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吃差价,不允许这个行为存在。我们预告发出来以后,网友跟帖说吃差价还有哪些弊端?
【陈同顺】:现在之所以在国家职业协会职业规则里面规定,北京市行政部门建委和工商专项整治活动的里面也设定了这样的条款,就是禁止。首先在中介行业有这样的现象;第二就是这种现象应该说是不允许的,所以才出了禁止的条款。
【陈同顺】:差价本身首先一个中介行业从业的机构,它本身的市场定位就是居间代理,通过自己的穿针引线,提供劳务服务,提供信息,包括代办相关的手续获取他应得的佣金,他不是经营实体,他不是搞经营的。
【陈同顺】:你隐瞒了买卖双方实际信息情况,低进高出,换取中间的差价,这是这个行业职业道德不允许,应该诚信,所以两个方面都应该诚信。
【陈同顺】:第三,标的物毕竟是当事人的,应该维护人家百分之百的权益,你作为服务者首先应该做到这一点,而不是因为你懂这个专长,从而自己获利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所以不论是现金收房还是吃差价,首先是社会上有这种现象;第二这种现象不合理,不合法,所以加以制止。
提问:刚才你提到这个弊端,我还想问一下刚才赵秘书长说的第二种方式,就是双方都知道,弊端在哪里?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愿意接受的,是不是就没有弊端?
【陈同顺】:应该有几个要点。第一无论是现金收房,还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找一个买家隐瞒真实的价格,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他没有完成这个标的物的权属手续,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是出售人的,在他获得现金之后,在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之前这一段时间里,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当事人是难逃干系的,你是当事人,尽管你把产权证给了他,有了事情还是找你。所以从法律上来讲所有权人的责任是没有回避的。
【陈同顺】:第二对于从事这样行为的经纪机构来说,你收购房子给了人家现金,你没有办理产权过户,首先你规避了国家税费,你逃税了。第二房屋的所有权不是你,你获得顶多是委托书,你没有获得所有权处分这个标的物,在法律上起码是不保护的。
【陈同顺】:第三这种运作方式本身背后,应该说容易产生的就是这种购房资金的来源,一个中介公司有多大的实力,你哪来这么多的巨款去买一套、两套甚至多套的房屋,这笔资金出处是什么地方?从现在反映出来的问题看,有几家公司出了一些事情,归根到底都是占用和挪用了客户的资金。当自己的资金链一旦发生断裂,这笔资金无法追讨。
【陈同顺】:反过来他成了责任人,进一步殃及了这些客户。从一个房屋的买卖经济行为酿成了社会问题,对于社会安定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作用。所以这种现金收房,吃差价,吞吐,应该在我们国家现实情况下不应该泛滥下去,应该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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