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月底出让的位于天河区猎德路猎德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到56.8万平方米的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办公、旅业),在其出让公告附带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本人认为有两点值得商榷。
建设期
合同十二条规定:乙方承诺在天河区政府交付本合同项下土地、核发其《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 36 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本条款所称的完成本项目施工建设是指本合同项下项目已全部完成所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量,通过质量验收,符合申报规划验收条件。
该地块的容积率达到8.8,按150米高度、4.1米/层计算,总层数达到37层。如果以住宅毛坯的经验值1层/月计算,总工期约为37个月。但本项目为商务楼、酒店等,工期一定会超出这个时间,发展商如何能接受这个条款。
预售
合同十二条同时规定:乙方应当在本合同项下项目符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广州市相关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预售条件十天内向甲方申请办理预售审批手续,并在取得批准后十天内对外销售。
如果是住宅项目,本款规定不难理解,但该项目为商业金融用地,很大可能采用长期经营的盈利模式,有谁规定商业金融用地一定要销售的?
希望政府部门能针对不同项目制订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规定,频繁地修改、不能实现的规定只会使政府的尊严、可信度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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