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官员称:在2001年时,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一个通知,作为安全套的使用,公安部门不应该把它作为一个证据。但在娱乐场所推广百分之百的安全套活动时发现,非法卖淫送到那里教养教养所的女子,唯一的证据就是发现他们使用安全套了。现在,已和公安部门进行了协调,公安部门已经不再将携带安全套作为证据。
假话,公安部门是不会理睬你这个防艾官员的。你协调了上面,下面照样按过去方针办。大多数公安抓卖淫、嫖娼时仍以安全套为证据,不信你看各种关于查处卖淫、嫖娼的新闻,都说公安在什么地方发现了大量的安全套。其实,对于当今中国大陆这种确实普遍存在的性服务现状,既然已无法根除,就要正确面对。政府有关部门与其遮遮掩掩,围追堵截,不如从立法上加以规范管理,这对预防管员腐败、阻止艾滋病等疾病传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一直很纳闷,怎么会把携带安全套与嫖娼联系在一起,携带了就一定嫖娼吗?中国确实需要在广大官员中普一下法了,官员不懂法,谈何依法治国呀。以安全套定罪,荒唐亦或笑话?法律只能对行为定罪而不能对可能性定罪。如果按这个逻辑:任何男人都可以定强奸罪,因为他随身携带了作案淫具,任何女人都可以定卖淫罪,因为她们也随身携带了交易器官。
这是中国官员首次提到“商业性行为”,解决农民工性饥渴问题,解决二十年后男人比女人多六千万问题,承认中国存在性工作者是一种进步。立法允许商业性行为,不就行了,很多国家都允许的。中国将来有几千万单身 汉,不开放的话,会出更多乱子。何况,合法的性服务,国家能合法征税,能有利于行业管理、传染病防止,有百利无一害。如果说有阻碍,只是观念和意识形态上的,时代在变,有些东西改变通一下了。何况还能可以合法增加象征官员政绩的“鸡的屁”!
恕我孤陋寡闻,原来可以这样定罪。“官员称携带安全套将不再作为卖淫嫖娼证据”第一次听说,我们的公安这么荒唐啊,居然把携带安全套也作为卖淫嫖娼证据,难怪警察比一般公务员富裕那么多。国家应该设立红灯区,因为有这个需求,便于管理,社会上商业性行为已经司空见怪,遮掩不是办法,一些女大学生搞援交的,做二奶的,公安机关根本抓不着,抓到的是社会上活动明显一点的卖淫女。
“携带”肯定不能作为证据,最好是出台法规:“使用安全套,可罪减一等”。现在一些规定就相互矛盾:一方面规定从事卖淫嫖娼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又规定娱乐场所100%的服务时间使用安全套。100%的服务人员使用安全套?既然规定在娱乐场所必须100%使用安全套,那就意味着默认了卖淫嫖娼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只要他使用了安全套。否则,如果不是卖淫嫖娼在娱乐场所使用安全套干什么?难道在娱乐场所唱歌也要使用安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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