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吃差价"问题房地产中介服务目前法律界定为居间行为,这个法律性质决定中介公司只能在促成合同成立时收取中介服务费,而不能在交易服务中"吃差价"。
(1)"吃差价"的基本模式房地产中介公司避免交易双方见面,而由中介公司分别与交易双方约定交易条件,在交易条件存在差价后,通过虚构的或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分别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从而赚取差价。
(2)如何防止被房地产中介公司"吃差价"
※在交易的各个环节认准交易对象,避免房地产中介公司利用买受方炒楼或吃差价。
"笋盘"出现后,经纪人以其亲戚或好友的名义作为买受方与业主协商交易条件,在交易条件基本一致后,经纪人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增加买受人,通常用的借口是增加的买受人与原买受人存在亲属关系,买受人希望以后的产权证上出现双方的名字。由于房款及付款时间等其他合同条款均没有改变,增加买受人对业主几乎没有影响,业主方往往都会同意。但往往增加的买受人才是真正的买受人,这样不良经纪人就有了"吃差价"的机会,为了方便表述,我们将原买受人称为A,增加的买受人称为B。
不良经纪在以A的名义与业主协商买房合同条款的同时,也以A的名义与真正的买受人B协商卖房合同条款。显然,这两份合同除了房款存在差额外,其他条款都会一致,这样,不良经纪人则可以A的名义"吃差价"。在两边的合同条款均协商一致后,不良经纪人以上述"加名"的方法将业主与真正买受人B联系起来,以便将房屋过户给B。房屋买卖合同加名后,唯一的问题是如何在房屋交易登记时不要出现A的名字,办法是由A写一个声明,表明该房地产只过户到B名下,然后,经纪人在代办房屋过户时,在交易所填写格式交易合同时,将交易双方换成原业主和B,这样房屋得以最终过户给B。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是A与B,原业主不能认为经纪人将房屋过户给B是违反其意思,而B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其权利已得到保障,很少会怀疑该房屋是不是从A那里购买来的。
当然,房屋买卖合同增加买受人,很多情况也是原买受人与增加的买受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因此,一律拒绝增加买受人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防范不良经纪人以增加买受人的方法"吃差价",最好还是业主直接与原买受人与增加的买受人见面,或由原买受人提供与增加的买受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签"全权"授权委托书时注意写清楚委托事项,避免给予经纪过多的权限按目前的交易习惯,很多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还负责代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代办过户交易手续,需要买卖双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不同中介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几乎是一致的,但存在明显的漏洞。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基本上是:某某是某某房屋的产权人,现委托某某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上述授权委托书的缺陷是,交易对象没有确定。当然,交易对象可以根据交易合同来确定,但如前所述,按目前的办理交易程序,交易格式合同可以由经纪人代为填写,基于授权委托书,经纪人可以代理签名。因此,不良经纪人可以在格式交易合同将交易对象由A换成B,而交易部门无法知道这违反业主的意思,交易可以成功登记。房地产权证出来后,不良经纪人将产权证直接交给B,原业主可能永远不知道本想卖给A的房子,神不知鬼不觉到了B的名下。
避免不良经纪以这个方法"吃差价",事前预防的方法是在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某某将房屋交易过户给某某",委托书出现这样的表述,不良经纪将交易对象由A换成B时,交易将无法进行。事后的办法是在成交后审阅新的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如果发现权属人不是自己的交易对象,则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该交易无效。
2.房地产租赁中的差价问题
※以转租的方式"吃差价"当承租人接受的租金高于出租人所要的租金时,不良经纪人将以其亲属或好友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然后马上转租给真正的承租人,从而谋取中间差价。
防范这种"吃差价"的方法,主要是禁止转租。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因此,只要出租人不要在租赁合同中或其他方式同意承租人转租,则可避免被"吃差价"。如果房屋的租赁时间较长,承租人坚持要求有转租权时,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在某一时间内不得转租,或在某一时间内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归于出租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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