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必须凌驾于国家之上,物权才会有平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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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前后经历了7次审议和多次修改,终得以通过。无论如何这是值得国人为此庆贺的。它不仅标志着我们这个民族在法制文明的道路上迈出坚实重要的一步,也是对改革开放20多年所形成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和所取得的成果给与积极肯定和有力保护;在物权平等保护方面,对于千百年来深受“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思想贻害的国人来讲更是一次精神上的解放。
我们看到,看似简单得的、区区3万字的《物权法》,作为该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四条)这是中国法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步。因为它第一次在物的权属方面把“国家”与“个人”平等地列于法律保护的对象,换言之《物权法》是中国第一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民法法典。
在我们这样的国家,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在国家物权与公民物权之间,从来用不着担心国家的物权会受到侵犯。当然,某些人以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而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虽然目前也很普遍,但这首先是政治体制方面的问题,与更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有什么关系?老侯以为,要使国家的物权真正得到保护,就必须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法律。而在此之前的那些个不管是地方政府五花八门的红头文件与行政制度也好,或者是中央政府的红头文件也罢,一般是以凌驾于或者至少是与法律平起平坐的姿态颁布的。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尚未走出“官本位”阴影的国人在从“人治”迈向“法制”的过渡性产物,它不仅不可能对国家或者公民的物权得到真正持久的保障的,相反在很多时候成了某些利益群体侵害和掠夺国家物权和普通公民物权的借口和依据。
说起对于普通公民物权的保护,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老侯想起德国物权法的一个经典案例:德国《民法典》第93条规定:“以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力相抵触为限,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其物,并排出他人的任何干涉。”从这短短三、四十个字的法律表述里,老侯看到的不仅仅是德意志民族的严谨认真,更多的是对于物权神圣不容侵犯的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再来看一下这条法律是怎么执行的。19世纪末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想在波茨坦修一座行宫,行宫选址紧挨着一座磨坊。国王多次派人与磨坊主协商拆迁未果,就强行拆除了这座磨坊。磨坊主起诉到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判决威廉一世败诉。必须将磨坊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拆除磨坊给磨坊主造成的损失。那座被恢复的磨坊一直被保存至今,成为德国公民个人财产严格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这事放到在世隔2个世纪现今我们国家,虽然早已没有了皇帝国王,但依然有点不可想象。一个“地方法院”,你敢这样牛X,敢定国王的罪?
虽然,受数千年的封建思想贻害,我们国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换非常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情况在我国依然普遍存在着,公民也好、集体也好,国家也罢,离实现这些主体的物权的真正保障的目标还很遥远。但是,毕竟我们很快就要走上《物权法》这条通向法制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大路,我们的心里应该充满希望!
深圳 侯科昌
2007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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