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费遭拒的证据
如果能够在物业合同期内取得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但物业以某些理由拒收的证据,那物业提出“滞纳金”的要求将被驳回。
2) 诉讼成本
保管物业费的数额参照律师费,因为一旦闹上法庭,物业人员是不可能亲自出庭的,基本都是由律师代理。因此如果代为保管的物业费数额少于律师费,那物业最终不过是在替律师讨钱而已,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而业主(居民)的诉讼成本不过是半天假期,些许车费,数十元诉讼费而已。
如果业主不服地方区级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业主(居民)的上诉成本基本没有变化,而物业将可能再加一笔律师费。
因此,物业与业主对簿公堂,物业永远是输家。即便是堂堂胜诉,最终也只能落得个拍落牙齿肚里咽,买了炮仗别人放的下场。
3) 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出诉讼时效的权利作放弃论。
也就是说,依据相关法律,如果在2年时间内物业没有采取任何有效举措向业主催讨物业费的话,那超出2年部分的物业费就等于物业放弃了权利。
物业以前一直在钻法律的空子,妄图通过自编、自导、自演的“挂号信”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延长物业费权利的诉讼时效。他们会寄发一封催缴物业费的挂号信,但挂号信一般都到不了业主手中,因为大多数家庭在工作日都没有人在家,所以都不会签收。
但物业会用偷换概念、鱼目混珠的手段,将寄信凭证当作收信凭证,同时宣称只要寄了信就等于向业主催了帐,不管业主(居民)是否收到。
但我国实行的是“到达主义”立法原则,也就是单方面的行为将不对对方产生法律效力。本市一中院的法律工作者对此也有明确解释。因此只要物业无法提出任何业主确实收到物业催缴物业费行为的到达证据(挂号信签收单据等),那物业对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将是延续的,也就是物业在不断丧失对物业费的权利。
物业已经无法也不敢对前一个合同期内的物业费进行追讨了,那是因为那个合同里面存在着些许维护业主权益、监督物业服务的条款。但第二个合同(现行合同)中,这些条款被业委会和物业删除得干干净净。物业服务的优劣没有任何条款可以予以监督、评价和约束,而业主也无法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业主的维权之路在现业委会的背叛和出卖之下越加艰难,因此我们必须更加团结和坚持,更加理智而理性,以切实行动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
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交纳物业费是我们业主的责任和义务。但我们拒绝接受丧失权利、权力和利益的不平等条约!我们决不屈辱地用我们的正当权益和尊严来换取原本就属于我们的安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