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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
姓名:许海波
单位: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职位: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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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公告
    

许海波 (Kevin Xu,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八届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研究会委员、基金专业研究会委员,九届律协信托业务研究会委员。邮箱 xuhaibo@jtn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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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擅自提高贷款利率有悖法律规定 (2010-4-26 12:50:42) [发送到微博]
"中行公告称,在利率调整方式到期时将根据与客户合同中的约定,提高存量首套、二套、三套及以上的房贷利率浮动比例分别至基准利率的0.85倍、1.1倍和1.2倍。"
 
以上内容摘自媒体报道,本人未做进一步核实.如上述信息确实,则本人认为,中行的做法有悖于合同法规定,应当立即终止.如借款人因中行单方面变更贷款利率导致还款金额增加的,可以诉诸于法律.
 
银行的货币价格是和央行的基准利率挂钩,这是各大银行的通行做法,借款中一般也有相关的条款,即同意银行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的变化定期调整贷款利率水平.当然,不同的银行,可能在合同条款的表述上有所不同.宗旨都是一样的,最大化地保护银行的利益.
 
但是,在央行没有调整基准利率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否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单方面调整贷款利率呢?我认为,无论借款合同是怎样表述的,商业银行都不应当享有单方面变更贷款利率水平的权利.简单说两条理由:
 
第一,央行只是规定基准利率和贷款的下限,而在某一具体的贷款合同中所确定的和基准利率的乘数,属于合同双方平等协商的约定范围,不管形式上是否经过了磋商的过程,法律上认为这是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的;
 
第二,借款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可以约定贷款利率的浮动方式即定价方式,这只能是基于央行基准利率的变化.如果银行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可以不受上述前提条件的约束而单方面提高利率水平,则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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