>通过实施上述措施，一方面可以使北京市的商品住宅价格可望调整到合理的价位，另一方面也可尽快实现个人成为商品住宅消费主体的转化，使北京市的商品住房市场在新的格局下继续健康的发展。<BR><BR><BR>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即使北京的商品住宅价格在今后有所下降，但与上海、广州等沿海城市的同类住房价格相比，商品住宅的价格仍会相对偏高，因为除开发建设当中北京有供暖设施等投资因素外，北京作为我国首都的这一特殊地位，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其他地区没有的价格偏高的客观因素。(本文发表时间为2001/9)<BR><BR>]]></description><author>陈同顺</author><comments>http://blog.soufun.com/8268154/73627/articledetail.htm#comment</comments><pubDate>2006-7-18 16:05:09</pubDate><guid>http://blog.soufun.com/blog_8268154.htm</guid></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