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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处”该改名为“物业服务处”了 (2008-6-12 15:09:25)
      2007年3月审议通过的《物权法》已从立法角度提出了‘物业服务企业’概念并明确了只有业主才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条);确定了“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权利;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有义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八十二条)。
     在此基础上,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也已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物业管理的概念为“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管理”与“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管理”最直接的涵义就是管辖与治理。冠名“管理”二字,便造成了物业工作人员以管理者自居的潜意识,摆出凌驾于业主之上的管理者姿态。而事实上,物业公司与物业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业主花钱聘来物业公司的目的是为自己服务。物业公司主要职责是依据合同内容,按照业主要求,为业主搞好服务,而不是治理业主。换言之,为业主服务,是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与工作目的。
      从《物权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到《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到“服务”一词之改,实则明确了物业企业的服务功能,体现了职能本位的回归,职能定位,权责关系的明晰。“服务”一词准确的体现出物业所有权以及小区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主仆”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契约关系。
      因此“物业管理”、“xxx(小区)管理处”等习惯用语,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应该改一改了,继续沿用“物业管理”、“xxx(小区)管理处”已不适合了,小区管理处该改名为“物业服务处”或“物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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