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1日,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济人学会,联合发布了《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下称《规则》)。《规则》一出,立刻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有报道认为,《规则》可以有效解决制约吃差价、进行资金监管等诚信问题。但记者经过研究发现,《规则》指导性意见较多,缺乏具体内容,如惩罚措施、实施单位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业内也有专家认为,《规则》相关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对于较为规范的深圳中介行业作用不大。
《规则》只是理论指引
《规则》对房地产经纪的重要用语,如房地产经纪、差价等进行了定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的职责、义务等,也进行了说明和规定。不过从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此《规则》只是指导房地产经纪行为的基本准则。
“有些条文不太清晰,像资金监管,没有说清楚是在哪里监管;挪用资金,也没有规定怎么证明。”通泰地产罗湖区域总监曹启华分析说。他认为,《规则》里面大部分内容都只是指引性的描述,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惩罚措施也没有,所以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国家这次出台这一规则,说明经纪行业目前出现的问题,已经引发有关部门的注意,中介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管的地步。”深圳满堂红市场部经理侯科昌分析说。他认为,如果《规则》执行到位,一方面可以消除不安定因素,对客户的资金安全更有保障,另一方面可以让品牌公司的优势更为突出,整个行业的规范性也会得到加强。
《规则》实际约束力不强
记者从建设部的网站看到,《规则》出台后,各个地区都围绕《规则》出台了更为细致的实施细则。济南市房管、工商、城管执法三个部门,就联合开展了房地产经纪行业检查整顿行动,对没有持牌上岗、吃差价、乱收费等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最高罚款3万元。
“其实深圳房协早在去年就出台了《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行业从业规范》,对经纪机构、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内容与《规则》类似,只是更针对深圳本地出现的具体情况。”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张文华说。对于《规则》的影响,他认为因为是自律性的规范,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条文,所以约束力不强。 招商置业副总经理邝乐礼也有同样看法,他认为深圳中介市场化程度高,而且早已实行持证上岗,因此《规则》的影响不大。“像前段时间有两家中介的人员打架,经过房协自律委员会的仲裁,上报国土局后就对两家公司实行了一个星期不能交易的惩罚,这对规范市场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 《规则》看点
1.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
通泰地产罗湖区域总监曹启华:这一规定有以下问题:首先,资金监管并没有说清楚由谁监管,而且所说的“资金监管规定”暂时也没有看到;其次,规定客户资金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到底怎样才能证明中介做了这些行为。而拖延多久才算是拖延呢,也没有具体规定;再次,规定没有惩罚措施,在香港就有严厉的惩罚。
世华地产住宅部副总经理梁文辉:规定没有说清楚资金到底是由谁监管,是国土局、交易中心还是银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中介已经将资金转移到担保公司监管,不过这些担保公司又是中介公司所开,那样就是换汤不换药。所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具体效果还要看细则和执行情况。
2.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在隐瞒或者欺骗委托人的情况,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
通泰地产龙岗区域经理徐浩珈:这条规定对于深圳的影响基本不存在,因为担保公司数量非常多,客户通常也知道价格;深圳估价也非常便宜,一般都是300元;收保险费在深圳早就不存在了……
■ 记者评述
最有效手段是出台相关法律
《规则》对经纪行业中的用语进行了定义,这有利于经纪人明确自己的职责,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也有了依据。《规定》还对佣金、吃差价等进行定义,这在打官司时法院的判决也有了更客观的评判标准。
当然,对中介行业进行整治,最有效的手段还是出台相关的法律。香港有一个“地产代理监管局”(功能类似于房协),在1999年出台了《执业指引》,内容也与内地出台的《规则》相类似。不同的是,香港有《地产代理条例》为依据,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通常是经济、刑罚同时实施。
当然,香港经纪行业是在发展了20多年后才出现相应的条例和监管局。在内地经纪行业还处于刚刚发展阶段,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行业协会监管力度的加强,相信经纪行业一定会越来越健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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