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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延续期地方政府应做好六项工作 (2010-4-30 8:12:04) [发送到微博]
 

新政延续期地方政府应做好六项工作

“新国十条”明确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受此影响,各地方政府都或多或少地行动起来,青岛、南京、合肥等房价比较敏感的城市,或前或后地推出了地方版的“国十条”,有的城市则表示即将推出地方版“国十条”。尽管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新政方面显得行动迟缓,可从上述城市的举措来看,地方政府在态度上还是积极的。当然,依笔者看来,仅有积极地态度还显得不够,地方政府在目前应尽快做好至少六项工作。

第一,将平抑房价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中央政府之前,旗帜鲜明地提出此番调控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降低的房价。在以往的调控中,政府的态度是比较含糊的,没有能够给公众明确的平抑房价的信号。这样,无论是媒体还是普通消费者都会误解政府的意图,从而导致房价越控越涨,甚至出现房产市场进乎失控的局面。中央政府此番新政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那就是要平抑房价。既然如此,地方政府就应在中央不便明确表态之前,旗帜鲜明地发出降房价的信号。

    第二,成立房价治理领导小组,对高房价进行专项整治,并且,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对房产的各项调控政策,决不阳奉阴违,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略。在前几轮的调控中,地方政府没能够达到调控的目的,是由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中央调控政策执行不到位而造成的。而造成执行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没能组建强有力的执行团队,如果能组建一个房产市场治理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则其执行力将大大增强。在该小组中,建议考虑吸纳社会上有识之士共同进行房产市场的治理整顿。

第三,将平抑房价工作分摊到各市、县、区政府部门,将这项工作作为对各级政府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各市、县、区政府部门在房价治理过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在前期的调控中,不排除各市、县、区政府因自己的利益而对调控政策不作为的可能。因此,将平抑房价作为区县政府考评的依据将有利于其对政府调控方略的执行。

第四,与开发商多做沟通,令其配合政府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尽一些心力。开发商目前之所以不愿(确切地说是不敢)主动降价,是因为怕降价了房子更加没人买,此其一;其二,大多开发商仍抱侥幸心理,将自己的赌注压在地方政府的顾虑和对GDP重视上;其三,开发商怕自己降价后会招致业界的群起而功。这些顾忌只有政府能够打消,此等心结也只有政府能够解开。

第五,不折不扣执行中央方略,继续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供应量,并对这三种房屋的投放进行有效的监管。前几年上市的商品房中绝大多数的目标客户群体定位是中等收入以上阶层,正如任志强所说,是为富人建房。为老百姓定制的房屋是在太少,这样,很多有刚性需求的老百姓只能在高位买入房屋并为此承担不菲的债务,有的甚至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

第六,降低或减免房屋出租方面的相关税费,鼓励开发商将其房产用于出租,以此在刺激租房需求的同时也对老百姓对住房消费观念进行正确引导。前几年房价上涨过快与老百姓在对住房消费观念上存在误区是分不开的。从根本上说,房屋最主要的功能应该是居住,至于说投资、增值那只是附加功能。对住房的消费应该量力而行,而不应是因为面子、增值、遗产等原因做出力所不能及的购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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