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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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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1973年12月出生于浙江,经济学学士,房地产经济师,国家高级评茶师,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会员。当过茶叶技术员、人民警察、武装部长,2004年11月开始在旧城改建指挥部从事拆迁政策处理、土地征用、内部管理等工作,2008年底被调到环保局工作,希望大家支持环保事业,保护环境,从身边做起。
     本人主要理论观点:
     1、关于征地
     建议建立“土地征租”制度,实行“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租”并举制来保障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权”的利益,减少“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
     2、关于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
     各地的拆迁事件大多是因为我国还没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引起的,所以本人提出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审批程序和评估补偿办法。
     3、关于物权法
     提出了绕开“公共利益”的办法才能出台《物权法》,受到了相关专家学者的肯定。
     4、关于房价
     本人提出“购买力越位”理论
     我国房价过快上涨的表面原因是供求失衡,直接原因是“购买力越位”造成过多资金(即投资和投机资金)追求一定量的房地产才拉高了房价,根本原因是国内外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贫富差距拉大的结果。因此,房地产调控要坚持“分类调控、以资为主”的总方针,即当地居民和在本地经商办企业的人凭相关证件可以办理低首付的按揭贷款购买住宅,对外来的投资和投机者要根据本地房价的实际情况提高首付,采取从40%到100%不同首付比例来控制。
     以上观点均为本人原创,并以文章的形式发表在相关刊物和网站上,欢迎大家引用,但要说明出处。谢谢!
     我的电邮:hwhsyh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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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办理的房贷加息涉嫌违反《物权法》 (2007-5-31 21:20:46) [发送到微博]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今年3月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两个月后的本月18日,又宣布从5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调整后执行3.06%的利率标准;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调整后执行6.57%的利率标准;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这已经是从2004年10月29日央行加息以来的第六次加息了,虽然每次加息对房贷月供的增加量不多,但加起来就有很大的压力了。以一套80万元房子7成20年按揭为例,最近两次加息后每月本息达到3866元许,每月的利息将增加约105元。而这种利息的增加很有可能违反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由此可见,房屋作为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从办理房贷的手续和过程可以看出,房主已经取得了房屋的完全产权,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主因为全部付清购房款有难度,所以将产权证押在银行换取抵押贷款,这时候,房主对房屋的单价和总房款是有数的,对贷款期限及还款数额也很明了,但由于央行提高利率,放贷银行跟着加息,致使房主要多付出现金去还款,就拿上面的例子,最近两次加息就让房主每月多付出105元,如果房主还有18年按揭没付,那就要比原来多付出22680元
(105*12*18=22680元)。这样,房主的合法利益就受到损失,房主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完全产权就变得缺损了,所以这种对已办理的房贷加息涉嫌违反了《物权法》。
     有人也许会说,那些加到息的房主是因为与银行签定的房贷合同上约定的利率是浮动的缘故,我看了一下相关房贷合同,以我买房为例,合同第四条的内容为:“本合同下贷款的月利率为4.49‰。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调整。”我认为,该合同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如果执行新的利率,则该合同不经重新确认就属无效,因为利率的变化在本合同中是属于主要条款的变更。这一点是《合同法》的内容,本人不展开阐述。二、本合同的对象即房屋,它作为房主的物权是受到《物权法》保护的,而合同约定的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约定,应该让位于《物权法》。如此看来,那些签定了固定利率的倒没有违反《物权法》,而采用浮动利率的在执行调高后的利率时就涉嫌违反了《物权法》。
     从另一方面讲,执行提高后的利率对房主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1、房主在购买是不可能预计到利率会不会提高,提多少,什么时候提?就是经济学家也不可能回答出来,那么,房主就始终处于一种弱者的地位。2、国家掌握了宏观调控经济的各种手段和措施,又处于信息的收集、拥有和发布的位置,而房主永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者地位,肯定影响了房主对物权价值完全把握。3、国家需要通过提高利率来实现宏观调控,这说明国家在加息前的政策方法有误,至少其实施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有不妥的地方(否则不需要加息来调整)。而现在国家为了修正这些错误来提高利率,却要先前的房主蒙受损失,这是毫无道理的。这好比甲把房买给了乙,半年后房价涨了,甲要乙追加房款没什么根本的区别。只不过在加息事件当中,政府是甲方,所有房主是乙方,并且,在《物权法》出台前,乙方是没有任何话语权的。所以说,对已办理按揭房贷手续的房地产和其他贷款项目加息都是不合《物权法》也不合理的。当然,如果说减息,政府如愿意的话可以追溯即往,这更体现了政府的守法和大度。
      加息不追溯即往也有利于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因为加息如果只针对其后的贷款,购房者就考虑到新买房屋办理房贷就要比其前的多付利息,在心理上感觉购房成本增加了,尤其是投资和投机购房者的成本增加心理感觉更重,从而考虑减少投资和投机。而执行原利率的房贷房到二手房市场上就更加受欢迎,利于我国二手房市场的发展。
     以上是本人的一个粗浅看法,希望广大法律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本人一定虚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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