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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诉请拆除违章建筑 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2008-5-30 23:46:11)
   说起业主委员会来,对绝大多数市民来说并不陌生,那么作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诉讼的民事主体资格呢?对此,沪上各业说法颇为不一。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辖区内金柏苑业主委员会起诉达芬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芬奇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一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该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金柏苑业主委员会诉称,2007年9月达芬奇公司购买了上海市延安西路某号金柏苑大厦商场,同年11月中旬,达芬奇公司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检许可的情况下,派出大量施工人员在商场内铺设钢筋、浇灌混凝土,违法加层以扩大商场面积,破坏了房屋的原有结构。此外,还改变了大厦的原有外貌,并把大厦另一处大门封死,把商场通道和马路改建为商场使用。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对此做过劝阻,但该公司仍然我行我素。2008年2月5日,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书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搭建,应予以拆除,可该公司还是置若罔闻,这种行为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影响了大厦的整体结构隐患无穷,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拆除违法搭建物、构建物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集中的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并不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活动后果将归于全体业主,民事责任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因此,业主委员会虽然享有管理权能,但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金柏苑业主委员会诉请要求达芬奇公司拆除的搭建物、构建物如属于违章建筑,则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据此裁定金柏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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