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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及其会计监管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外部的一种契约或制度安排。按0ECD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明确规定了公司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营运的手段”。会计监管正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用以实现公司目标的重要监控手段。一方面,通过会计监管保证公司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通过会计监管保障公司各项合约的有效实施。本文着重探讨如何建立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会计监管体系。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竞争的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的存在和合理的股权结构。我国的高级经理人才形成和筛选机制尚未建立,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还很低,股票市场上2/3的股票不能流通。那些能够流通的、由社会公众分散持有的股票虽然可以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通过市场机制的外在力量达到对经理人的约束,但由于所占比例太小,即使所有的个人股东都抛售手中股票,即使有人能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买进,也不能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对经理人员不会造成压力,“用脚投票”的外部治理机制失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多在二级市场以外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存在“黑箱操作”现象,行政干预较为严重。综上所述,市场环境不成熟和股权结构不合理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2.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很不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存在既有意愿又有能力选择和监督经营者的大股东。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不同持股主体行为特征的分析表明:国家作为大股东,存在“所有者缺位”的现象;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的约束弱化;小股东既无能力也无意愿参与公司治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残缺的问题。控制权残缺的直接表现是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用手投票”的监督约束机制失灵。控制权残缺的又一表现是董事会功能淡化。有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2/3以上,甚至有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部由内部董事构成,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担任,董事会不能有效地监督经理人。控制权残缺的最后表现是监事会功能弱化。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70%以上来自公司内部,董事会从属于或受制于总经理,形同虚设,监事不知事、监督不力的现象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由上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竞争的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存在。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经理市场尚处于发育之中,还不具备利用外部机制进行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而建立竞争有序的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一蹴而就,此其一。其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需要分散的股权结构,众多的个人投资者单独持有股份,由于个人监督经营者的成本收益不对称,没有人关心公司的经营,经理人员独自操纵公司,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三,以外部治理为主的英美模式的致命弱点就是经理人员面临股东分红的强大压力,为了迎合股东追求高股息的心理,只偏重追求短期盈利,导致公司经营行为的短期化,从而使公司的竞争力大为降低,这与我们利用证券市场改革国有公司增加公司竞争力的初衷相违背。最后,英美公司治理的演变历程表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存在诸多弊端,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机构投资者革命”也说明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鉴于上述几方面的理由,笔者认为,外部治理不能成为当前乃至将来我国公司治理的主导机制,英美模式也不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模式。可行而合理的选择是参考以大股东监督、内部治理为主的日德模式。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国家作为大股东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改善股权结构,寻找既有能力又有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大股东。根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和资本雇佣劳动的观点,能够替代原来由国家政府部门承担的选择和监督公司经营者责任的只能是非国有的法人大股东。日德模式的弊端在于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率过高,股票流动性极差,致使市场监督功能几乎丧失贻尽,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我们强调首先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以内部治理为主,不应否认公司外部治理的作用。当前我国的股权结构很复杂,占了上市公司总股本2/3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流通股以A、B、H股的三种形式存在,股票市场彼此分割,不利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今后我们应逐步统一股票市场,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以使我国公司的治理朝着以内部治理为主、外部治理为辅的博采众长的混合模式的方向发展。
三、与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应的会计监管
(一)外部会计监管
在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会计监管中,主要是改善和加强外部会计监管。我国目前普遍缺乏外部会计监管环境,而只有良好的外部会计监管环境,才能保障内部会计监管的有效实施。因此,研究我国的会计监管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我国目前外部会计监管的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强化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保证会计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是加强公司会计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包括:(1)建立政府监督与约束机制。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通过行政手段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实施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性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实施与会计收支核算、帐簿资料有关的监督检查等。政府部门通过加大管理力度,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2)建立社会监督与约束机制一方面通过中介组织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公司有失“公允”及其他不当的会计行为,对公司实施会计控制;另一方面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证监会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将成为公司会计行为的重要监督者。因此,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建立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是实现公司会计控制的有效措施。
2.完善上市公司考核与评价体系,减少其会计作假的动机。我国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日益完善,但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层面上仍存在上市公司进行会计作假的诱因和可乘之机。例如,《证券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被停牌,限期不能扭亏为盈公司的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因此,一些处在“危险地带”的上市公司,为了不浪费其“壳”资源的价值,其管理层往往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会计政策,有时甚至不惜“违规违法”,千方百计粉饰其财务报表,以达到“保牌”的目的。1997年年报披露以后,沪深两市1995、1996两年连续亏损的7家上市公司全部扭亏为盈,致使三年亏损即被摘牌的规定形同虚设。再如,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要求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能低于9%。于是,10%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了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对于那些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不足10%但相差不多的公司,尤其是前两年已经达到10%的公司,便有提前确认收入,或延期确认费用,或利用关联方交易、资产重组转移不良资产,获取暂时性收入等的动机,以期取得配股资格。因此,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都密集在10%左右。从上市公司1997年年报的净资产收益率来看,有213家上市公司在10%和11%之间,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7.5%,而9%到10%之间的却只有21家(包括部分属于只需达到9%的特殊行业)。净资产收益率的这种特殊分布清楚地说明了上市公司为达到配股条件进行利润调节的普遍性。
为此,我们需要完善上市公司考核与评价体系,克服原有的仅以净资产收益率一个指标进行控制的单变量固定控制体系的不足,以便对上市公司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审查和评估。
3.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监督职能,首先要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法规,优化执业环境,重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二,应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由其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增强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同时加强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披露义务。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独立性不受损害,应当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换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大会的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及对上市公司的非审计服务事项等情况。第三,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方式落后的问题。针对这一缺陷,行业协会对违反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及注册会计师法的注册会计师要严肃处理,有的要清理出注册会计师行业。第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强强联合、兼并等方式形成一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既可以削弱审计活动的地域性,避免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又可以大大缩小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抵御上市公司以变更事务所来逼其就范的压力。第五,改变事务所的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变为无限责任合伙制公司,会计师职业特性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负无限连带责任。会计师职业的工作责任重大,出具的审计报告又具有法律效力,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不需要多少资本金。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有利于强化其责任,使其行为后果与社会影响相当,从而有利于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二)内部会计监管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股份公司同时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还可以建立各种专门的委员会。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股份公司董事制度、监事制度正在完善之中。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对它们进行职能划分,以免出现监督职能交叉或监督职能空白,并且切实保证二者各司其职。另外,为健全董事制度,可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审查,确保公司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法规要求的有关信息;对独立审计师所进行的审计进行审查;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查;领导内部审计并检查其工作。现在的监事制不能很好地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在制度安排上有缺陷,“一股独大”可能出现表决权不公正,实践中监事会不独立。在现行环境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作为我国财务监督模式的一种选择。
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管理目标研究
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被当作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手段,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系统中的核心子系统,又存在并运行于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财务管理目标直接反映着理财环境的变化并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公司的治理结构变了,作为财务运行驱动力的财务管理目标也要相应变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产生不同的财务管理目标。深刻理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逻辑,科学确定财务管理目标,对于优化公司理财行为,提高经营绩效,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和实质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广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是外部治理机制(如产品市场、经理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企业内部的约束激励);第二层是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也就是法人治理结构。这其中涉及理论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了所有权结构、产权理论、委托代理问题等理论性很强的内容。本文集中讨论内部治理结构,也就是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理主体,即谁参与治理。现代治理结构理论认为,企业治理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经营者、职工等;二是治理客体或治理对象。治理结构着重解决的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尤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利益相关者组成企业的目的是获取一种单个人生产所无法做到的合作收益,对这部分收益的要求权,即剩余索取权构成了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每个利益相关者对其他主体的行为判断又不是绝对准确的,因此,为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每个利益相关者必须有监督、约束对方的权利,必须分享资源配置的决策权,这些权利就是控制权。可见,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合理分配是企业治理结构的现实内容;三是治理手段。对法人治理结构来说,要达到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常见的有表决程序、利益分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机构。 总之,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合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约束机制,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他们进行长期合作,以形成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 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质在于利益相关者的平等参与及合作 传统的主流经济学认为,企业剩余应按“股东主权”的逻辑分配,由此得出的推论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主导型的。然而,事实上,现代社会中大量处于主导地位的公司恰恰是偏离“股东主权”逻辑的。 1.从产权理论上看,产权即财产所有权已被分解成两部分: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前者已是被弱化的所有权,而法人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如何分配的权力。现代公司里,真正能支配财产所有权的是公司法人,公司凭借其法人财产获得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得以成为“人格化”的独立法人实体。显然,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财产,其权利基础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股权。 2.企业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其中每个产权主体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有股东投入的物质资产,也有职工投入的人力资产以及债权形成的资产等。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企业“剩余”分配。这就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权威是不存在的,因为股权的运用受到来自债权人、经理层、职工等共他利益相关者的制约。 3.面临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企业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员工的素质及创新能力。即使企业想维持现状,若没有一批忠实和高素质的员工的支持,也是不可能的。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长期合作。 因此,把企业目标简化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不符合现实的,与企业的目标相比,股东权益的目标不过是第二位的。由此可见,企业法人财产理应归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的生命力不是来自股东,而是来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这就要求一项制度安排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利益。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各自的产权增值,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以达到长期稳定的合作。简而言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并且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相应的两种权利都是对应的。这种双边或多边合作模式就是“共同治理”模式。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用“共同治理”逻辑代替“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 1.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现实背景。中国经济尚处于转轨过程中,新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旧的经济体制依然发生作用,使得中国目前面临的公司治理结构背景极其复杂,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还要考虑现实条件的约束:①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政府的行政干预在短期内不会改变;②由于各种特定因素的制约,特别是旧的利益格局的牵制和阻碍,我国虽然建立了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其职能还远未到位;③资本市场,经理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发展滞后,市场信号迟钝或失真;④商业银行化进程缓慢,银行贷款的软预算约束仍存在;⑤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职工的就业刚性依然存在。 2.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使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面临两难选择 从国有企业改革的轨迹可以看出,改革的着眼点始终是单纯的改进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和激励,即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角度出发构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不难看出,这是典型的“股东至上”治理逻辑支配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具体表现为政府拥有企业经理人员的任免权,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等。按此逻辑,整个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就表现为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放权后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监控。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代表国家行使委托人职能的政府自身无风险投票权(廉价投票权)引发的道德风险,经营者在这场权利争夺战中总能占优势,总能合法地或事实上得到控制权,并使它们的利益在公司的决策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这种现象被称为“内部人控制”现象。 中国的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这种情况,反映出了如下的两难选择:给企业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是必要的,它可以带来企业效绩的提高,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内部人控制”失控;国家作为大股东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控制是必要的,但国家及代理人的特殊地位又使这种监控难免带有行政色彩,导致对企业过多的干预。 (2)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下被简化成单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现代公司制理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制度。委托人通过契约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来最低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效用,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并不能完全一致,要想有效监控代理人的工作,就必然产生代理成本,而委托代理的层次是决定代理成本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公司化发展过程中,代理结构和层次都是极其复杂的,包括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及职工等。这种多层次的代理关系扩大了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代理成本,使得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大大降低。按照股东至上逻辑,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作为所有者的委托人应如何激励并约束代理人,因而治理结构就简化为单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事实上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扩大了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监督者实际上丧失了应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监督能力和监督动力)。 此外,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现阶段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是建立在科学的“三权分立”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没有监督动力和监督能力的政府代理人的监督行为和经营者无外在约束的自律行为之上的,这必然为某些政府代理人与经营者合谋、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使职工应有的参与决策的权力和监督的权力成为走形式的工具,导致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国有资本与政府权力的结合使经营者可以随意损害其他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3.摒弃“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潮流的共同治理逻辑。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优点,结合我国国有企业自身特点,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就是摒弃“股东至上”的逻辑,遵循既符合国情、又顺应潮流的“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的共同治理思路。新的治理逻辑强调: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利益,而且要重视利用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控制;不仅强调所有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 共同治理结构是在传统基础上的创新,与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相比,有明显的优点:①共同治理承认改革的现实背景和条件特征。比如我国职工的就业刚性和企业的债务刚性短期内无法改变,诸如此类的约束条件限制了治理结构的创新空间。而正确的治理思路应该是面对这些问题,把这些约束条件转化为有用的资源加以利用。如就业刚性其实反映了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而这是确保职工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基础,反而能调动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而债务刚性能加强银行等债权人对企业行为的监控,改变银行对企业债务的软预算约束状况;②企业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集合,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相互依赖,团队成员只有缔结长期合约,才能确保这种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而共同治理恰恰有助于保持利益相关者的长期有效的合作;③共同治理结构有助于克服政府“廉价投票权”的难题。在政府是唯一监督者时,其“廉价投票权”问题必然存在,但共同治理引入债权人、职工等作为监督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政府监督失灵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在共同治理方面已有诸多实践,如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引入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我国《公司法》还明确规定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意见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 四、财务管理目标应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而变化
作为企业赖以运行的经济环境的一个重要部分,治理结构确定了企业的目标,并提供了实现目标和监督运营的手段。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服务于企业的目标,当然也是由治理结构来确定。如果看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能适时调整公司财务管理目标,整个财务运行机制就不可能合理,进而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还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在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上,遵循不同公司治理逻辑,会形成不同的答案。 1.由“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确定了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认为,股东在企业中投入了大量的专用性资产并最终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而也应享有企业的全部剩余收益,即股东持有剩余索取权。因此,在“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财务管理目标就是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财富上的最大化,在股份制经济条件下,股东财富由股东所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价格两方面因素决定,在股票数量一定,股票价格达到最高时,股东财富达到最大,从而使股东财富最大化又演变为股票价格最大化。但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只强调股东的利益。 2.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违背了“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共同治理的逻辑与股东至上的逻辑的本质差异在于公司的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是仅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大量的理论和事实证明,企业并不是所有者的企业,而是所有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的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将各种资源投入企业,通过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长期合作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正是各利益主体实现各自利益的手段,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为中介达到平衡,使得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 应该指出,企业价值同股东财富在性质上和数额上都是有差异的,企业价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包括股票价值和债权价值,还应包括人力资源所创造和积累的价值。在对企业进行评价时,看重的不是企业已经获得的利润水平,而是企业潜在的获利能力,可见所谓企业价值应是“资产负债表”左方资产的价值,而“股东财富”则相当于“资产负债表”右下方的所有者权益的价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可以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预期报酬(或自由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来表示,而折现率又与企业风险相适应,因而在风险和报酬实现较好的均衡时,企业价值达到最大。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相比,同样考虑了不确定性风险和资金的时间价值,强调了风险和报酬的均衡,并将风险限制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而且由于它充分考虑了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更丰富的内涵:①营造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和谐关系,努力培养安定性股东;②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培养职工的参与感与认同感;③加强与债权人的联系,邀请债权人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不但可以培养可靠的资金供应者,还能获得相关信息上的优势。此外,还能重视客户利益,讲求信誉,树立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 从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推动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理论发展的两条线索:一是目标理论本身缺陷,这是推动理论发展的内在矛盾;二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产权制度及其发展,这是推动其发展的外在矛盾。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使得股东价值与企业价值一致性的条件遭到破坏,同时各产权主体要求利益平等的原则不能否认,而企业价值最大化恰恰迎合了这种要求,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及对策
执笔人:张宝霞
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形成清楚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有效进行。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包括依法设置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以及在治理结构中作用日益加强的公司职工,它们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既对公司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利益各方起到权力制衡、关系协调的作用,同时也对管理者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对企业的管理及存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一个企业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投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相反的,如果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有效运作。其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说明:
(1)从社会的维度来看 每一个企业,与其所在的环境和社会息息相关,所以在说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首先要考虑这一方面。通过分析,中华—博略认为,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企业通过提高投资者的信心来吸引资本投资,有助于保证公司行为与法律、法规及社会期望的一致性,有助于减少商业交易中的腐败行为,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2)从企业的维度来看 公司治理结构正在成为公司战略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因此,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无疑是重要的。改善公司治理,有助于减少公司经营中的代理成本,有助于强化管理者的经营责任,以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增强公司的存续力,并有助于吸引低成本的资本投资。从研究中我们发现,良好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3)从融资角度来看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内国际资本所必需的。坚守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能够增强国内国际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更多更稳定的资金来源。McKinsey (麦肯锡公司)最近发表了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在他们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财务绩效和指标一样重要,且有将近一半的欧洲投资者和61%的美国投资者,决定停止或减少对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公司投资。80%多的投资者认为对于治理结构好的企业,他们愿意出更高价钱。如对英国的公司,同样的股票,盈利和财务状况, 但治理结构好的公司,投资者愿意以高出18%的价格购买其股票。对于意大利公司来说,治理结构好的公司股票的溢价(Premium)是22%,而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是27%。可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吸引投资者,从而增加企业的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增长。 (4)从公司管理的角度来看 如果说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规定了整个企业运作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那么,公司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平台和框架内,驾驭企业制定目标并迈向目标。这是因为公司管理在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始终受到公司治理基本制度安排的影响。两者的关系表现为图2: 图2:公司治理基本制度对公司管理效率的影响
从图2中可以看到:组织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是通过在公司治理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提高治理运行效率而得到的。公司治理效率越高、控制力越强,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就会越高。两者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企业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的有机结合可以产生良好的相互促进作用,进而有效提升企业的价值。如果公司治理结构无效,再好的经营管理者都可能变坏,导致公司管理出现问题;若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地进行监督和控制,管理者也可能被约束,并促使公司管理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通过分析,中华—博略认为,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不仅有助于公司企业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改善业绩,而且也是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关键影响因素。因此,研究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和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以来,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正在逐步理顺,政府角色和职能有了重新定位;二是股权结构正在逐步优化,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现象受到抑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正在形成;三是公司董事会独立性和重要性有所增强,公司内部制衡机制正在形成;四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上渐趋合理,内容日趋完善;五是法律与监管环境持续改善,外部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但不可否认,由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既损害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绩效,也使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收到预期成效。近几年,我国许多知名企业频频出事,企业高管层纷纷落马,这说明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就中华—博略研究分析而言,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没有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谁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代表行使权力,形成国有股权虚置。一项调查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主体有:集团公司、国资局、国有资产经营或控股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等。这些国有股东并非是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他们并不拥有索取其控制权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承担其控制权使用的责任。这种情况使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一种财产所有者与法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成为一种政治功利和经济目标的混合体。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这便是大股东“掠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 (3)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过于集中。 从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历史和逻辑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价值和绩效。在我国,股份制改革初期,国家急于扶持国有企业上市,又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更担心境外资本冲击国内资本市场,因而确定了国家必须在上市公司中保持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指导思想。这种“计划+行政控制”双重作用的结果,使得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形成“一股独大”。沪深两市1391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高达44.86%,而第二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仅为8.22%,前三名大股东的合计平均持股比例接近60%。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的资料显示,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其中个人持股比例高达80%以上。我国公司股权的高度集中,必然会诱发种种弊端,造成上市公司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妨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大量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 使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也是一大问题。 (4)“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由于国有股权过分集中,国有股股权主体虚置,所有者缺位,且在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执行董事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监督,所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造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内部人控制”就不可避免,其突出的表现在于过分的职务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费资产、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等。 (5)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双重软化” 我国国有企业即使在实现了公司制改革以后,其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仍然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任免的,或对其任免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因此,由于这种改革中的路径依赖性,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基本上沿袭了改制前的模式:软激励与软约束同时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同时并存,经理人员与政府博弈的结果,使一部分经理人员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转嫁经营风险,逃避经营失败的责任,同时又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追逐自己的利益,损害所有者权益。 (6)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 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不成熟。由于不存在一个真正的经理市场,董事会也无法按资本高效运行的要求选聘合格的经理或更换不合格的经理,因而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营者的威胁不大。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无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对经理实现激励相容的成本也就相当高,经营者冒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大。 (7)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中的信息机制还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因此,外界难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连企业普通职工也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这样,就为上市公司信息操纵和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 (8)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 公司治理机制是由公司内部完善的治理结构、规范的职责划分以及科学的制衡关系来实现的。我国目前主要是由《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虽然新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做了修订和完善,但与国外相比,仍然不规范、不完善。 (9)公司党委会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矛盾 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理顺公司“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党委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关系。由于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许多企业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或兼总经理,直接参与企业决策,或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客观上使其身份具有两重性,不仅从法人治理要求看,公司权力高度重合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而且在具体工作中,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所以,经营者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尚需完善。 三、完善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和策略
有人说,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就相当于一座楼宇的地基,考虑地基问题最有效的时期就是在楼宇建设之初。因此,通常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搭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构建了自己的治理结构,但是上述种种问题又确实存在。鉴于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我们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它,使它成为有效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并能够与企业管理互动的治理结构系统。前面我们提到,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四个部分,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而且上述问题也围绕这几部分阐述,因此在提出完善治理结构的建议和对策时也应着重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和完善的原则 设计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中华—博略对诸多案例的研究分析,这些原则包括: (1)法定原则:这是首要的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的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5)资源整合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应能充分发挥公司各方面的资源优势,以达到资源整合、资源有效运用的目的。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我们知道,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框架,所以要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出发,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对策。 (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象,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企业的老板就由一个变成两个或多个,那么国有股东就变成多个中的一个,因此不可能再搞一言堂并负无限责任了。同时,各家股东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极力排斥任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既便是股东份额较大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时,也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总之,股权多元化后,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只能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资份额行使职权,使各家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总体利益中得到实现。而且凡是公司股东,就可名正言顺地进入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核心。因为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于经理层而言,董事会又是委托者,授权经理层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董事会的治理水平是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缩影,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治理出现问题,轻则影响公司经营效益,重则将会遭受灭顶之灾。例如安然事件,很多人将其主要责任推给内部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机构失职,其实从法人治理结构上看,董事会失职以及对董事会考核力度不够才是最直接的原因。因此,董事会如何定位、如何考核及如何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管理层,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优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势在必行: ①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②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使董事会的组成、功能及职责如下图所示。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图3。 图3: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
③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的相关信息。
④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关系而产生,主要义务和责任有:(1)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3)借贷和担保的限制。董事要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确保经营与制定的政策计划相一致,达到所要求的经营标准,并在公司危机时刻起到安全阀的作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挽救局势。 除此之外,要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要进行合理、适当的分权,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股东大会、股东的授权经营范畴及董事会的职责等要有明确的界定。 (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监事会如果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于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的日常运作,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国有企业都应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健全企业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在制度上保证监事要知事。股东大会应制定和完善有关的监督制度或条例,具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职权,及其监督的程序和规范。如,监事(长)参加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的工作会议进行旁听的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监事会报送有关财务报表等。其次,要优化监事会的成员结构。要控制监事会成员中内部成员的数量,适当增加外部监事,使监事会更具有独立性。还要减少兼职监事,增加专职监事。另外,还要加强对监事成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力求全面提高全体监事成员的素质,使监事会成员精通公司业务、财务、法律,变为真正的内行,保证监事会的监督治理机能正常运转。 (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 “59岁”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激励机制的空缺,另一方面也表明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约束机制的空缺。要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既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又尽职尽责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落实董事会决议,实现股东利益,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①要切实保证经理行使法定的权利。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要落实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权,最重要的是落实其人事任免权。 ②要使经理人员的利益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起钩来。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根据企业经营效果决定经理人员报酬的激励制度,包括实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奖励(如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金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对经理人员实行以聘任制为主的市场约束制度,其中最基本的是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使经理人员既有动力和机遇,又有压力和危机,只能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勤奋工作。 ③要完善经理聘任制,确立竞争机制,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以防止短期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增长与可持续发展。 (5)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 近年来,公司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也是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组织效率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 首先,要发挥好职代会及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公司企业职工整体利益与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由于牵扯到职工自己切身利益企业内部可能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是正常的,也是企业必须加以解决的,因此需要有职代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职业领导人进行协调;其次,应大力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委派自己的代表,通过股东大会进入公司领导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维护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最后,要建立保障职工参与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使职工真正起到参与公司管理的作用。我国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应向德、日两国学习,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把公司员工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力争实现民主管理,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6)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鉴于我国目前企业大多通过外部融资渠道又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去。商业银行在对公司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权力渗透和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就能促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若在经济状况不好时,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投资或接管,促使企业扭转局面,达到偿债的目的。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德国的主持银行制度,都体现了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作为我国的借鉴。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措施,可以使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并促进其管理水平的提高。当然,完善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我们应学习西方国家几百年来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吸取其惨痛教训,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之有效的公司运作机制。 一个没有完善治理结构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难以生存,一个管理水平很差的企业,也不可能走得很远。从本质上讲,企业竞争优势来自于企业内部持续不断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管理水平的提升又来自于企业治理结构的持续改进和有效执行。因此优化和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企业发展中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是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根本所在。 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一、法人产权的实质—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
现代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以代理关系的收益大于代理关系的成本为前提的。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全相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进行制度安排,关系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发展与绩效。而这在现代企业中是通过治理结构来解决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法人实体。由于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很多(现代大公司甚至达到几百万人),股份相当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就越来越明显,因而公司并不是由股东直接经营管理,而是通过一系列代理关系和制度安排,由少数人进行管理的,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治理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组织结构形式,同时,企业法人产权的有效安排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形成。因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便有了权利的分离和相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从而相互间的监督、制衡成为重要的问题,因此,理解治理结构首先必须把握企业法人产权的实质及特征。
1、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企业法人产权是有别于原所有权但又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且有独立意义的有关资产的权利。在现实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经理的管理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资产组合的支配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因此,所谓企业法人产权便是这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2、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企业法人产权虽然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委托代理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企业法人产权虽然是所有者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股票一经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产,按照事先确认的法律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下,所有者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代理者。
可见企业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在这种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提出的现实意义
我国已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具有相当规模的工业体系。截止2000年,全国共有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15.8749万户总资产123984亿元,当年实现工业增加值23685亿元,其中国有控股工业企业5.400万户,总资产83641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4032亿元。然而,国企改革和发展中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表现在:工业内部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一般工业品生产能力过剩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短缺同时并存;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滞后,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不强,经济效益仍然低下;企业管理落后,纪律松弛的现象比较严重,成本、资金、质量缺乏有效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企业的优胜劣汰机制尚未形成,相当一批劣势企业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低水平重复建设仍不断发生;市场秩序混乱,信用低下,制假售假,走私和骗税等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企业富余人员多,社会负担重的矛盾仍很突出,随着结构调整和改革深化,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这就使国企改革困难重重。
回顾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从“放权让利”开始到承包制,转换经营机制,再到制度创新,都没有根本解决问题。现在虽然有些问题的认识基本统一了,但公司制究竞怎么运行,也就是现代公司的治理问题仍没有解决。故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这是有着极其深刻的现实意义的。
三、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所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全是假的。为此,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准则,《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该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提供参考。其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
1、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法入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0ECD,制定的标准和经验来看,一个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起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能保证公司实现长期的稳定增长与发展;三是能保证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调控;四是能保证公司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五是能有效地运用激励和控制等机制全面地调控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职工的行为,并充分地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上述原则和条件,为我国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模式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如果只有形式上的治理结构而没有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的组织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不能够全面到位,并且互相形成一种既协作又制衡的关系,则公司制很难运转起来。故而关键在于要建立一套与股权结构相适应的,权责分明的组织体系。具体地说,一是要合理设置领导机构。二是要合理确定各机构的人员构成。三是要合理划分各机构的权责。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模式可借鉴德国的模式。具体地说:
1、在组织形式方面,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会3个领导机构分设,且董事会和经理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
2、在权责划分方面:股东大会的主要任务是选举董事和完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任务;董事会主要负责对经理层的监督以及成员的任免等;经理会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
这是因为:股东大会拥有企业的资产最终所有权,行使股东权;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行使经营决策权;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拥有经营决策的执行权,行使经营指挥权: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活动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这样,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之间形成了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组织机构。
五、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员工模式
作为公司员工而言,他们是公司财产的直接创造者,是社会商品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具有公司劳动者和公司股权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公司员工模式必须既要考虑发展生产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员工的经济利益,调动员工参与公司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力军的作用。
我国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应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把公司员工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力争实现员工与管理的有机统一,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指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基础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
工人董事参与决策,建立了执行决策的保障体系,不仅可以给予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支持,而且可以动员广大职工为董事会正确决策的执行和实施提供最大可能的力量源泉,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和完善。国外股份公司在其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反复的实践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积累,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并且已经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了下来。我国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改制的过程中,应当吸取这些成功的经验。从中国现实着手研究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选择和构建,其目的不是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的模式,而是通过比较分析,试图提出一个目前可行的模式。采用国际通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反映了公司制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尽管所提出的建议还仅是一种思路和框架,但毕竟使法人治理结构不流于形式,其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治理是将人治机制转变为法制机制。必须指出,探索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以科学、积极的态度,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这一过程的发展要允许群众的创造性发挥,允许公司制企业法入治理结构形式的多样化。
六、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衡关系
首先论述一下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投资者通过认购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就开始了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有限责任制度即不管公司的经营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多大的财产责任,每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部分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过有限责任来解决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资产责任问题。第二,权利的合理分配。一是股东有根据一股一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同时股东又有权随时转让自己的股份。前者称为“用手投票”,后者称为“用脚投票”。
下面我们讨论现代公司中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法律上讲,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的经营,这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其特点在于:①一旦董事受托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既然将公司交由董事会托管,则不再去干预公司的管理事务。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②受托经营的董事不同于受雇经理人员,不兼任执行人员的董事一般不领取报酬,只领取一定的津贴。③在法人股东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代理人并不总是以追求委托人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会产生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等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完备、不对称又会产生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受托人有必要设计恰当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和经济效率。下面我们将分析现代企业是如何实现对经理人员(代理人)的监督与激励的。
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差异体现在: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要求经理人员尽职尽责,执行好经营管理的职能,以便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余收益”即利润;而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经理所追求的,则是他们本身的人力资源资本(知识、才能、社会地位、声誉等)的增加以及相应的经济收益。公司将经营工作委托给高层经理人员,根据经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公司的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社会公益方面的表现等)对他们实行相应的激励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其目的是要高层经理人员采用适当的行为,主观上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为了增加所有者的利益,从而实现激励相容。实现激励目标的具体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正向激励。即所有者通过董事会制订的报酬制度将经理人员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公司支付给经理人员的固定薪金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不能随着经理人员行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公司支付给经理人员的报酬还有三种形式:奖金、股权(剩余索取权)和退休金计划。奖金的灵活性最高,它可以根据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而经常变化,但奖金很容易刺激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股权和退休金计划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股权即允诺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与公司股权的持有保持密切的联系,具有长期的性质。退休金计划的目的也在于激励经理人员的长期行为,约束其短期行为。通过调整这三种形式的支付,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激励。
2、负向激励。负向激励就是指一种约束机制。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员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使得经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偷懒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实现自我效用最大化。负向激励就是指所有者对经理人员采取的惩罚性约束措施。负向激励首先表现在,在现代公司内部,尽管董事会把大部分的决策管理权授予了公司的经理阶层,但董事会依然保留了对经理人员的控制(聘用与解聘),及决定他们工资水平的权利。
其次、高层经理人员还受到众多的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首先是资本市场的约束,资本市场能对管理层施加压力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朝着有利于资产增值的方向。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股东提供公司经营的相对清晰的信息,如果公司的股价比不上竞争对手的价格,管理人员的无能或偷懒行为就被反映出来了。这时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其意愿,惩罚经理人员。其次,具有无限制转让性的剩余索取权和兼并市场对公司管理也有重要的约束作用。由于剩余索取权是可以自由转让以及是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敌意性”兼并者可以越过现任的经理人员和董事会去收购有多数股权的股票而达到对公司决策过程的控制,使得原公司经理人员失去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从而形成了对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有效约束。第三、商品市场的约束。在市场上,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将受到消费者的裁决。倘若公司的产品不能占有一定的市场比例,股东们获得此信息去调查公司的管理情况,并通过董事会对这些经理人员进行惩罚。第四、经理人员劳动力市场(职业经理市场)的约束。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无能的与不尽职的经理人员和责任心强与极高能力的经理人员会被区别开来。由经理人员竞争构成的职业经理市场对经理人员的行为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并对其行为的累计结果有一种记忆功能,即无能的或不负责任的经理人员在被解雇后将会发现他们很难再找到如意的工作。
总之,在我国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须具有中国特色,而这一特色有赖于我国公司制企业中全体成员的智慧和创造性的发挥。相信经过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探索,既反映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共性规律,又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定会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起来。
作者:一支笔
中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财务比较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公司法人财产的委托一代理制下,对投资者 (股东和贷款人)、经营者 (董事会和经理)和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加以规范和协调的一种制度安排。而这种制度安排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公司财务为依托,因为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财务方面,公司的财务结构是否合理对公司治理结构效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和制约。美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较有代表性的两种,前者属于以股票市场起主要作用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后者则属于以银行起主要作用的公司治理模式。因此,将这两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我国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就其财务方面加以比较,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股权结构的比较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公司的经营激励、收购兼并、代理权竞争、监督等公司治理机制均有着较大的影响。所谓股权结构,其含义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的股份由哪些股东所持有;二是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重有多大。前者是说明股份持有者的特性,而后者则是说明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因此,我们应该从这两个方面来对中、美、日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进行比较。
(一)权集中或分散程度的比较
美国公司的股权是高度分散的。据有关资料表明,个人股东的持股比例虽在逐年下降,但仍处在较高的水平之上,1970年为79.4%、1980年为70.8%、1990年为54.5%,而在这三年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则分别为17.4%、20.7和39.l%.由此可见,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权分散在众多个人股东的手中。与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相比,日本公司的股权较为集中。据有关资料表明,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1995年个人股东的持股比例约为2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则高达66%.由此可见,日本公司的股权主要集中在少数法人股东的手中。
我国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股权也比较集中。据有关资料表明,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所占的比重过高,1994年为65.84%、1995年为63.46%、1996年为62.62%、1997年为62.04%.而且国有股不能自由流通,虽可按协议转让,但转让的对象和条件都有严格的限制。另外,股票发行种类过多,股票市场被分割,难以互相流通。
从财务的角度来分析,对上述三国公司股权集中或分散程度的评价要综合考虑两种代理成本:一是风险成本,即投资者进行投资所承担的风险损失;二是治理成本,即维持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而发生的成本。这两种成本与股权集中或分散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即股权越集中,风险成本就越高,而治理成本就越低;相反,股权越分散,风险成本就越低,而治理成本就越高。因此,股权集中或分散的适度性,应该表现为使这两种代理成本之和为最低的股权比例。有学者认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就是利用一套制度安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即表现为股东如何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经理人员行为的问题。当然,要全面地评价股权集中或分散是否适度,或者说对公司治理效率是否有良好的影响,还必须与股东的特性结合起来。
(二)股东特性的比较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不仅仅取决于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即持股比例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股东的特性,即持股比例的质量。从股东的身份来看,股东有明确的和非明确的之分,其中,身份明确的股东有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两种。这三种不同特性的股东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个人股东是自然人,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的动力,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人数的增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关心程度和治理能力便将大为减弱,或是采取“搭便车”的行为来减少其治理成本,或是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制约经营者的行为。法人股东与个人股东不同,对公司的治理能力较强,对公司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稳定作用,但是如果法人持股比例过大,使股票过于稳定,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股东身份不明确,即“所有者缺位”,就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治理均是无效的。所以,评价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除了要考虑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外,更应考虑股东的特性。
在美国公司中,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一是个人股东,二是机构投资者。个人股东的特性主要是对自身利益有强烈的追求,但对公司的治理能力较低,因此不得不借助股票市场,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影响经营者的行为。机构投资者的持股量尽管增长很快,但在单个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却仍然很低,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机构投资者是靠多元化投资,实行资产组合来减少购买单一股票的风险,因而它不会把较多的资金集中购买某一家公司的股票;二是有关法律也限制了机构投资者在一家公司中持有较大股份的行为,如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任何一家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养老基金和互助基金不能超过10%,否则,就会面临非常不利的纳税待遇。因此,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股东一样,也是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一种值得关注的新动向,即许多机构投资者已开始较多地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事项中,采取多种方式以表达他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心
在日本公司中,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是法人。法人股东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金融机构法人;另一类是以大企业为核心的事业法人。但前者的持股比例远大于后者,如 1995年金融机构法人的持股比例为41%,而事业法人的持股比例仅为25%.所以,学术界认为,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一种“主银行制的治理结构”。日本公司的法人股东是明确的,其持股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且还具有相互持股的特征,因此对公司治理能力较强,有利于公司长期而稳定地发展。
在我国公司制国有企业总股本中占比例最高的国有股,由于最终归国家所有,而国家又不是“自然所有者”,即存在所有者缺位,因而其主体是不明确的,出现了谁都不管的“模糊治理”现象。据一些学者就中国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结构及治理效率所作的实证研究表明:改制企业的治理效率不佳与股权结构过度集中于国有股权、国有股比重过高,呈正相关关系。
二、 资本结构的比较
资本结构一般是指企业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同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有专家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资本结构都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公司治理结构机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结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要以有效的资本结构为前提。这是因为股东和债权人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上均有所差异,即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债权人则是合同收益的要求者;相反,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时,这两种权力便转移到债权人的手中。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况比前一种情况对经营者更加残酷,因为经营者在债权人控制下比在股东控制下更容易丢掉饭碗。当然,债务的这种激励与约束作用要以破产机制的有效运作为主要前提,因为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的。
1.美国公司的资本结构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经济发达国家中,美国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低,欧洲经济合作组织 (OECD)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来讲,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85%、德国公司为63%、美国公司仅为37%;二是美国公司长期资金的筹集具有“留存收益一发行债券一发行股票”这一顺序性,据有关资料表明,在1975-1984年十年间的投资性资金来源中,留存收益占13%、发行债券占12%、发行股票占6%、银行贷款占5%.形成这两个特点的原因主要有:
(1)美国实行双重征税制,即公司税和个人 (股票)所得税两重征税,促使公司利用利润再投资,而不用于分红派息,以减少税费;
(2)公司经营者可以通过留存收益免受资本提供者的监督;
(3)发行股票的成本很高,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美国股票发行成本占总融资量的2-5%,最高达到10%;
(4)发行股票对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要求,有些公司为了不让竞争对手知道其商业机密而不愿意发行股票;
(5)对银行贷款的限制,根据美国政府的规定,银行只经营短期贷款,不经营7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更不能持有公司的股份;
(6)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个真正好的企业为了不愿意被别人认为高估了其价值,避免股票价格下跌,便不会去发行股票。从美国公司资本结构的特点及其形成的原因我们不难看出:一方面由于破产机制的有效作用,经营者不得不承担债务违约和公司破产的风险,或者说经营者要受到债务比例的约束,不敢模仿高业绩的公司而增加负债;另一方面,经营者偏好留存收益,可能会加大代理成本。
2.日本公司资本结构的特点主要是资产负债率高据有关资料表明,日本工商企业资金来源的80%靠借人,在借入资金中,银行贷款占80%以上。可见,在日本,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十分密切,可用“企业、银行相互依存,利益一体化”来加以概括。银行不仅竭力支持大公司的成长和发展,而且在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时还派人参与企业管理,甚至在企业改组中,有时还直接管理企业。可以说,在日本,银行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坚强后盾。由于银行和破产机制的作用,在日本公司中,负债比例对经营者起到了有力的约束作用。
3.我国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尽管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降低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仍然偏高,据有关资料表明,大约为60%,而且这种高负债又是和低效益相联系的;二是筹资具有“发行股票 (或主权资本)一举债一自有资金”这一顺序性。形成这两个特点的原因主要有:
(1)目前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低下,靠自有资金来筹资几乎是不可能的;
(2)我国金融体制的限制,企业难以采取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再加之银行本已处于高不良债权的风险区,对企业贷款十分谨慎;
(3)目前国有企业负债大都处在高风险区,如果再通过此渠道筹资,便会使资本结构更加恶化;
(4)经营者不愿承担债务违约和企业破产的风险;
(5)股东监督和要求偏弱。这些特点及其形成的原因表明,在我国由于破产机制难以运行,负债对经营者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三、经营者报酬激励的比较
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公司的经营者是谁?中外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认为董事会是经营者,而经理则是管理者;二是认为董事会和经理都是经营者,但其侧重点不同;三是认为只有经理才是经营者。我们倾向于第二种看法,因为经营者是掌握经营权的人。经营者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经营者,便有什么样的企业。因此,建立良好的经营者激励机制,最大限度的调动其积极性是非常必要的。有专家认为,一个人要是没有受到激励,仅能发挥其能力的20-30%;如果受到充分而正确的激励,则能发挥其能力的80一90%.这一规律对企业经营者也不例外。企业能否经营得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的素质、事业心和努力程度,而且企业家还要承担很大的经营风险,如果对他们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就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和承担风险的意愿,修炼自然很难经营好。而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因为经营者首先是一个“经济人”。所以,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
2.强化“相机性控制”,以解决债务约束软化问题如前所说,在我国由于破产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因而债务不可能有效地约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真正建立起破产机制,强化债权人的“相机性控制”。所谓“相机性控制”,就是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债权人则只是合同收益的要求人;相反,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在破产机制的作用下,这两种权力便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现代资本结构理论认为,资本结构的选择就是控制权在不同证券持有人之间的分配与选择,优化的资本结构是在该负债水平上导致企业破产时将控制权从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与股东控制相比,在债权人控制下,一方面由于企业的商贸结算和贷款都是由银行进行的,所以债权人对企业的资产负债信息的掌握比股东更多、更准确;另一方面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的。所以,债权人控制比股东控制更加有力,把债权人 (尤其是银行)的“相机性控制”机制引入企业的治理结构中,有利于提高治理结构的效率。
3.完善经营者的报酬制度,以解决报酬激励不足问题如前所说,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报酬不仅水平低,而且结构单一,因而缺乏激励作用。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设想是:经营者的报酬结构包括两部分:一是基本年薪,即经营者从公司获得的一笔相对稳定的年收人,这主要是根据经营者在过去几年的经营业绩来加以确定;二是风险收入,即与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关的收入,包括年度奖金和远期收入两部分,其中,年度奖金主要根据企业当年的经营状况确定,而远期收入则主要根据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来确定,并可采取股票、认股权等形式。可见,这种报酬结构便把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经营状况结合起来了,迫使经营者对企业作长期投入,而不是采取短期行为。当然,经营者报酬制度的实施还必须以严格而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为前提,否则,再好的制度和办法也难以奏效。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作者:张兆国 唐丽 黄彦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用来协调和控制公司内各参与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和行为的、惯例和制度安排。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及其对经营的。
一、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被家族及其伙伴所拥有,家族控制了董事会的大权,并进而控制了经营者,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从属地位,资本市场在融资及控制公司方面的作用相对薄弱。尽管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家族控股者能从内部控制上解决经营者的代理,然而,公司融资的范围较小,所有者承担的风险较大。
美英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起来的,因此具有与这种特定条件相适应的特点。在美英的市场导向模式中,一方面,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主要掌握在诸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手中。这些机构投资者为了分散风险,在每一个公司中所占有的股权份额也不大,而且由于分散化的股东在监督经营上的“搭便车”倾向,内部治理的作用相对较弱。另一方面,资本市场高度发展,在融资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长期经济衰退,“机构持股者觉醒”,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性的变化,投资者逐渐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实施股票期权制等途径,使内部监控机制及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得到重视。其模式逐渐发展为以盈利为导向、以股东利益为基础,因此,人们也称之为股东导向模式。
在日德导向模式中,虽然也有较发达的股票市场,但它在筹资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另一方面,公司的股权相对比较集中,股票流通性较低,且通过交叉持股、人事交往及系列贷款方式形成网络,主要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一网络对企业进行治理,其中法人大股东和银行在网络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银行,它们从企业的大债主开始发展成为最大的股东)。除此之外,德国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是,职工广泛地参与公司治理,这也是其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结构失衡,国有股和法人股比重偏高。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成,加之《证券法》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如贵州仙酒股份有限公司在1999年进行改制上市时主发起人集团公司将其经评估确认后的生产经营性资产24830.63万元投入股份公司,占总股本的67.66%。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征主要有三个:一是未流通股占总股本的大部分;二是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三是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比重相当高,并有逐步上升并超过国有股的趋势。由此使得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他们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再加上信息不灵和“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有意无意地放弃了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持有国有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市风险。实证结果表明:非流通的国有股作为第一大股东的畸形股权结构,即所谓“一股独大”现象引起的“内部人控制”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缺乏效率的重要原因。
2.产权主体缺位,代理观念模糊。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认为,国有企业中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股缺乏所有权上的人格化代表,在产权安排上初始委托人不清,上市公司董事会流于形式。一方面,上市公司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主要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混淆,国有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直接任命,干预他们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果。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无法借助其对高级管理层产生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一人兼任所造成的权力失控及低效经营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
3.独立董事数额较少,独立性欠佳。独立董事是针对一元制的治理结构而产生的。它主要是防止重叠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独权大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设立独立董事的另一个(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是相信有经验的独立董事能为企业的治理带来利益。尽管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据调查,20.4%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内部董事;78.2%的上市公司,内部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超过50%。就平均数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只有3%,与美国的68%和英国的33%相比,形成明显的反差,因董事会人员结构不合理而导致权力失衡。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但比例很小,仅有的独立董事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少被公司聘来充当一种装饰,人们戏称之为“圣诞树上的花环”。公司主要是利用其声誉和威望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求得轰动效应,很少让他们这些非执行董事参与重大决策,即便参与也不注重吸收其合理建议。据《企业家》杂志对独立董事的问卷调查显示:66.7%的独立董事认为控股股东将是正常工作的主要障碍。
4.缺乏健全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高级经理人员的好坏决定了公司的成败。从经理人员的角度看,如果他们的薪酬只是基本工资和对已完成业绩的年度奖励,他们势必只追求短期的利益,若要使其为公司长远考虑,就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手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对于经理人员的激励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国有经理的工资总额和等级标准,这种薪酬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确认经理人员的贡献,容易引发优秀企业家流失现象。另一种则是在年薪制、经理人员持股制的试验中,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经理人员实行自我激励。在企业产权缺位的情况下,这样易造成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1.明晰与界定产权,发挥董事会应有作用。公司治理的一个首要就是产权制度的安排。如何解决“产权主体缺位”?在以两权分离与委托代理制为主要标志的企业制度下,建立国有产权与企业经营之间的正确关系,关键是解决政府和企业的接合部,即界面的问题。而政府与企业的界面即国有产权的代表是国有资本经营委员会。解决了国有股的产权由谁代表的问题之后,还必须强化董事会代表股东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激励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董事会这个中间地带,它连接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方利益,因此必须使董事会真正代表股东利益,要以整体股东利益作为决策标准,而不能使董事会变成内部人的代表。
2.平衡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改变“一股独大”现象。要根本改变“一股独大”引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就应该首先考虑调整现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例。界提出了许多加速国有股退出的方案,如国有股回购、国有股配售以及国有股转为债券等,其有股配售正在进行中。同时,应积极发展私人投资者和一定量的基金机构投资者。现在人大股东已经跃跃欲试,不用多久他们会大批地从幕后走到前台,摆脱“资本玩童”的形象,届时也将使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相互制衡。
3.完善董事会结构,挖掘独立董事的治理潜力。大凡罢免高管人员的,都是外部董事占主导的董事会。在我国目前国有股还一时难以大幅度减少、资本市场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性,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力运用的监控力度,应大幅度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额,并且应聘请不仅有一定的专业水准而且有高超领导才能的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要与其他董事一起“领导一个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与此同时,还必须尽可能地完善独立董事发挥正常作用所需要的条件,从而极大地发挥其监督、约束等治理能力。
4.建立与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实行公司改制过程中,积极探索市场化的、动态及有效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权益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是激发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有效。经验表明,在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必然有精心设计的激励机制,用以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肯定了可以试行经理、厂长“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为此,我们应在借鉴和国际经验、完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创建对经理人员的高效激励机制。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制、建立动态的激励机制等来协调公司治理结构中各层面的人员关系。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特征和存在缺陷
1.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繁多,持有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不同的影响。目前在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国家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B股中则包含了外资法人股、外资股、境内社会法人股、境内个人股。因此存在着众多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应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的,但不同利益主体各自的投资利益不尽相同,难免发生利益冲突,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涉及面的广泛而变得更加复杂。 2.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3.上市公司举债比例小,债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债务多来自借款和应付款,债权筹资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债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债权人借助债务协议同样也可以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会最终反映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在国外,由于债权筹资有成本低、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年终利润分配等优点,深受广大上市公司的欢迎。而在我国,情况却缺恰恰相反,尽管《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比申请配股的条件宽松得多,可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仍寥寥无几。归结其原因,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状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上市公司即使给出了10配10这样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远,加之流通股的股东多数是中小散户投资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无法撼动国家的控股地位。我国股东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筹资成本甚至小于债券筹资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当然会青睐于前者。 4.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而持股数又代表着所持的选票数,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推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掌控着董事会。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 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作者:罗广建
摘 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本文即是在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机关职能不健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 ①,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
(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1、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产生。也有许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老国企时代的“总经理负责制中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又在新组建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了‘继承’和‘萌生’,致使一些企业经营者产生不正之风,以权谋私,直至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大量的国有资产被侵吞和流失。”②
2、有的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基本不变地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运作。
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事事“领导”总经理,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公司经营管理效率降低。
(五)关于经理层的问题
“近年来,国有企业经理层以权谋私、贪污的现象时有出现,特别是一些曾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如云南红塔集团的楮时健,在临退休之际晚节不保,在经济问题上栽了跟头,令人叹息。由此引发了”59岁现象“的讨论和反思。”③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的空缺,另一方面也表明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的空缺。
我国《公司法》第50条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然而事实上,许多改制后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
(六)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38条第(三)项、第103条第(三)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就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另外,监事获取信息的不充分性,监事会的人员素质较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公司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说明:一方面,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存在种种被扭曲的现象。另一方面,现有法律也没有很好地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制改革的初衷,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困境,就必须要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和完善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对策:
(一)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公司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确保出资人到位。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
根据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大”的精神,国务院已经组建了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2003年4月7日挂牌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于政府部门,有利于政资分开。但要将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因此,应尽快出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的根本性法律-《国有资产法》,并在这一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能解决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已久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也才能确保出资人到位,从而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二)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目前我国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运作的方式比较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而欲改变此状况,就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只有国家股比重降低,才能真正确保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三)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在公司制改革中,通过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后,可以避免任何个人、机构法人或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从而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经理人员能真正凭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受聘于董事会。也才能最终真正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四)健全董事会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对经理层作出的决定进行管理,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势在必行: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议的相关信息。
4、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关系而产生,主要义务和责任有:(1)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3)借贷和担保的限制。④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
如何既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让所有者丧失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并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有区分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同时,“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应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对业绩突出的经营者的奖励上不封顶,对不能按期完成业绩指标的,应相应扣减其报酬或所拥有的股份”⑤
2、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培育和建立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聘任制。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加强经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1、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应忠诚公正的履行职责,不但要认真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还应监督、纠正董事和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
2、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引进外部监事制度,可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基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特殊情况及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种种表现,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是一场企业革命。而这场革命的成功,也一定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打好坚实的经济基础。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发展趋势
【内容提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一定的公司理念相适应。由于各国对公司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表现为不同的模式。本文旨在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立法模式/发展趋势 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被赋予了人格——法人,但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组织,在实践中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公司中的自然人,(注:参见(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121页。)在法律上如何让其在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损害公司法人及其成员的利益,则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研究的问题。由于人们对公司的理解存在分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不同的理论背景下,表现为不同的含义。从理论上看,人们对公司的理解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为股东主权的理论模式,即认为公司是一个由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理解为,法律如何确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并使经营者在股东的利益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注:A.SheleiferandR.Vishny(1997),”ASurevyofCorporateGoverance”,TheJournalofFinance,June1997.)另一种模式为利益相关者的公司理论,即认为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被理解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注:参见(日)青木昌彦等著:《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魏加宁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本文旨在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进行理论探讨,并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美国模式 从美国传统的公司理念上看,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公司是由股东组成并且为其赚钱的工具。(注:参见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制度研究》,法律出成社1998年版,第36页。)由于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成员,并且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和公司利益的唯一享有者,因此,信守股东本位是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之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治理主体的唯一性,即只有股东才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而那些被现代公司理论称之为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被排除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经理层的懈耽无能及道德风险等问题只能由股东来校正;二是公司经理必须并且仅仅为股东的“最大化”利益服务和满足其对利润无节制的追求,否则,将受到股东的治理。受这种理念的影响,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来控制经营者,但问题在于,董事会是否具备监督经营者的激励。在二战以前的美国,公司的股份比较分散,许多小股东不可能亲自监督经营者,他们便授权董事会来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控。但这造就了一个被现代理论关注的“搭便车问题”:(注:搭便车问题(FreeRideProblem),意指“即使没有支付成本,他也自动地享受到团体所提供的服务。”参见(美)R·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胡庄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05页。)因为经营改善所得的收益将由全体股东分享,而监督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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