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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阴阳合同后,业主毁约也不用赔偿? (2009-7-10 8:25:25) [发送到微博]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以下简称《初稿》)发布,《初稿》虽然就二手房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分歧做了统一规定,但部分规定的合法性、可行性却值得商榷。例如《初稿》第10条规定:“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签订阴阳合同的一方反悔要求以实际成交价过户,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视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不同意的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深圳中院不予支持,包括定金、违约金、损失及佣金赔偿请求等。

    阴阳合同是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通用的手法,然在房价暴涨过程中,又是业主惯用的毁约手段。根据该规定,如果买方最终不同意以实际成交价过户导致交易不成,再向业主索要赔偿法院将不予支持。假设此规定成为了定稿内容,则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价上涨时业主借阴阳合同反价毁约、房价下跌时买方借阴阳合同反价毁约都将被确认为合法,双方就可随意违反合同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建议删除。理由如下:一是将房屋转让价款与真实成交价相区别,其实真实成交价就是房屋转让价款,而这在签订合同时已是确定无疑的,当事人是否同意以真实成交价过户与房屋转让价款无关。

    二是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任何单位都不能否决其效力。这在我国《合同法》第32条中有明确规定。二手房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也都有约定“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以成立为前提)。若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以实际成交价过户(本质是双方就税费承担无法达成一致)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即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当事人约定。

    三是我国《合同法》具有促成交易的立法精神,根据该法第61、62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交易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据此,即使买卖双方就房屋转让价款不能达成一致,也不能单方毁约。

    四是该条款与《初稿》第8条相互矛盾。《初稿》第8条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房地产成交价应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认定。”根据该规定,阴阳合同仅是阳合同价款无效,阴合同价款及其他部分均为有效。既然有效,当事人就应当按阴合同严格履行,而不是借口对税费负担达协商不成就可以拒绝履行。

    笔者认为,以阴阳合同成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确认阳合同价款无效后,当事人应当以阴合同价款过户成交,由此增加的税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法定处理(由纳税义务人承担),否则将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初稿》第10条关于税费负担达不成一致意见视为合同不成立、各方均无需承担责任的规定涉嫌违法,并有可能沦落为当事人的毁约手段,亦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应予删除。

    张茂荣 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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